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公有制经济刻不容缓


  摘要: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公布的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所有制结构显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动摇。振兴公有制经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深化改革中的指导地位,排除西方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干扰和误导,反对私有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坚决把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思路上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有制结构;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主体地位;西方主流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私有化;经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1-0001-08
  目前,我国市场供求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越拉越大,生产领域产能过剩,经济增长指数连续下行,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要根本扭转这种被动的经济运行态势,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还是以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为指导,却存在严重分歧。前者认为,要避免跌入西方国家经济那样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泥潭,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计划调控,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后者却把目标始终指向瓦解公有制经济,并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趋于丧失,这是形成被动经济态势的根本原因。两种改革的指导思想泾渭分明,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与资本所有者之间根本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不仅已经在经济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而且已经扩展到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毫无疑问,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深化改革中的指导地位,排除西方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干扰和误导,才能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运行和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改革目标。本文拟就此谈些认识。
  一、所有制结构的现状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①这个基本指导方针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等庄严规定,是完全一致的。②但是在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却屡屡有某些智囊机构、管理部门的所谓顶层设计,不能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违背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方针,迷信新自由主义产权经济学,推行诸如对国有、集体企业实行“MBO”(“管理层收购”)等私有化“改制”的政策措施,导致许多地方公有制企业改革变成私有化改革。由于这种倾向遏而不止,结果导致目前全国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低。
  据2014年12月16日发布的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共有820.8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外商投资企业占1.3%。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4%,集体企业占1.6%,私营企业占68.3%;其余的是具有混合经济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等。③这些混合经济性质的企业,本可根据公有资本控股还是私有资本控股,划分它们的所有制基本性质,但是在公布的数据中却没有这种划分。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从对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占比中看出公有制企业数量明显地低于私有制企业数量的痕迹。
  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曾公布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实收资本总额中的比重。遗憾的是,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起,该重要指标就不再公布。这使人们难以弄清全社会生产领域总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好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布了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尽管公布的数据不完全,但也可为了解目前这两大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状况提供可靠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即生产过程中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从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比重统计的表征中,可以清晰地透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公布的有关数据,将其梳理如下。
  1. 第二产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截至2013年末,(1)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4 025.8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9.6%,外商投资企业占10.1%,内资私营企业占44.7%;国有企业占3.4%,集体企业占1.2%,股份合作企业占0.4%。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64.4%(9.6%+10.1%+44.7%),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5%(3.4%+1.2%+0.4%)的比重。(2)同期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 320.6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私营企业占42.5%;国有企业占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7%,集体企业占3.4%,股份合作企业占0.3%。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43.1%,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8.4%的比重。④
  2. 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截至2013年末,(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3314.9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7%,外商投资企业占3.2%,内资私营企业占53%;国有企业占3.1%,集体企业占1.7%,股份合作企业占0.5%。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58.9%,显著超过公有制5.3%的比重。(2)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 247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4%,外商投资企业占1.8%,内资私营企业占26.6%;国有企业占27.5%,集体企业占2%,股份合作企业占0.4%。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30.9%,超过了公有制企业29.9%的比重。(3)同期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691.6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外商投资企业占7.5%,内资私营企业占47.3%;国有企业占6.3%,集体企业占1.4%,股份合作企业占0.6%。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59.8%,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8.3%的比重。(4)同期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539.4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8.9%,外商投资企业占11.2%,内资私营企业占31.6%;国有企业占4.3%,集体企业占0.19%,股份合作企业占0.16%。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51.7%,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4.7%的比重。(5)同期金融业从业人员为513.9万人,公报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的从业人员,这可能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为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6)同期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877.2万人,公报也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成分从业人员。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基本上已经由私有资本投入营运,所以,私有制从业人员显然占主要比重。(7)同期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 216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9%,外商投资企业占2.6%,内资私营企业占44.5%;国有企业占9.1%,集体企业占3.9%,股份合作企业占0.76%。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49%,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13.8%的比重。(8)同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603.3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9%,外商投资企业占2.5%,内资私营企业占37.3%;国有企业占9.2%,集体企业占1.2%,股份合作企业占0.51%。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41.7%,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10.9%的比重。(9)同期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266.9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2%,外商投资企业占1.4%,内资私营企业占59.5%;国有企业占3.7%,集体企业占2.6%,股份合作企业占1%。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63.1%,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7.3%的比重。(10)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五个行业,公报没有公布同期在不同所有制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结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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