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损坏公物赔偿规定

 学校 损坏公物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使损坏公物的人员受到教育,维护学校利益,对损坏公物作如下赔偿规定:

 一、凡不慎损坏公物后主动与总务处联系赔偿者,按其损坏公物价值的 50%进行赔偿。

 二、凡不慎毁坏公物,未主动联系要求赔偿者,按原价值赔偿。

 三、凡因打闹损坏公物,按公物原值加 50%进行处罚。

 四、因各种原因损坏公物而不主动检查的,经他人证实而态度恶劣,按公物原值 200%~500%处罚,并报德育处或人事处处理。

 五、各教室、办公室内发生公物损坏,有责任者负责赔偿,如无人认可,由班、办公室集体赔偿。

 六、凡属设备正常消耗损坏,由各部门与总务处联系修理。

 七、按下列程序赔偿及修复:

 1.由责任人或部门领导到总务处说明情况,填写赔偿单后,并到财务室交纳赔偿款。

 2.责任人持赔偿收据到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修理事宜。

 八、赔偿价格由总务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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