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措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措施

  加大财政支出,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广东省级财政安排22亿元全力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要求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配套资金。
  浙江省政府以对银行贷款风险进行补偿为抓手,制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及相关考核办法,2008年安排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6500万元,累计拉动258亿元贷款,近20万家(次)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重庆市在固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在2009年印发实施《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另外安排7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有关补助。
  云南省在2008年追加预算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2009年至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
  
  通过促进中小企业上市,缓解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
  
  广东省制定《广东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百强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并针对中小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适当给予资金奖励。
  四川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
  云南省制定并实施《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每年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
  重庆市出台《关于促进重庆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培育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
  
  大力扶持创业企业
  
  浙江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场租补贴和免费就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
  四川省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
  云南省制定《云南省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编制《云南省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技术管理服务专家库”和创业服务网络平台。
  
  实施税费等减免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四川省降低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等筹资成本,对评估、登记在标准费用基础上减半征收。
  云南省对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经营困难不裁员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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