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临门


  延宕数年的煤炭资源税改革进程,有望很快推行。届时,目前从量计征的煤炭将实行从价计征,税负会普遍提高。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涉及煤炭的资源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本来今年全国“两会”前就计划实行,但后来又被延期。

  据了解,此次资源税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二是取消与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相关联的行政收费,实行“费改税”。
  列入税改计划多年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之所以迟迟未能施行,主要原因是由于各方分歧较大,尤其是来自相关煤炭企业的阻力较大,煤企唯恐从价计征资源税后税负无法承受。但中国环境压力日增,尤其是冬天雾霾天气等形势日益严峻,资源税改因此提速。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撰文表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资源税从量计征极易造成税负水平偏低,难以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改革迫在眉睫。重点是推进煤炭等重要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相关收费基金;适当提高其他仍实行从量计征的资源品目税额标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权威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的改革方案已经在各方面取得共识,阻力已经消除,正在等待一个合适的时机推行。

从价计征为何必行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中国的资源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个征收税目,但其收入在财税总收入中占比不足1%,是一个小税种。
  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征收模式都是从量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资源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扩大了征收范围,调整了税收负担,但依旧保持了原来的从量计征方法。在资源产品价格长期管制、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从量计征有其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
  近十多年来,资源产品价格出现明显的单边向上趋势,从量计价的方法,很难使资源税收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从而丧失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税收调节意义。特别是在很多资源产品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资源税从价计征既凸显了前者,也在各地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显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
  2010年以来,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启动。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进行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油气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资源税。同年12月,这项改革推广到西部12个省区。2011年11月,油气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改革推广到全国。
  长期以来,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占到70%左右。相对于油气资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宽,影响更大,改革也更为复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未随油气资源税改革同时推出,而是被搁置了下来。油气资源之后,煤炭从价征税的改革就成为“最难啃的一根骨头”。

清费立税是关键


  煤炭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改革一再推迟,原因之一是现行各项收费制度将何去何从。
  财政部财科所副研究员陈龙认为,中国的资源管理历史中存在着税、租、费并存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需要明确税、费和租金的性质和作用:一是资源税,它是基于公共权力而形成的,其主要作用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使资源开发中负外部性内部化,降低环境破坏和污染程度;二是资源权利金,它是基于所有者权利而形成的,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国家所有的权利,实现资源有偿使用,保护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从性质上都大致属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权利金”;三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产权形式——矿业权和国家对矿业勘查、开发的公共管理权力而形成的,体现的是两种权力的结合;四是特别收益金,它是基于国家公共管理权力而形成的,主要以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超额利润为征收对象,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
  陈龙认为,深化资源税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功能定位,不能简单地“以租代税”“以税代租”或“以税代费”,而是要探讨建立价、税、费、租联动机制,建立中央、省、县(市、区)政府合理分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共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使用。
  针对煤炭资源的收费,各省的情况不尽相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秘书长赵家廉对《财经》记者表示,由于此前搞过试点,煤炭大省山西省在全国单独设立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现在要“清费立税”,山西希望把这项收费转为资源税,但这样会推高资源税的税率。该项基金的征收标准多次调整,目前的征收标准是动力煤最高每吨18元,无烟煤最高每吨23元,焦煤最高每吨23元。
  赵家廉表示,如果山西省把资源税税率调高到一定程度,其他省份也可能进行效仿,全国都提高,“可能局面不好控制”。另外由于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煤炭的清费难度很大,尤其各省出台了不少收费“土政策”,现在收上来的钱花起来很“方便”,一旦转为资源税进入预算管理用起来就不太“方便”了。
  此前,山西省晋中市财政局曾对该市的煤炭资源税情况进行过摸底。晋中市2010年共有煤矿42座,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税额调整为电煤每吨3.2元,焦煤每吨8元。这42座煤矿2010年上缴国家各种税金217708.38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7.54%,上缴各种基金70014.7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64%,上缴行政性收费为35426.11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2.85%。税费合计323149.19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6.04%。其中吨煤销售535.89元,吨煤税金93.99元,吨煤基金30.22元,吨煤行政性收费1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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