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通行证 如何赴台投资梁国扬为《成功赴台投资》作序

  经济交流合作一直是两岸关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对密切两岸联系、增进同胞福祉发挥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轨道。两岸同胞期盼已久的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得以实现,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持续扩大和深化,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两岸民众都热忱期待尽快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和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奠定更为扎实的物质基础,提供更为强大的经济动力。
  对于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大陆方面一直努力推动。2009年6月底,台湾宣布开放大陆资金来台投资,宣告两岸双向投资时代的来临,这是两岸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大陆企业的资金、人才及市场优势相当明显,台湾企业有很好的管理人才与技术。大陆资金赴台投资既拓宽了大陆资金面向的投资市场,也将极大地带动台湾经济的复苏与繁荣,促进两岸经济交流更加热络、合作更加密切。
  任何成功投资的背后,都有密切周详的规划,而熟悉投资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所有成功投资不可或缺的,必要准备。台胞林则奘博士,是一位在台湾地区有着20多年职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又是一个熟稔两岸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优秀专才。他所带领的编撰团队,会聚了两岸8位法律精英。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完成了《成功赴台投资――台湾地区投资法规与实务》一书的写作。全书通过浅显易懂的文字、图说与案例,全面介绍了台湾地区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经验。这对于大陆企业了解台湾地区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状况、避免投资风险、实现双赢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读全书,可以发现本书编排科学、内容严谨、图文并茂、查用便捷,尤其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性和实用性非常强,是值得两岸经济界和法律界人士认真阅读的一本好书。
  当然,陆资赴台不是一朝一夕的经济行为,在走向两岸合作双赢目标的过程中,两岸同胞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发行,可以让大陆人士特别是投资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台湾地区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从而增强赴台投资的信心和成功率,这是本书作者的衷心期望,也是我诚挚地向大家推荐本书的原因所在。在促进陆资赴台和帮助大陆人士了解台湾地区投资法律环境的过程中,全国台联愿意继续发扬“台胞之家”的作用,给予积极的推动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
  梁国扬
  2009年10月
  
  第一章 如何赴台投资
  
  第一节 大陆投资人(陆资)的定义
  问题:程军勇经理的扬尘公司在大陆经营数码耗材,因经常与台商同业有生意上的往来,在台湾开放大陆投资后,也想要到台湾买红海集团(未上市)的股票,但程军勇能以什么“身份”投资台湾的企业?
  依据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简称《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大陆地区的投资人是指:
  一、大陆地区人民:指大陆地区的自然人,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二、大陆地区法人:指依据大陆地区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大陆地区的法人可概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则包括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而台湾地区则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又依成立的基础是“社员”或者是“财产”,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温馨提示:上述台湾的公法人大致上等同于大陆的机关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大致上等同于大陆的企业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大致上等同于大陆的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大致上等同于大陆的基金会法人。
  三、大陆地区团体:大陆地区的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三种。因此,这里所说的大陆地区团体,应是指以其他组织形态表现的民事主体,也就是不具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的财产与组织机构,并经合法登记的团体,例如大陆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
  四、大陆地区其他机构:所谓其他机构,是指前面三种具有大陆民事主体资格以外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是在法人主要业务以外的区域,依大陆地区法律法规设立,负责执行法人一部分业务活动的组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分行。
  五、以上四者在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项是指大陆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大陆与台湾以外的第三地区”的公司,且对于被投资的公司,具有下列情形: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超过30%。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例如新加坡的扬名公司,有40%的股权为大陆某公司所持有,如果扬名公司到台湾投资,就要适用《投资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台湾地区《外国人投资条例》的规定。
  六、陆资投资事业:上述五类投资人持有所投资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以上的,称为陆资投资事业:该陆资投资事业所进行的转投资,也应适用《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例如陆资投资台湾的扬威公司,陆资持股有48%,则扬威公司在经营其本业外,如果要在台湾转投资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就要适用《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因此,被投资公司、新创公司或子公司都有可能成为陆资投资事业。
  温馨提示:大陆公司在台设立子公司是高比率持股的投资行为,而在台设立分公司则是成立营经据点的行为,两者意义略有不同。
  根据以上的规定,台湾方面这次开放陆资赴台投资的主体资格范围,相当广泛,其中较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认定“陆资对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问题。针对这一部分,可用大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的概念加以理解。简单地说,就是陆资所拥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而台湾方面一直以来都是以“关系企业”的概念,来界定两个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但在面对陆资与第三地区公司间是否具有控制关系的问题,依照台湾“经济部”2009年7月30日经审字第09804603740号公告,所谓控制能力的认定标准,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其他投资人约定下,具超过半数之有表决权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之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如依合资经营契约规定,拥有经营权者:指派人员获聘为总经理者:资金融通金额或背书保证金额达该公司总资产1/3以上者等)。
  (三)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约当组织)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约当组织)。
  (四)有权主导董事会(或约当组织)超过半数之投票权,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约当组织)。
  这个标准与台湾所惯用“关系企 业”的概念,大抵相同,只是文字较为精简易懂:其次,台湾《投资许可办法》第六条规定,如大陆企业是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是该企业本身的成立是具有军事目的,就算符合前面的规定,台湾当局也会限制其赴台投资。
  温馨提示:陆资如果是第三地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有可能被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称“投审会”)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关系企业”的控制关系。
  
