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乐教师待遇怎么样 关于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可事实上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慎重对待的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这一政策难以执行的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 工资待遇 国家公务员
  
  2008年底,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2009年1月已经悄然过去了,据了解,很多省份没有落实这一政策,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明确指出:“教育办得好不好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国家存亡的大事。”教育对一个国家来说,为什么如此重要呢?温家宝总理说得好,国家的振兴和民族的进步靠的是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靠的是人才,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教育。所以,教育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就证明了这一点。日本当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的工资必须先于县长的工资发放,教师的工资如果落实不了,县长就不能领工资。可见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正因为教育如此重要,国家才提出了“科教兴国,教育为本”的战略决策。
  可是时至今日,国家对教育的很多法律政策未能落实。比如,1993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是直到2007年这一目标也未达到,而当年世界的平均水平为7%。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直到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于是才有了上述的国务院的发文。
  重视教育,首先就要提高教师的地位,让教育成为受人尊重和向往的职业,这样才能把优秀人才吸引到教师队伍中来。提高教师的地位,首先必须提高其经济地位,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提高了,可教师工资的提高为何如此之难?难道真的“此题无解”吗?其实不然。问题不但可以解决,而且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
  目前全国中小学教师约1200万,义务教育教师约1000万,假定每人月收入提高1000元,每年全国的中小学教师涨工资的花费不超过1500亿元。2008年中国的GDP约30万亿,国家财政收入突破6万亿。国家只需拿出GDP的0.5%或者财政收入的2.5%就能完全解决问题。
  如何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中央政府不“甩包袱”,肩负起自己的职责,真正落实“4%”的法定义务。GDP的0.5%就能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GDP的0.5%也能解决高等教育中“上学难”的问题。可见,中央政府只要把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由现阶段的3%提高到法定的4%,就能解决我国目前教育领域的主要难题。
  二是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管理。在美、英、法、德、日、韩等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是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作为特殊公务员的教师,工资待遇完全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只是因职业不同,而与其他一般公务员有一些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没有行政级别,但可享受带薪假期等。我国可借鉴这一制度,修订《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工资水平的表述,将教师工资纳入国家公务员范畴。
  三是改革义务教育经费划拨方式。我国的教育拨款体系应进行改革,可尝试建立把教育经费直接划拨到学校账号的新体系。可资借鉴的例子是法国,其中央财政甚至通过国民教育部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直接划拨到他们的个人账户,从而承担了7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
  “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教师这个群体在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道路上,付出了太多太多,而所获又太少太少。“尊师重教”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过去人们供奉的“牌位”上醒目地写着“天地君亲师”,可见“老师”的地位崇高。解决好了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不但能使广大教师安心工作,加快我国人才培养战略的进程,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遭到的损失,更能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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