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中盗窃数额的认定] 盗窃未遂数额标准

  摘要: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规定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犯罪数额标准。因此,犯罪行为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数额的大小,就成为衡量盗窃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并据以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因此,这就出现了如何看待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问题。本文通过对三种不同意见的分析认为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处罚,应结合主观的盗窃数额、客观的盗窃数额以及相关的情节进行评价。
  关键词:盗窃数额;盗窃未遂;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的未遂形态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盗窃罪在刑法修订前属于纯正的数额犯,纯正的数额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某些行为,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要求才能成立该种犯罪,舍此数额,则不能构成该犯罪。这就是说数额是影响数额犯的直接因素。刑法修订后,盗窃罪成为不纯正数额犯,但是仍保留了“数额较大”的定罪条件。有些学者肯定盗窃罪具有犯罪未遂的形态主要有两个理由1:一是认为“数额较大”既是定罪标准又是盗窃罪的危害结果,而且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这符合犯罪未遂形态的特点。举例说明,行为人甲实施盗窃行为时,只有将盗窃对象据为己有时才够成盗窃即遂。如果实施行为后未能将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就是未遂的状态。二是认为“数额较大”既包括主观上希望占有的数额较大,也包括客观上实际占有的数额较大。举例说明,盗窃行为中,犯罪分子主观上企图占有数额较大的财产且客观上已经占有,就构成犯罪即遂。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分子无法获得数额较大的财产,就构成犯罪未遂。
  盗窃案件中的未遂,是指在盗窃案件中因为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将盗窃的财物据为己有或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未遂。盗窃未遂没有明确的数额,只能借助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来区别罪与非罪。一是,要综合分析盗窃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人的主观思想要靠外在的行为来表现,通过分析外在的行为,来确定其主观目的。举例说明,行为人甲将汽车的后备箱打开,正欲盗窃后备箱内的财物时被发现,经查,后备箱放有现金100000元,但其,并不知道放有大额现金,从其作案手段来看,只是要获取一定的财物,可以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目的。二是,要将作案的过程延续起来,主要是看在盗窃的过程中,其主观的目的是否发生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该解释虽然对盗窃未遂的定罪给与了认定,但如何具体实施该项解释并没有详细的说明,这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解释的适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关于该条规定,有三种不同的解读结论2。
  第一种意见:只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未遂,才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盗窃对象的数额巨大是盗窃未遂的定罪条件,应当比照数额较大的盗窃既遂定罪量刑;第三种意见:行为人选择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未遂的,应当选择盗窃数额巨大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准。因为法律规定的数额,如果仅仅因为未遂而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幅度,则不能与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相适应,必然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
  上述三种观点虽然各自阐明了对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理解,但每一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第一种意见显然没有正确理解立法意图。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说明未遂犯都要处罚,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未遂犯若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盗窃罪是以盗窃数额的多少,来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某案件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已将该摩托车车锁打开,欲将该车盗走时被群众抓获,该案件涉案价值4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若以第一种意见为标准,该案就不构成盗窃罪,但是犯罪嫌疑人盗窃价值4000元的财物,且已实施完成盗窃行为,如果不是群众及时发现并制止,就会给受害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只是列举了部分应当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用了“等”字表明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且不应限制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第二种意见提出的以数额巨大作为定罪标准,而以数额较大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准,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降档量刑的逻辑,也会得出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而未遂的不构成盗窃罪的错误结论。
  第三种意见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正确的,但在适用时仍应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处罚,应结合主观的盗窃数额、客观的盗窃数额以及相关的情节进行评价:
  (一) 盗窃行为终了的未遂。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已将盗窃对象实际控制,或者说财物的所有者已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定罪。
  (二) 盗窃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盗窃对象的实际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且已经明确的,可以按照该《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比照执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情形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对象的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则无需以上情节既可定罪。
  上述两点对盗窃未遂案件中盗窃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盗窃对象数额明确的情形进行了总结归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盗窃对象数额不明确的情节比较复杂,应结合犯罪目的、嫌疑人的供述及其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定罪处罚,一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3:
  第一,行为人供述其主观目的是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其实施的行为可能取得该财物,此类情形应按盗窃罪处罚。
  第二,行为人没有供述意图窃取的财物,或者没有明确窃取财物的目标,则应根据盗窃行为的方式方法、盗窃的具体对象、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窃取的数额。但在定罪处罚中对于此类案件应慎重处理。
  第三,盗窃对象或目标。行为人选择对人们生产或生活危害较大的对象或目标进行盗窃,其情节较重,反之,情节较轻。如,行为人入室盗窃。
  第四,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身份对认定情节较重,也有参考作用。如对于累犯,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一般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第五,盗窃手段或情节。如破坏性盗窃,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多次盗窃未遂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总之,盗窃未遂不像既遂那样,侵害的对象已很明确,只需对侵害对象的价值进行确定,即可认定盗窃数额。在未遂情况下,行为人盗窃的意图尚未充分显示,盗窃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侵害对象有时不够明确,盗窃数额一般较难认定。因此,盗窃未遂数额的认定,首先要结合上述观点对盗窃未遂进行认定,再结合盗窃对象的价值予以认定。(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人民警察学校)
  参考文献:
  [1] 王永成、叶俊南.《定罪量刑之道》[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
  [2] 欧阳涛.《刑事犯罪案例丛书》[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3] 蔡墩铭.《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M].五南出版社.1984.
  [4] 蔡枢衡.《中国法制史》[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
  注解
  ① 王永成、叶俊南主编:《定罪量刑之道》,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② 欧阳涛:《刑事犯罪案例丛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145页。
  ③ 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出版社1984年版,第6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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