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弹管理规定

  1 枪弹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枪支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枪支管理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有关加强枪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配备的特种专用防暴枪,是守护、押运的专用武器,均属公用枪支,非个人保管的专用枪支。

 第三条枪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守押队员执勤和训练时的使用。必须高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防止枪支被盗、丢失、损坏、锈蚀,以防涉枪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枪支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枪支的申请、补充、动用、封存、保管、保养、维修、报废等。枪支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五条公司枪支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制。各级领导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明纪律。

 二、枪弹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经理为公司枪弹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枪支管理制

  2 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安全监察室、运营管理部经理为枪弹管理第二责任人,对所属部门的枪弹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主管是枪弹管理的分管负责人, 对所属部门枪弹安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公司本部枪弹库归口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监察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分管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管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卫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公司县域分部枪弹归口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运营管理部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分部(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部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护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配备枪弹管理员,全面负责日常枪支管理工作。安全监察室、运营管理部指定责任人协助枪弹管理专员,负责分公司日常枪支管理工作。枪支管理专员的配备或更换必须报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与运营管理部、安全监察室经理;运营管理部经理与主管;主管长与车组长;车组长与队员层层签订《枪支管理责任状》。

 三、配枪人员资格管理 第九条持枪的守押 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政治可靠,现实表现好,遵纪守法。公司对守押人员坚持“先审查、后使用”原则,确

  3 保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守押 人员须满 20 周岁符合配枪规定,通过政审、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持枪证方可持枪上岗。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持枪人员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和行为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审查,经考核审查不合格的,停止其持枪执行守押任务,并调离守押岗位。

 第十二条不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守押人员,公司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

 第十三条守押人员被取消配枪资格或离开公司的,公司收回相关枪支管理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进行注销。

 四、枪支管理学习考核

 第十四条守押人员对上级监管机关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及时组织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每月组织守押人员学习枪支管理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勤务需要,组织守押人员实弹射击和枪支分解结合训练和考核。

 五、枪支出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守押人员执行勤务时方能领取枪弹。

 第十八条领取枪弹时,必须检验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并认真填写《枪支出入库登记台帐》。

 第十九条《枪支出入库登记台帐》中接班签字人是谁,则证明枪

  4 支在谁手中。《枪支出入库登记台帐》应及时填写,不可代签、早签、迟签和不签,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条 守押人员领取(归还)枪支弹药时,须在枪支保管库(室)内与枪支保管员办理手续,填写《XX 押运公司枪支弹药出入库交接登记簿》,由执行守押人员按操作规程规定验枪,做到双人同进同出,同取同交;连续守库岗位办理枪支交接时,交接双方需填写《枪支弹药交接薄》,由接收人按操作规程验枪。

  第二十一条枪弹实行同进、同出、同存、同取、双人、双柜、双锁管理,枪弹入库时按照先清点子弹、后点验枪支的顺序逐人依次交回枪、弹、证件。收取枪弹入库时,管理人员要先收子弹,后收枪,收回枪证、持枪证、认真检查,清点入柜,钥匙分开管理,并做好领取登记。

 条 第二十二条《枪支出入库登记台帐》要做到分类明确,登记齐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准确无误,一目了然,并妥善保管备查。

 六、枪支携带

 第二十三条携带枪支时必须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等相关枪支证件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携枪时切实做到枪不离人, 人不离枪,枪随人走,人枪同在。

 第二十五条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弹,严禁携带枪弹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弹。严禁随意鸣枪,或利用枪支进行打猎等非守押勤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守押人员携枪时,不准随意摆弄枪支,不准枪口对人,

  5 不准用枪打闹戏耍,不准随意将枪交给他人。

 第二十七条完成守押勤务后,持枪人应将枪弹交枪支保管处集中保管,严禁将枪弹交给无关人员、随意放置。

 第二十八条携枪者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弹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当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第二十九条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公司报告。