  第二节 赴台投资的方式
  问题:程军勇的扬尘公司已经决定前往台湾投资,但他到底能以什么样的方式投资,能不能直接在台湾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被?
  陆资可以用下列三种方式,申请许可投资:
  一、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的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温馨提示:上市股票与上柜股票,都是在二级市场(即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只是股票的类别不同而已:这与大陆的A股、B股股票的情形类似。
  (一)投资新创事业,如设立新公司,或设立子公司等。不论投资金额大小,都要向“投审会”申请。《投资许可办法》第四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新设公司,但解释上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额之原因,当然包括设立取得在内,且“投审会”所发布的相关文件表格及说明,都包含有新设公司及子公司的规定,因此陆资可以来台设立公司之方式投资,应毋庸置疑。
  (二)投资台湾现有事业(购买未上市、未上柜、未兴柜公司或独资、合伙等事业的股份或出资额),不论投资金额大小,都要向“投审会”申请。
  (三)投资上市、上柜以及兴柜公司股票,如单次或累计超过10%的,这种情形即视为“直接投资”,应该适用《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经过“投审会”的许可。
  温馨提示:兴柜股票,就是指已经申报上市(柜)的股票,在还没有上市(柜)挂牌之前,经过柜台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核准,先在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的股票。
  (四)至于陆资在台购买上市、上柜以及兴柜公司股票,单次且累计没有超过10%的投资行为,就不适用《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其投资主体依照《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有相当程度的限制,本书在第十章会有更详细地说明。
  温馨提示:陆资可以参股台湾地区的公司,但参股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如果持股超过10%,必须依《投资许可办法》事先取得许可。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陆资赴台要设立分公司的,限于在大陆地区已依法设立登记的公司,因为没有总公司,就不会有分公司。而陆资赴台投资,若只要成立独资或合伙事业的,就没有这样的限制,也就是自然人、法人等陆资,均可作为投资的主体。
  温馨提示:台湾的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而大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依大陆法律规定不能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此类公司如在台湾设立合伙事业,可能与大陆法律法规有所抵触。
  三、对前两款所投资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陆资除了购买公司股份或出资额。或设立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独资、合伙事业外,另外如提供清偿期1年以上的借款给其所投资的事业,该提供借款的行为,也要经过“投审会”的许可。例如扬尘公司买入未上市之红海公司3%股权后,因为红海要扩厂,扬尘公司愿意提供一笔3年的短期借款给红海公司,这时扬尘公司的借款行为。就会被视为投资,应先申请许可。
  
  第三节 赴台投资的项目
  问题:扬尘公司想要以购买公司股权的方式投资,但有哪些性质的公司是他不能投资的?
  大陆投资人可以投资的业别项目、限额以及投资比率,依台湾地区2009年6月30日公布的内容,共开放下列三大类,计192项(全部项目请参考此书附录):
  一、制造业部分:
  依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其中制造业细类共212项,第一阶段对陆资先行开放64项,占总项数30%。包括有:
  (一)配合两岸产业合作,已列为搭桥项目之重点产业项目,包括汽车及其零件制造业、电话及手机制造业。
  温馨提示:台湾地区“行政院”为加速两岸产业往来,搭建两岸一产业一平台之交流桥梁,于2008年8月通过之“搭桥”政策,目前计有中草药、太阳光电、车栽资通讯、航空制造领域、通讯、LCD照明、信息服务、航空维修领域、风力发电、车辆、光储存、设计、流通服务食品及精密机械等15项项目产业。
  (二)上、中、下游产业链完整,加工制造及管理能力强之产业项目。包括纺织业、橡胶制品制造业、塑料制品制造业。
  (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并具有制造及管理能力之产业项目,包括电子零组件制造业、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光学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温馨提示:华侨外国人投资负面表列项目(即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的项目)以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禁止类制造业产品的项目(例如晶圆、TFT-LCD等),则暂不开放。
  (四)设计及营销能力强,双方可以合作之产业项目,包括家具制造业。
  二、服务业部分:
  依WTO服务业承诺表行业分类,台湾承诺开放之次行业计113项,第一阶段对陆资先行开放25项。占22%:若转换成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共计开放服务业细项117项(占36%),包括有:
  (一)与营销通路有关行业,包括批发业(非属活动物之商品经纪商者、非属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所称之农产品批发市场者)、零售业(非属药局、药房、药妆店或活动物之零售者)。
  (二)与旅游活动有关行业,包括观光旅馆业、餐馆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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