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工作警示14条

 公安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工作警示 14 条

  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工作警示

  一、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登记、记录,否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给予纪律处分。

  二、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需记录在案。

  四、领导干部、内部人员下列行为属违反“三个规定”行为: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工作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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