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规范电气防爆检查工作,杜绝电气失爆。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规定

 1.矿井必需建立电气防爆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区域负责的单位,落实管理及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订防爆检查奖惩制度。

 2.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在分管机电的副矿长领导下开展,矿井机动部门对全矿防爆管理工作负责。

 3.矿井机动部门必须设立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此工作,负责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和监督基层队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凡涉及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区域的基层队均应设立专(兼)职防爆检查员。

 4.矿机动部门每月应对全矿电气防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机电副矿长或副总每季度组织一次矿井电气设备防爆管理专业会,对电气防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下一步措施等工作。

 5.井下通讯、瓦斯监测、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系统均纳入矿井统一的防爆管理。

 6.电气防爆专职检查员必须具备业务能力,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取得井下电工 IC 卡持证上岗,兼职防爆检查员的培训由矿井机动部门负责。

 7.专(兼)职防爆检查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检测工具,

 检查时随身携带。

 二、检查标准 《国家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GB3836-2000、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检查标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标准》。标准有不一致之处按最高标准执行。

 三、检查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指定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对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合格后贴上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投入使用。严禁防爆性能不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2.井下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井下新安装的供电系统由机动部门组织验收;新安装的零星电气设备由安装基层队指定的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3.检查周期 (1)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或机动部门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 2 次检查,该区域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 1 次。兼职防爆检查员(运转司机)每班在电气设备运行前应对设备及电缆的外部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

 (2)采区配电点及采区变电所防爆检查: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或机动部门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 1 次检查,该区域

 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月不少于 2 次检查。

 (3)固定设备硐室防爆检查: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每季不少于 1 次检查,该区域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月不少于 2 次检查。兼职防爆检查员(运转司机)每班设备运行前应对电气设备及电缆的外部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

 (4)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及电池组防爆检查:主要运输大巷运行的蓄电池机车由该区域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 1 次检查;采区运行的蓄电池机车由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每月不少于 2 次检查,该区域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 1 次;兼职防爆检查员(运转司机)每班应对设备外部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

 (5)瓦斯抽放泵、瓦斯发电站及主通风机房的防爆检查: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每月不少于 1 次检查,该区域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 1 次检查。兼职防爆检查员(运转司机)每班应对电气设备及电缆的外部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

 (6)矿灯的防爆性能检查:由矿灯维修(管理)工每班负责全矿矿灯的防爆检查并做好台账,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每周抽检不少于 10%。

 4.凡在检查中发现电气失爆现象,必须立即停止设备运行,消除失爆现象后才能继续运行设备。

 四、检查记录规定 1.各矿科、队两级按公司统一格式建立所有井下防爆电

 气台帐,并实时更新。

 2.科、队两级按公司统一格式建立井下防爆电气检查记录表,分区域建档保存,时限六个月。

 3.基层连队专职防爆检查员将每次防爆完后的检查记录填写后,每周报队长审核签字,基层队的防爆检查记录每月报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审查并保存在矿不少于半年。

 4.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或机动部门管理人员,每月的防爆检查记录填写后,必须报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签字。矿专职防爆检查管理员每月应将基层连队的专职防爆检查记录汇总后报机动科长、机电副总审核签字。

 5.矿灯防爆检查记录每月由班长送队长签字后报专职防爆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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