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招标投标过程

  摘要: 招投标工作是工程建设中保障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的第一关,国家对工程招投标工作也越来越重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越来越明确,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值得工程建设的各方注意。因此,本文从规避招标、不公正评标、恶意投标、挂靠、分包、监督不力等方面简要阐述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前言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微观上,可以大大缩短工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宏观上,可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防止经济浪费。然而,建设工程是一种契约商品,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改变了我国工程发包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招标投标制度,尚有许多方面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选择到真正有实力、有社会责任的建设方,切实保障建设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工程,创造一个作风清廉的建设环境,达到减少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浪费,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的。
  1. 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规避招标
  招标法中对需要招标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它各级政府或单位还可能有更细化的规定。但在实施中,有的招标单位会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有的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有的排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
   (2)招标文件收费不规范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不规范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有些招标人,招标文件发售费用过高,且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有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违法规定投标担保的金额及方式,故意拖延投标担保的退还期限。
   (3)评、定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或模糊规定评标办法,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评标具有偏向性,对利益相关单位举“优”避“缺”,对其他竞争对手举“缺”避“优”,突出利益相关单位;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定标前、后进行实质性压价谈判和违规指定分包。
   (4)故意泄露标底或控制价不合理
  在多种利益的驱动下,招标单位相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牺牲建设单位集体利益,牟取个人利益,现在大部分地区都倾向于明标方式,泄露标底问题解决了,但是在明标招标中,控制价是关键,部分制定控制价的人员为了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控制价,从中获利,也有些事预算不准确,造成控制价不当,也会造成工程造价失衡。
  1.2 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本应以真正实力,遵循招标单位的各项要求,取得标的。但是,某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取标的,采取违规行为,在多种利益的驱动下,招标单位相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不公平竞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有的投标单位,贿赂招标单位相关人员,获取非法消息,拉拢评委;有的投标单位,恶意竞争,采用各种手段诋毁竞标对手的名誉,打压竞争对手;还有的投标单位,在竞标过程中,不考虑工程质量要求,一味降价,一旦中标之后,偷工减料,拿工程质量换经济利益。
  某些投标单位甚至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偷梁换柱,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获取利益。还有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在投标前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招标单位的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1.3 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但有些行政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设置各种障碍阻止其进入本地市场;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不予重视,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
  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应该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监督部门却流于形式,不做实质性工作,仅以表面的合理化代替合法化,以形式标准化代替质量标准化,形成监管漏洞;甚至有的监管人员直接参与评标,使评标实质上处于无监督状态,为违规不法行为提供机会。
  其实,一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需要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在履行各自义务、各尽其职的同时,相互之间通力配合,协调运作,监督管理,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招投标工作,进而形成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制度。任何一个环节或者部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导致招投标制度失去最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互相制约的监督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2. 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问题。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知法犯法,违法操作。因此,在工程招标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建设各环节相关单位,特别是建设方要细化各种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促进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升。
  2.2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首先是资格审查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其次是评标制度。评标工作应该具有独立性,评标工作之后,要有公示制度,将预中标人的情况进行公示。招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
  再次是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增强依法监督意识,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调整和扩大招标投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范围,使协调机制在维护招标投标法制方面统一职责,将有利地强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形成执法合力。
  然后是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标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代理招标工作,现在招标工作几乎都是由委托代理进行,代理作为实际招标人,属于专业机构,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对招标负责。因此,要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行为,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地培训教育,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最后是投诉市场反馈机制。要高度重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案件,亡羊补牢,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吸取经验教训。在以后的招投标工作中,以预防为主,监督并行,严厉查处为辅。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是保证投招标过程顺利进行的制度性保证,它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行政管理和监管部门均作出相应制度性要求,遵守招投标制度是每一位工作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责任。
  2.3 建立科学、合理、动态的评价方法
  评价是既关键又细致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成败。以科学、公正、平等为基本原则,方法有很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管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合理低价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受到人为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动态的评价方法,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选择最合适的投标单位,将是我们目前并且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
  如:对于大型工程,用合理低价法较为适宜公正,也利于工程建设;特殊专业性强的工程,用综合法,可以综合考虑各投标单位的专业实施能力;而技术含量低、工期短的小型工程,采用低价包干招标较为适宜。
  3. 结束语
  市场招投标具有完善的机制并且有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法,是工程建设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逐渐形成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而且使实力强,素质高和经营好的工程建设企业在工程建设市场中更具竞争力。
  同时,在招投标具体实践中,只有自觉遵守法律,严格履行程序,强化制度监督,实事求是、科学评标,才能成功完成招投标工作。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推荐访问:探究 若干问题 招标投标 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