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测速电子眼看超速处罚的合法性]电子眼测速闪几下算超速

   摘要:现在家庭轿车已经逐步进入平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成为有车一族,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家带来种种烦恼,比如燃油维修保养、停放保管、出险理赔以及名目繁多的罚款等等,各种罚款,常见的有闯灯、压线、超速、超载、酒驾等,在这里我要说的是超速罚款,说到超速就有速度检测,为了行车安全公路边上提示限速,对于有提示的固定测速我们可以理解,而那种临时的流动测速和全程测速,让我们防不胜防。而对于它们的出现是不是合法,笔者做了个人阐述。本文主要对测速电子眼的出现的法律依据以及现在测速现状和电子眼超期服役现象做了阐述。
  关键词:电子眼;测速;罚款; 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 C91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Abstract: now family cars already gradually entered the ordinary families, more and more people have become people having, vehicle as a transportation convenient bring people, but also to the somebody else bring a variety of trouble, such as fuel maintenance, parking custody, compensation of insurance and various kinds of fines, and all sorts of fines, common are new lights, and line pressing, speeding, overload, wine driving etc, and here I say is speeding fines, and said to the speeding have speed test, in order to safety on the highway speed limit hint, hint of fixed speed with which we can understand, and that kind of temporary flow speed and whole, speed, let us be guarded against. And for their occurrence is lawful,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individual. This paper mainly speed of the legal basis in zhuhai and now present situation and electronical eyes speed overterm service paper phenomenon.
  Keywords: electron optics; Speed; A fin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科技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也改变着交警部门的工作方式。如今的交警足不出户,便可以借助“电子眼”将大街上的情况一览无余。我们常见的“电子眼”主要有三类,一是视频监控,主要用于治安监控;二是闯灯拍照,主要在交叉路口对于闯红灯和不按导向线路行驶的驾驶员拍照;三是固定测速拍照和流动测速拍照。现在各种雷达测速仪、探头是随处看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满天飞。相信读者或者读者身边的朋友都有过被“电子眼”拍照而被交警处罚的经历,笔者对第一、二类电子眼持认可态度,因为视频监控是连续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安全,而对闯红灯处罚大家都认可。但是笔者质疑第三类电子眼,特别是流动测速,认为交警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打着合法的幌子搞非法创收,现在我从下面几点阐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说一下“电子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①(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②(1)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交通安全管理可以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有了法律依据,是不是就可以任意妄为?让电子眼变成铁面无私我行我素的霸王证据?现在笔者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说说自己的见解:电子眼是一种计量器具,根据我国《强制性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需要强制检定的第三十项明确规定:对于公路管理速度检测仪实行强制检定。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③(1)现在的状况是公安交警使用的公路管理速度检测仪一般没有年检,超期服役现象普遍存在。对于计量器具,国家的管理向来都是非常严格的,这是因为计量是关系到国家和民生的大事。而现在的公安交警的超速抓拍电子眼从来未向公众公布过其使用的电子眼生产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拿不其检定证书,所以可以说使用超期服役的测速仪公安交警首先就是个违法者!
  其次,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④(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④(2)这些都是关于调查取证方面的一般要求。立法者最初的意图,主要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取证行为。通过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也明白了他所面对的执法人员姓什名谁,为什么原因接受调查。如果相对人有异议,还可以直接在笔录上面注明自己的意见。在这样的程序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格权利和程序权利比较能够得到尊重。而现实中“电子眼”就是暗中执法。暗中执法其实也就是暗中取证。暗中取证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呢?现在看来值得探讨。在这种状态下,取证过程中的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之类的法定步骤都被省略了。基本态势就是:我交警部门派谁掌控“电子眼”也无所谓,反正也不用出示执法证件,也不必要求有执法资格。这是其一。其二,我录制的资料就是对的。说你超速你就超速,说你闯红灯你就闯红灯,反正你没有证据反驳我。这也就是“电子眼”作为证据时的弊端。它几乎省略了所有的取证方面的制约性程序限制,而它的证据力却“唯我独尊”,让人无法辩驳。毫无疑问,这时“电子眼”就成了“霸王证据” 罚你没商量。科学地讲,任何机器、任何物件都有出错的时候,即使经过鉴定的计量器具也是有一定误差。“电子眼”也不可避免地会“老眼昏花”,也会出现“看走眼”的情况。既然测速电子眼属于测速仪器,是计量器具其准确性和误差将如何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第3.10条中规定“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⑤(1)测速电子眼的误差允许范围应包含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才能避免因计量仪器测量的准确性和误差导致的误判。而且特别对于路面车辆的测量,由于被测区域的路况、气象条件、电磁干扰等的影响都会造成测量误差,而这样的误差往往是不能忽略不计,更不要说电子设备本身还有因其将模拟量数字化后而导致的“当量误差”等等。
  再者,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②(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⑥(1)而这个属不属于公路标志,批不批准我们不得而知。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公安交警测路政执法车超速罚款,而路政执法拆除公安在公路上设置的测速装置的事件。笔者已累计驾车行驶里程二十万余公里,还没有发现过流动测速有提示呢!一般就是进入某县提示某某路段全程测速,流动电子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本没有竖立告示牌,履行公开提前告知,甚至一些交警手持便携式电子眼躲在隐蔽处偷拍,他们有的甚至不开警车,不穿警服,有的即使有警车,他们把电子眼架设在路边,而把警车藏匿,这样有点钓鱼执法的嫌疑。然而,也要看到,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基层县市的交管部门之所以热衷于暗中执法,一个更为直接与主要的原因,就是不少交警本身正在接受着一种或明或暗的罚单考核制度,即如今一些地方交管部门按照不同的路面情况,给执勤交警每人设置了不同数量的“违法纠正量”。 由此来看,公开电子眼固然很好很必要,但更需有关方面尽快从根本上废除那种容易让执法主体心态异化、行为容易违法的考核制度,有效铲除“执法经济”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②《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③《强制性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⑤《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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