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调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有关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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