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移交实施方案

 PPP项目移交方案

  (一)移交方案

 1. 移交维修方案

 (1)恢复性大修计划 项目公司在经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的情况下,在移交日 12 个月前对所有设施进行一次计划中的恢复性的全面检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此检修不迟于移交日之前 6 个月完成。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以使项目设施达到届时相关规范要求,所有构筑物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工艺参数要求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标准;所有建筑物外观整洁,设施完好,结构无损坏。经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验收后,按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交回项目设施。项目设施最后恢复性大修实施计划表如下:

 序号 时间/频率 工作程序 过程要求 1 移 交 日 之 前十二(12)个月 恢 复 性 大修计划(初稿)

 大中修原则; 大中修时间; 大中修预检; 大中修准备; 大中修内容; 应急预案; 递交业主核准。

 2 在 移 交 日 之前 第 十 一(11)个月内 大 中 修 预检 进行全面预检并填报《大修设备预检表》; 预检时,做好设备计划(临时)停机的工艺调整与计划; 做好安全的跟踪与记录。

 3 在 移 交 日 之前第十(10)个月内 恢 复 性 大修计划(终稿)

 依据《大修设备预检表》进行相关专业设备的大修方案的细化; 同时对大修提出预算; 编写工艺调整方案,涉及停车的,要落实停车期(时间、期限); 4 在 移 交 日 之前第十(10)大修准备 对大中修进行物资准备; 对大中修进行基础支持的技术准备;

 个 月 至 大 修开始日 对用工需求进行准备; 对大修的工艺调整及停车做准备。

 5 按 恢 复 性 大修 计 划 的 时间要求,在移交 日 之 前 九(9)个月至六(6)个月之间 大 修 计 划实施 服务协议所列事项; 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厂商的说明、手册和/或维护计划所列事项;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业主部门合理要求的其它检修项目; 6 恢 复 性 大 修后 并 在 移 交日之前一(1)个月 大修验收 项目公司组织进行内部验收; 项目公司通知业主部门到场对大中修后的设备设施的性能测试。

 (2)移交后的保修 移交后项目设施保修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保修期内,项目公司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合同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运营的技术咨询服务。

 业主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业主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必须最迟于保修期结束前通知项目公司。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2. 移交前的准备

 本项目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应无偿把本项目在正常可运营状态下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保证工程移交顺利完成,在特许经营期结束的 12 个月前,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和 SPV 公司成立移交委员会,由 SPV 公司方和政府方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取得相应的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移交委员会定期会谈,必要时随时会谈,以便商定以下事项:

 (1)项目移交的详细程序;

 (2)合同期满后的验收; (3)将移交的设备、设施、文件资料等的详细清单; (4)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及移交的标准; 3. 移交范围及要求 (1)项目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并确保固定资产、权利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功能标准要求。

 (2)设施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它动产。

 (3)运营和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规程等无形资产。

 (4)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本项目设施能平稳地正常地持续运营。

 (5)土地使用权及与本项目设施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6)上述资产在向政府指定机构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7)项目公司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提供公共服务。

 4. 移交标准 (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 12 个月,项目公司应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项目设施进行恢复性大修,此大修必须在移交日前的 2 个月之前完成。

 (2)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项目公司应确保关键设施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PPP 项目合同约定标准。

 5. 移交程序

 (1)评估和测试 ①在项目移交前,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按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评估和测试工作由政府方和 SPV 公司共同组成的移交工作组负责。

 ②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政府方有权要求 SPV 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2)移交手续办理:移交相关的手续由政府方和 SPV公司共同负责办理。

 ①资产移交 PPP 合同期满,SPV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SPV 公司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移交结束且质量保证期满后,SPV 公司可以清算。

 SPV 公司将项目资产移交实施主体或政府指定单位,并

 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②项目移交 我方在移交日前 10 日内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检验通知,邀请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设施的性能检测,如果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复,我方可以在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我方确保所有项目设施工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移交验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接收人和 SPV 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PPP 项目合同》所述移交标准的,则 SPV 公司应及时修复直至达到移交标准。

 (3)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①SPV 公司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列入当年运营成本。

 ②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承担移交费用。

 (5)项目移交阶段信息公开应包括:

 ①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②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

 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③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④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 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6. 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我方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且处于无负债状态,得到良好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满后 12个月为项目移交保证期,保证期承诺如下:

 (1)项目符合《PPP 项目合同》要求,处于良好的维护状态。政府方支出的维护费用水平与我方在运营期的最后 5 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及运营成本超支由政府方自行承担。

 (2)项目符合《PPP 项目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我方按政府方要求自费修复。若我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政府方可委托专业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维护和维修,维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我方的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我方支付。

 7. 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我方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支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或退还我方在上述移交之前已趸交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

 间的保险费用给我方。

 8. 技术转让

 我方向接收人移交我方在运营期间形成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文件。接收人将无偿拥有该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且仅有权将该等知识产权用于本项目及项目的扩建工程,而我方仍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9. 合同期限及相关

 我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尽量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我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我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同意。未经政府同意的,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10. 雇员的接收与培训

 (1)运营期结束的六个月之前,我方提交一份当时我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同时,我方说明在移交日之后这些雇员将可以被接收人聘用。

 (2)接收人如需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我方说明情况,并提供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及简历,我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3)我方允许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与这些雇员进行面谈

 和面试。接收人有权自主选择在移交日之后其愿意聘用的雇员,无义务聘用全部或任何的我方雇员。

 (4)如果接收人有意聘用部分我方雇员,我方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根据适用法律支付该等雇员的经济补偿金。

 11. 绩效评价

 在项目移交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机构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 PPP 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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