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税同权”重点不在退税】退税检查东西不在

  “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近期,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博文的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
  现行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地方政府不能给外来人口同等的纳税人权利,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外来人口尽同等的纳税义务,这似乎是最起码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平心而论,这样的道理很容易打动人心,因此很多人都支持“给外来者退个税”的提议。然而,理性地看,这恐怕又是经不起推敲的。
  更重要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我国税收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只要你是国民就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又决定了,具体到纳税人个体,福利与纳税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户籍制度下的福利和权利不平等是一回事,基于国民身份的纳税义务又是另一回事。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与“无同等福利,不同等纳税”并不能简单等同。
  “同税同权”虽然是全新提法,却本来就应该是一种常识。只不过,不能因为暂时的“权不同”就去诉求“税不同”,而正应该是因为“税相同”而去诉求“权相同”。所以在笔者看来,为外来人口退还个税,既不合理亦不可行,“同税同权”的重点仍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据《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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