 七、枪支使用及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守押人员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守押人员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使用前或使用时应通过车载台向公司指挥中心请示报告):

 (一)保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二)持枪人员所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执行任务中的各类人员遭到暴力凶杀、劫持,危及生命安全的。

 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守押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6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入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发生私人之间纠纷;执勤中与人发生争吵;在人多或集会场合。

 第三十二条守押人员使用武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二)使用武器前,应当沉着、冷静地判明情况,在有效中止犯罪分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射击犯罪分子非要害部位,以利公安机关查清案情; (三)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和公安机关报告。

 八、枪支存放保管

 第三十三条枪弹保管坚持下列原则:“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领退登记,用毕清退;保管设施可靠,全天候在岗值班;双人双锁;枪支入柜时枪弹分离; 枪柜整齐干净,不许存放其他物品:用旧存新,用零存整”。

 第三十四条配备枪支弹药的驻勤单位,必须设置牢固安全、存取方便的枪支、弹药专用柜;保管人员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在守库值

  7 班室摄像机监控下实行四人平行交接枪、弹;枪支管理档案要准确、有效。

 九、枪支管理检查 第三十五条严格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检查(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对涉及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管理情况检查以及对枪支实行年度查验(治安检查)、公司对内部枪支管理情况检查(内部工作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司每月一次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全面检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分部枪支管理开展突击检查与随机抽查。通过核对枪支、弹药数量及相关证件,确保账账相符、帐物相符;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认真登记并出具检查意见,枪管专员定期汇总检查结果,并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和整改。

 十、枪支保养、维修 第三十七条主管为枪支保养组织和实施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守库枪每两月擦拭一次,押运枪每月擦拭一次,特殊天气随时擦拭。特殊情况需进行分解擦拭。每季枪械专管员对封存枪支分解擦拭一次。每月或实弹射击后对枪支进行一次全面保养、检查。扳机保险除需射击外要处于关闭状态。枪支擦拭由主管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需保养、检查的枪支须登记枪支型号、数量、存在的问题。做到擦拭保养有程序,登记有记录,使枪弹始终保持良好待命状态。

 第四十条保养检查的基本程序:

  8 (一)安全检查; (二)检查外部:污垢、锈痕、碰伤、裂缝、变形、折断等,机件号码的一致性,准星、照门坚固性; (三)检查枪膛:锈蚀、油污、灰尘、损伤等; (四)检查机能:用数发教练弹装填弹匣,送入枪支,拉套筒游体数次,检查输弹、送弹闭锁、击发、开锁、退壳及保险机能是否正常。

 第四十一条枪支维修

 (一)易于修复的故障,宜自行处理的,由主管向安全监察室报修,由安全监察室统一购置零部件并经专业人员修理。

 (二)不宜自行处理的故障,逐级送省(区)公安厅枪械修理所修理。

 (三)不得擅自将枪支送外单位修理;不得在修理时擅自拼装零件;不得擅自更换击针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

 (四)枪支维修情况要及时报告枪支管理部门登记。

 十一、枪支淘汰报废 第四十二条淘汰枪支是指行政指令统一 停止装备、使用的枪支,一般是由新(式)枪支换装下来的旧(式)枪支。

 第四十三条报废枪支是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如非制式枪支和严重损坏的枪支,以及超过使用寿命不能达到射击精度要求的枪支等。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 求对枪弹进行淘汰报废处理,必须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并办理相关注销枪支登记手续。枪支淘

  9 汰报废处理前,仍按在用枪支进行管理。

 十二、长途押运勤务枪支管理 第四十五条长途押运过程中,持枪人员要做到枪弹结合,随身携带,枪弹不离身。

 第四十六条到达守押勤务目的地后,当天不能返回的,应枪弹集中后进行枪弹分离,将枪弹存放在当地公安机关或银行保卫部门并办理临时存放相关保管手续。

 十三、各级人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主管枪支管理工作,对公司枪支管理负有全责。主管领导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枪支管理法》和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管理式器装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 组织和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制度、标准,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保持武器装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对稳定,提高管理、使用人员素质; (四)审定公司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和配备计划。对武器装备的配发实行一支笔严格审批。对职能部门管理账、物应定期查询审核; (五)经常教育下属单位管好、用好、爱护好武器装备,确保武器装备的安全; (六)加强检查,掌握并及时反映公司武器装备管理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积极解决武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和各种问题。

