浅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保险营销员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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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但保险营销员作为广大纳税人的一部分,是否也享受到了減税的红利呢?本文本文旨在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 收入
  一、现行保险营销员税收政策
  (一)保险营销员的界定
  为配合营改增试点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45号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我们一般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称之为保险营销员。
  (二)保险营销员佣金的组成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三)保险营销员佣金需缴纳的税费
  1、增值税:每月税前总收入达到或超过3万元,就需要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扣,费率是收入的3% ,不到3万元可以不用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单理解的话,只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就会一并扣除城建税,费率是增值税的7% 。
  3、教育附加税:通常为增值税的2% ,月税前收入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否则可免征。
  4、地方教育附加税:通常为增值税的1% ,可能各个地方有稍微差别,月税前收入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否则可免征。
  5、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总额”乘以80%的比例为基数征收,分为四个档次4千及以下,800为起点征收,按20%的费率;4千至2万(含2万),按20%的费率,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2万至5万(含5万),按30%的费率,速算扣除数为2000;超过5万,按40%的费率,速算扣除数为7000。对于展业成本,45号公告赋予了新的内涵: 45号公告规定,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因此,保险营销员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后保险营销员收入对比
  (一)新、旧个税政策的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上述条款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而在税率上,过去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和40%的税率,现在改为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税收政策变化带来收入的变化
  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对新、旧个税下对保险营销员同等佣金收入的影响进行对比:
  上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保险营销员佣金所得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条件下,月佣金所得低于 34.1万元时,新个人所得税法比现行税法减少纳税,并且收入越高减税越多。但是月佣金收入高于 34.1万元时,新个人所得税法比现行税法增加纳税。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有利于保险营销员收入的增加。
  根据《中国保险营销员调查》显示,约一半的保险营销员月收入在6000元以下,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仅占9.2%。通过上述数据的测算,很显然对绝大部分保险营销员的应交税金是有减少的,纳税减少就意味着同等收入水平下,实际收入的增加。
  (二)有利于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壮大。
  保险营销员是中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的最大渠道,由于保险营销员准入门槛低、工作时间自由等特点,如果收入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势必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向保险行业,将促进保险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合理筹划佣金支付比例,让利于消费者。
  佣金支出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最主要的成本支出之一,合理筹划佣金支付比例,可以减少成本,就可以更多的让利于消费者,有利于促进保险的普及度。
  作者简介:曾学超,女,(1977.05—),湖南长沙人,毕业于鄂州大学,大专,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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