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心得体会范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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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心得体会范本10篇

  20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心得体会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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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1

  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人民群众最痛恨不正之风,对“四风”问题深恶痛绝,我们要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长期抓下去。经过5年多持续努力,作风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四风”反弹回潮隐患犹在,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笔者认为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纠正“四风”不止步,徙木立信、说到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严到底、不能让,一直抓、长期抓、抓到位,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

  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与腐败作斗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扎实推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把反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惩治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立足职责定位出新招实招硬招,“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本质上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党心民心问题,要把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效取信于民。在督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督促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上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2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提高人民积极性,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出台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对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根据性质不同给予不同的现金补助,并设置最高奖励。

  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坚持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掀起全民扫黑除恶热潮。在对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现金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打好打赢这场硬仗,为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3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践,不少传统的黑恶势力逐渐销声匿迹。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在有些地区、行业、领域黑恶之风狠刹不止,甚至滋生了新类型。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仍然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自今年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依法严惩了一批欺压残害百姓、破坏营商环境、侵蚀基层政权等的黑恶团伙,深挖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获得了广大群众的点赞叫好。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的直接受害者,对扫黑除恶工作最期盼、最有发言权。出重拳、下重手,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用实际行动守护一方安定,扫黑除恶顺民心、合民意,也必然深入人心,有利于整合扫黑除恶的社会力量,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进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不断夺取新胜利。

  扫黑除恶是固本之举,是浚流之措,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真抓实干揪“李鬼”,运用法治重典“祛魅”,也需要打好持久战,让扫黑除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黑恶势力“人人喊打”,无处遁形。只有形成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机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人民群众才能真正过上幸福美好新生活。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4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20__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严查涉黑涉恶腐败、揪出“保护伞”,也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工作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新招实招硬招,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努力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发出的政治动员令。__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村霸”“保护伞”等四类”蝇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夯实筑牢基层组织,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先严把入口关,紧抓村(居)“两委”换届机遇,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提升村(居)“两委班子”基本素质,同时把作风过硬、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人才选配到村级组织中来;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权力清单、民主议事、群众监督等具体规定,严明纪律要求,划出“红线”明确“禁区”,使各项纪律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村官”变“村霸”;
再次是加大对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整治力度,打造基层过硬队伍,建强基层工作力量,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免疫力”,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总之,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的根基才能牢固,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5

  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把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重心,既有利于化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难题,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增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紧迫感。村(居)基层干部本应是扫黑除恶的组织者,但个别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与当地罪恶势力相互利用,既欺压百姓,让党的惠民政策打了折扣,又强揽工程建设,看似在维护一方群众的利益,实际上在为自己疯狂敛财,损伤的是党的肌体和人民群众的感情。

  打黑除恶须挖保护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的根基。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持续传递压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把打黑除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瞄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基层拍蝇、打击“保护伞”结合起来,既要打掉涉黑涉恶势力,又要挖出其背后的“保护伞”,才能做到除恶务尽。要盯住基层建设软弱涣散村、城中村等重点部位,查处个别村两委成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损害群众利益、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在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中,优化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管理现代化的能力,既还一方群众平安,又为地方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基层党组织是关键。既要结合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对个别村(居)干部涉黑涉恶的问题绳之以法,不断优化基层组织建设;
又要结合整顿软弱涣散班子和村(居)两委班子的换届,不断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政治审查,把忠于党、服务于民、有干事创业能力的各类人才,配备到村(居)两委干部中,着力夯实基层基础。

  同时要在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一线考察、锻炼、识别培养村(居)两委干部,并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加强村(居)干部的日常管理,对不能与黑恶势力作坚决斗争、在改善民生中畏惧困难、想方设法擦“扶贫油”的干部清除出干部队伍,警示更多的基层干部培育清新为民的作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始终成为群众的主心骨。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6

  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得到遏制,但是在部分地区和领域仍然比较突出。其活动渐趋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有的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有的黑恶势力向物流、交通、金融等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黑恶势力诉诸“硬暴力”的方式明显减少,多使用“软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增加了防范、打击难度。

  扫除黑恶势力需要重拳出击,做到“快、准、狠”,形成“雷霆之势”,也要注意方式手段,长期追踪、科学研判、果断出手,务求连根拔起、一网打尽。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要以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最大限度把群众发动起来,打好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彰显了党和政府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迈向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决心和信心。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扫黑除恶的“冲锋号”已经吹响。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7

  黑恶势力的存在,让不少群众遭受欺压。扫黑除恶,意义重大。如今全国都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这场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关系着人民的安居、社会的安定、国家的长久治安。所以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人民群众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意见统一,共同努力扫黑除恶。

  黑恶势力与黑恶性质犯罪牵涉面广,群众反映强烈,背后所牵扯的各方面势力、利益盘根错节,矛盾也非常复杂隐蔽,想要连根拔起、彻底解决一定要干群齐动手,党政一起抓,群策群力。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我们应该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
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首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我们要深入整顿后进党组织,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整顿工作思路,制定整顿方案,细化措施和推进步骤,上下联动推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转化升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等八项制度,做好日常“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要求基层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

