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政策解读汇编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政策解读汇编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目

 录

 1.《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

 2.《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7)

 3.《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11)

 4.《农业农村部等 10 部委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14)

 5.《国家发改委等 30 部委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18)

 6.《人社部等 5 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4)

 7.《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7)

 8.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30)

 9.《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4)

 10.《关于以生态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0-2022 年)》政策解读 (37)

 11.《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政策解读 (40)

 12.《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45)

 13.《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50)

 14.《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56)

 《中国银保监会等4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1 年 3 月 4 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等 4 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含金量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主要突出表现在“ 四个变化”“ 四个要求”“ 一个创新”。现就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解读如下:

 一、四个变化

 (一)名称的变化。《通知》明确了贷款名称为“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比较以前“扶贫小额信贷”的名称,更突出了贷款对象群体。目前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发指导司相关领导调研精神,以后贷款对象将探索扩大至全体农村低收入人口甚至普通农户。

 (二)贷款利率的变化。《通知》明确:“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 LPR( 目前为 3.85%),1 年期

 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 LPR( 目前为4.65%)。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相比较于过去 1 年期基准利率(4.25%)和 3 年期基准利率(4.85%),均有所下调,减少了用于贷款贴息的财政资金,减轻了财政负担。【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等 18 家)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 LPR 进行贷款定价。LPR 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使用 LPR 进行贷款定价可以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

 (三)贴息方式的变化。《通知》明确:“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相比较于以前的全额贴息,过渡期文件给省级在贴息比例方面留出了操

 作空间,可以适当贴息,但是要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经研究会商,我省明确为过渡期内前 3 年新发放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后 2 年贴息 70%,省级配套文件即将下发。

 (四)贷款额度的变化。《通知》明确:“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 万元,5 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文件明确了贷款额度可以突破 5 万元,追加到 10 万元以内,但是贷款对象必须是 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且超出 5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这项政策的突破适应了新阶段产业发展的实际,满足了脱贫群众发展壮大产业的进一步资金需求。

 二、四个要求

 (一)贷款用途的要求。《通知》明确:“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此次明确提出贷款资金 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这里同“一自三合”模式中的合伙、合作、合营“三合”模式有着本质区别,“三合”要求贷款真正参与产业发展中来,通过参与务工、管理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资金用于发展生产,从而激发群众的内生动

 力,并不是以简单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续贷和展期的要求。《通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 1 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 1 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 号)要求,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且只能办理 1 次续贷。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1 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 年期到 3 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 1 次展期。

 (三)主责银行的要求。《通知》明确:“监管部门负责在脱贫人口数量较多的乡镇,指定 1 家设有网点的银行机构作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银行,对脱贫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文件首次提出 在脱贫人口数量较多的定 乡镇,指定 1 家设有网点的银行机构作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主责任银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制,并且业务向农村网点众多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倾斜。明确各地主责任银行,利于压实银行机构的责任,便于群众咨询和及时办理业务。

 (四)贷后监管的要求。《通知》明确:“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文件首次提出 对于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 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转为普通农户贷款,即意味着贷款不享受贴息、风险补偿金等优惠政策。

 三、一个创新

 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的创新。《通知》明确:“已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在保持工作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积极做好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文件首次提出 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

 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这就意味着改变以往单纯由政府财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的现状,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担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共同分担风险。这个创新不仅可以丰富风险补偿金的来源渠道,还大大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座谈会以及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要求,以及《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发指导司关于有效衔接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国务院扶贫办承担的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工作已整体划入农业农村部,其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承担。下一步,各地要按照省里统一安排,加强协调联动,做好任务调整和衔接,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平稳有序衔接,继续发挥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资金支撑作用。

 《国家医保局等 7 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

 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 年 1 月 29 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建了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的基本医疗保障网, 发挥了医保制度防贫减贫重要作用。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医保局先行一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有针对性研究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二、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强调,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过渡期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常态化帮扶政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实施意见》提出 4 方面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持续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四是坚持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格局,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三、完善脱贫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实施意见》聚焦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从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持续加大过度保障治理等方面细化了政策措施。一是优化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

 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以实施分类资助,稳定脱贫人口转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贴。二是分类调整大病倾斜和救助托底政策。过渡期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保障。三是坚决治理过度保障政策。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

 四、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聚焦有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增设了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合力防范返贫致贫风险。一是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做好参保动员和资助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动态全覆盖。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待遇接续享受。二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巩固基本医保住院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 70%左右。优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补齐门诊慢病保障短板。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巩固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水平基础上,细化了起付线、报销比例等倾斜支付政策。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基本救助标准和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各地按

 不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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