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谁动了你的隐私_谁动了我们的“隐私”,?

  近日,与香港人乘车、购物等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的八达通公司承认,曾将200多万客户资料转售给其他公司,非法获利4400万港元。消息一经传出,社会一片哗然,其总裁陈碧铧日前已宣布辞职。
  在一个资本积累不计代价、不择手段的时代里,我们的“隐私”,这个被西方奉为“最神圣人权”的东西却被当做了可以随意瓜分的蛋糕,成了“垄断利益链”和个别“公权力”的致富金矿、摇钱树。不能不令人心生怒气,然而又颇感无奈。
  在法治环境较为清明、信用体系还算健全的香港尚且如此,内地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刚买新房,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接踵而至;购了新车,推销保险的电话就响个不停,普通民众的身上犹如安装了GPS定位仪,步步都走在利益集团预先设好的圈套里,纵使你使尽浑身解数,也难跳出“如来佛”的手掌心。
  法律界有句俗语: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场域内,均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虽然《民法通则》第101条提及了相关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这种笼统而模糊的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更为尴尬的是,在司法中已经多被引用的“隐私权”在现行法律中竟无对其概念的具体界定标准。
  而在“隐私权”的发源地美国,不但在30年前就对公民隐私权加以明文保护,近些年更是相继出台了有关财务、通信、家庭教育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等分行业、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文件。个别州甚至还规定:居民的垃圾袋只能由垃圾处理公司的专用卡车运走,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搬运或打开垃圾袋。因为其中有可能涉及居民的信用卡收据、电话和购物账单、药品以及私人信件等大量隐私信息。与我们一衣带水的日本也于2005年4月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
  当“垄断利益”与“公权力”无所忌惮地肆意媾和时,结下的将不再只是无关痛痒的苦果,国家和公众损失的也将不再只是尊严。
  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隐私,已经不容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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