  10 第四十八条公司枪支弹药管理职能部门在枪支管理中应贯彻“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保管安全,适应需要”的要求,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更新、报废等计划,为公司公务用枪提供合理、可靠、准确的依据; (二)建立符合规定的武器装备账目和移交、检查等制度,使日常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公司库存武器装备的管理,武器装备应分类安放,清洁完好,领取时应贯彻的原则,并注意安全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库存情况; (四)严格按公司领导指示,以县域分部为单位配发武器装备; (五)建立使用武器装备月报制度,通过《武器弹药装备分布登记表》、《武器变更表》等切实掌握部门、人员变动后武器装备变更、转移和数量、质量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是守护、押运队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应列入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枪支弹药具体管理制度,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确定政治上可靠人员负责日常枪支的领交工作; (二)守押人队向公司枪支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申领、配发枪支弹药,做到手续完备; (三)对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库柜进行检查,确保存放安全,并每季度检查核实枪支弹药账物,检查情况应向枪支管理职能部门及时报

  11 告,严防枪支弹药被盗、丢失、损坏、锈蚀; (四)对备用枪箱启封必须到场,实行严格监督; (五)经常对守护、押运人员加强枪支使用、保管的安全教育,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 (六)发现不适合持枪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及时调整。

 第五十条运营管理部各县域分部(分管安全)主管是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将本队的枪支弹药管理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分部内完善的枪支管理使用规范制度,包括领用台账,交接、检查登记和值勤守护等,并严格予以贯彻执行; (二)严格掌握枪库钥匙、(双人双锁,其中一把钥匙或密码应由(分管安全)主管掌握,(分管安全)主管不在岗时,可委托另一名主管掌管,对执勤队员领枪、交枪和验枪进行现场监督; (三)组织枪管专员进行枪支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每季(月)不少于一次; (四)每月对枪械库内枪支弹药进行清查一次,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追查并向上级报告; (五)爱护枪支,要求每周组织队员按规定做好对枪支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守押人员是公司公用枪支使用的责任人,必须依法、安全、正确地佩带和使用保管。其主要职责是:

  12 (一)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领取和缴回枪支弹药的手续; (二)积极参加枪支的安全教育活动和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武器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实弹射击训练和考核中应严格遵守靶场纪律: (三)执行任务时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持枪警戒、执勤; (四)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后应立即将使用武器的事实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五)自觉遵守持枪纪律,不得违禁。

 第五十二条公司安全监察室是枪支管理中执纪执规的职能部门,对各级领导和守押人员履行职责、遵守制度的情况实行严格监督检查。通过明查暗访,弘扬枪支弹药管理使用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防止和制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四、持枪纪律 第五十三条为确保武器装备的安全,公司持枪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制度:

 (一)值勤时佩带的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将枪支弹药缴回单位集中保管,不得自行存放,不准私存弹药; (二)严禁持枪人员随意枪口对人或随意玩弄枪支; (三)严禁持枪人员将枪支转借他人和交亲友、子女玩耍; (四)严禁持枪人员携枪饮酒、饮酒后持枪,随意鸣枪或用枪支弹药狩猎; (五)执勤须持枪外出时,必须随带持枪证件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13 不准携带枪支去禁止携枪场所和地区; (六)发生枪支弹药丢失人、被盗、被抢和枪支走火必须立即上 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十五、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要求: (一)公司配置的枪支弹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有价证券专用武器。所有枪支一律公用。

