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荣誉”担何责?

 伪造“ 荣誉” 担何责?

 □安徽省旅游质监所

  案由

  今年春节前夕,安徽省旅发委检查组在地市开展工作时,发现某旅行社所设营业部悬挂了由“安徽省旅游局”颁发的“安徽省旅游质量信得过旅行社 2013-2014年”荣誉标牌,而安徽省旅游局并未制作颁发过此项标牌。经了解,该营业部是按照设立社网站宣传资料翻制而成的。检查组当即截取了网页,并进行问询取证,后将该线索移交设立社所在市旅游部门。经查,设立社的荣誉墙上同样悬挂着由“安徽省旅游局”颁发的“安徽省旅游质量信得过旅行社 2013-2014 年”荣誉标牌。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对设立社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一、本案例属于旅游虚假宣传类案件。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该旅行社虚构并不存在的荣誉,并且制作了相关标牌悬挂在经营场所,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明显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该市旅游部门依据《旅游法》对设立社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其依据是充分的。

  二、该行为也同样违反了工商部门相关规定,因此工商部门和旅游部门均可对其进行处罚。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工商部门不再针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旅游法》的相关罚则上还有“违法所得”等内容,因该违法行为并没有与具体某次经营行为挂钩,只是在客观上为该社营造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没有适用。

 此案中,旅行社假冒使用以“安徽省旅游局”名义颁发的标牌,但其实质还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如果旅行社冒用安徽省旅游局名义进行其他不当行为,则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等罪名,由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罚。

  三、在该市旅游部门调查过程中,旅行社负责人态度较为端正,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承认、整改错误,行政处罚相对从轻。对拒不配合、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要从重处罚。各地此类违法行为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存在,各地应进一步敦促旅游企业守法经营,以诚揽客,以信待客,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同时,各地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检查的力度和细度,在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为旅游者提供可信赖的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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