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怎赔偿?


  顺风车、快车、专车等新生事物的出现,为乘客带来了经济、便捷的出行体验,同时也补贴了司机开车出行的成本,可以说是皆大欢喜。近期,网约车再次陷入舆论漩涡,交通部等十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公司,掀起了新一轮监管风暴。不可否认,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公众出行带来了不少便利,在推动居民就业和民生发展方面也颇有贡献。然而频发的安全事件不容忽视。比如,万一搭乘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
  搭乘顺风车受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法院判决了一起乘客搭乘顺风车受伤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小欣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与搭乘了司机吴某的顺风车,未料途中吴某碰撞到隔离护栏导致小欣受伤,因赔偿始终无法解决,无奈的小欣只好将滴滴公司、保险公司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3000余元。
  根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法庭上,被告吴某所投保的某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乘客险1万元,不计免赔。但是该车是按家庭自用投保,原告提供的滴滴出行账单详情及原告与吴某的通话录音表明吴某通过网络软件接单获取报酬,符合营运特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滴滴公司辩称,顺风车属于合乘,由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者与合乘提供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是居间服务,收取一定信息服务费,不是乘运服务。合乘者与合乘提供者分摊费用,降低成本,顺风车并非专业的出租车或网络专车,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及顺风车的接单处与营运型车辆有明显区别,并未增加公司的承保风险,也未改变车辆的用途,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合同纠纷,被告滴滴公司是依法运营,且车主证照齐全,平台商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滴滴公司投保的某财险上海分公司答辩称与滴滴公司的全平台保险采购协议已经超出保险期限,故不负任何责任。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告小欣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与被告吴某达成顺风车合乘协议。出行路线从合肥到舒城某地距离102公里,小欣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支付合乘费用74.90元,顺风车平台在该笔费用中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被告吴某驾驶小轿车行使至舒城县S317线至37KM+900M处时,碰撞隔离护栏,致车上人员小欣、吴某受伤。案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欣受傷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检查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计5446.70元。2017年11月15日,小欣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小欣右肩部损伤(右冈上肌腱、肩胛下肌腱损伤)系交通事故直接所致;评定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该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10000元,在保险期内。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与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平台保险采购协议”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于2016年10月26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计算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58970.93元予以确认。鉴于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10000元,超出保险限额的48000余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以该车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因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非合同之诉,被告滴滴公司非侵权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滴滴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次事故发生时,滴滴公司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的保险期限已届满,被告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对小欣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小欣10000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小欣48000余元;驳回原告小欣其他诉讼请求。
  被网约车撞伤谁来赔?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然而,在另一起看似相同的案件中,法院却给出了和上述案件不同的判决。理由到底是什么呢?
  在这起案件中,程莉(化名)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她的是私家车主钱云(化名),当时钱云正是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事发后,钱云为程莉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
  后经鉴定,程莉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车祸脑部受伤,程莉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她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
  钱云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钱云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不过,在得知钱云当时是在跑网约车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程莉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为此,程莉将钱云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钱云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赔付方面,法院认为钱云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钱云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钱云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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