 (二)公司本部的枪支弹药由安全监察室负责管理(县域由分部负责管理),须建立严格的审批、领用、保管、维护等制度。对枪支使用的单位和持枪人员姓名、枪支号码、配发子弹数要严格进行登记备档。

 (三)存放所配发的枪支弹药须设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的专用柜(库),安装防盗报警的设施和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枪、弹要分别存放,三铁一器,专人专管,双人双锁,同存同取,专人 24 小时值守,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四)使用和保管武器的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的公司员工,保证枪支弹药掌握在可靠人员手中。

 (五)枪支弹药只准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才领发配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外出。执行押运任务时要两人同出同归,不得擅自单独活动。执行任务后,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回,按操作规程严格进行检查、验枪、登记入库(柜)。严防丢失、损坏和走火伤人事故的发生。

  14 (六)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枪的,事后应将开枪原因、消耗子弹的数量作详细记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机关。

 (七)持枪人员在执行长途押运任务时,必须随身带持枪证和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持枪通行证。做到枪不离身。在执行任务中住宿、休息,应将枪弹存放在当地银行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严禁将枪支放在宿舍内或携带枪支走亲访友,外出游玩。

 (八)凡保管、枪支、弹药人员需要变动,应在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枪支、弹药,做到账物相符、完好。

 (九)枪支、弹药必须经常进行维护保养,至少每月一次。枪械由枪械员定期擦拭保养。枪支弹药应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用。

 (十)对枪管专员或使用枪支弹药的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训练,使之懂得枪支管理、使用的法规,熟悉枪支性能,掌握射击要领, 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并建立训练成绩档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持枪。

 (十一)持枪人员要自觉遵守枪支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持枪纪律,严禁玩弄枪支,严禁枪口对人:严禁携枪回家;严禁将枪支弹药交亲友、子女玩耍;严禁携带枪饮酒,严禁随意鸣枪;严禁使用枪支狩猎。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或被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15 (十二)凡违反规定,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丢失、损坏走火等事故,对当事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领导官傺主义所造成的枪支弹药案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枪支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监察室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公司领导。

 第五十五条枪弹保管:

 (一)枪支弹药做到详细登记造册,专人负责,集中保管,专库存放;枪支、弹药放入防盗枪箱内,枪、弹不能同存一箱,存放地点必须安全可靠,实行 24 小时值守;枪箱钥匙专人保管;枪弹执行任务时领取,执行任务后立即交回,携带时做到枪不离身,不准随便乱放,严禁携带回家。枪支弹药要经常进行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二)出入库领用登记:涉枪人员自觉遵守公司枪支弹药使用交接记录制度,按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填写领、还枪人的姓名、时间、枪号、子弹数,做到账物相符,登记薄保存完好以备查。

 (三)枪支弹药管理员职责 1、热爱本职,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贯彻执行严格规章制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库存枪支、弹药。

 2、熟悉所管枪支弹药的种类、数量、质量、配件,熟悉掌握枪支弹药的构造、性能、用途。

 3、每日进行清点、核对枪支、弹药出入库数量,有异常及时报

  16 告主管领导。

 4、对枪支弹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种事故发生,做好防潮、防热、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达到“四无”(无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要求。

 5、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好准确、及时、帐、物、证、表相符,数字变动有据,资料应存档备查。

 6、严格执行枪支、枪弹库“双人双锁”,同进同出和“三铁两器”(铁门、铁窗、铁柜;两器:报警器、灭火器)

 7、管理本部的枪支弹药,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分放制度;枪支应编号,按顺序整齐排放,枪弹按类编序整齐叠好。

 十五、奖惩

 第五十六条对模范遵宁国家 《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制度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公司奖惩条例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对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经济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守押人员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

  17 受害人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守押人员违反《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贵任。

 十七、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守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持枪证,违反枪支管理其它规定的,按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第六十条

 守押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文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将不符合法定

  18 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未建立或

 者未能有效执行枪弹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枪弹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九、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 民兵的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 1 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 2 款、第 3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9 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利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包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监察室 202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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