  其次,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党员干部要利用下村入户、开群众会的机会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发现问题敢于举报。

  总之,基层是扫黑除恶斗争的前沿阵地,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守住阵地,坚决把扫黑除恶斗争引向深入,直至取得扫黑除恶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和建立扫黑除恶斗争的常态化管理制度。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8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非常英明果断,充分展现了法治权威,充分展示了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是一项具有新时代特点的伟大斗争。黑恶势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根基。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在全国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意义十分重大。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强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

  这次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必须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把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朗朗乾坤,决不能容忍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我们一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坚决不给黑恶势力留有任何空间。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9

  自20__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我国各地区均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扫黑除恶相关专项斗争。作为一项全国性任务,其有着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任务上的艰巨性,这一专项整治运动的提出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殷切愿望,以及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自古有言,“打蛇需打七寸”,扫黑除恶亦如是。不同的是,打的仅仅是一寸,而扫则是一大片。为何要扫?因为在农村,“村霸”们或利用“拳头”加“金钱”来干扰基层政权,插手基层公共事务管理;
或通过非法占有村民集体土地侵占国家财产;
或仰仗农村“地主”势力进行相互勾结,损害村民利益……因为在城市,“城霸”们或通过出入夜宵摊点惹是生非;
或控制市场销售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或接受他人委托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索要债务……正因为当前黑恶势力的这种种举措所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我国经济上的进一步迈进,所以新时代下的黑恶势力必须要坚决扫除。

  那么黑恶势力的“七寸”究竟如何扫?可以说,只要能根除黑恶势力的”七寸“,那么掌握一定权力的腐败分子就将失去其“保护伞”。此处有三方良药,或可除其根本。第一剂药,当归。对于黑恶势力光靠强权,治得其一时,治不得其一世,故而当加大教育力度,采取教育为主,强权为辅的治理手段,令其主动意识其错误,改恶归来;
第二剂药,附子。黑恶势力并非从出生即是,因此从源头入手,以孩童抓起方是良策。在少年时期,父母将承担绝大部分的引导功能,从小对依附父母的孩子灌输正确思想,方能促进其走向正确道路;
第三剂药,远志。人生在世,需得以“志向存高远”,方能杜绝“温饱思淫欲”,黑恶势力的教育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成,唯有久久为公,步步为营,通过引导其树立崇高理想,方是扫除黑恶势力的最高境界。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范文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对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构成严重影响,但黑、恶势力二者特征不同,造成后果不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的基本问题,必须以《刑法》为依据。本文就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与其它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区别展开讨论。

  历次的专项斗争中,“黑”与“恶”是相提并论的,我国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是指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没有直接称为黑社会组织,而是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称谓。在立法机关看来,当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己经存在具有黑社会雏形的组织,即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保留态度。“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用语“抽象化”,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20__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并以此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伞”是黑色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在刑法之外设置的限制条件,不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多方调研、论证,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在这些地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4],并于20__年4月28日实施。“保护伞”特征,不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根据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于《立法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xx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xx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对《立法解释》定义的四个特征的认定及其他问题形成共识。20xx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7日在广西北海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__年《座谈会纪要》),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xx年《座谈会纪要》未做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是20xx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其中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要准确的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还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去探究,黑社会行使地下统治权,对一定区域社会生活、生产经营代替政府进行管理。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刑法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恶势力通常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仅仅依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

  笔者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非法控制目的,且非法控制必须是一种客观状态。假设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组织如果客观上没有形成非法控制,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甚至具有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但客观上尚没有达到该目的,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是恶势力。如果一个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没有非法控制特征,那么则可能是一般犯罪集团或者团伙犯罪,不构成黑恶势力。

  《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但《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个主要问题在《立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中没有进行相关论证:

  (一)我国行政体系庞大,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到何种程度,才能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

  (二)即使有这种情形,能有多大占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我国逐步开始简政放权,在建立权利清单制度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社会管理覆盖了方方面面。如果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使了一定区域和行业的地下统治权,使人民政府的管理流于形式,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几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是科学的、客观的。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是相伴相生的,《通知》也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个组织,无论是否有“保护伞”,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都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通过暴力行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将竞争对手赶出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
其次,要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初期,不可能短时间内,对周围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即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没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竞争对手会将其违法犯罪线索反映到人民政府,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没有形成心理强制的阶段也会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控告至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初期就会被依法处置,违法犯罪分子将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会出现非法控制的状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其终极目标不是从每一次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而是通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垄断地位获取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可能通过流动到其他地域作案的方式,来逃避打击,因为那样的话,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就失去了其影响力,也不能排挤、打压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无法实现其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寻找庇护或者是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而能够进一步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萌芽、起步、成长、成熟的客观规律。虽然刑法没有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但指控一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该组织又没有“保护伞”,那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一定要慎而又慎。

  有些同志担心,对人数多、多次犯罪、犯多种罪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如果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不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对一般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影响对其打击。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对专门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都判不了重刑,数罪并罚也不解气,想通过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判处重刑的话,不仅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长远看,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对法治会产生负面效应。[5] 脱离客观实际的定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样也是不可取的。依法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才能落实好《通知》要求的,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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