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设计与运行


  摘要: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是党处于秘密状态和分散游击战争条件下,发展组织力量、密切上下级领导关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的需要。作为上级党组织了解下情、对下级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的一种领导方式,巡视制度在民主革命时期对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中共巡视制度;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K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0)03—0182—06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围绕各个阶段的中心任务,不断地对巡视工作进行探索和实践。本文拟对其组织结构、履行职责、制度影响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内巡视制度的创建与探索
  
  巡视作为一种行政制度,历代均有所发展,经不断调整充实而日臻完善,到民国时期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分工细致、职责分明、程序严密的巡视监察体系。中国共产党继承了这一传统,赋予“巡视”以马克思主义的新注解并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对巡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
  1.巡视制度的初创(1921—1927年)
  中共巡视制度是随着党的队伍扩大和指导革命斗争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1921—1927年,是中共“从研究的小团体到群众的政党”①的重要转型时期,在短暂的五六年间,中共由最初的数十人,发展到五六万人。为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共创立了特派、巡视的工作方式。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②这是党的文件中最早规定设立中央分派各地指导工作的特派员。党的四大又提出,“中国地域很大,中央为明了全国实际情况,随时特派巡行员,并同时便做职工运动的指导员”,并要求“将各地农民运动特派员放在本党地委指导之下”。③1925年五卅运动后,针对“许多地方,尤其是北方,中央的指导太少”的情况,1925年中央扩大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决定“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④。这是中共重视巡视工作的开端和标志。1926年7月的中央扩大会议进一步提出,为了推进和指导各地革命运动的发展,“建立巡行员的制度,实地指导各地工人的争斗”⑤。“中央对于各区,各区对于各地方,最好能常派特派员,考察并执行此种任务;在某地发生特殊事变时,此种派遣更不可少。”⑥1926年9月22日,为配合北伐,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发布中央通告第18号,提出1926年年内各地应完成的16项工作,“以上十六项工作,限本年内须一一办到,明年正月中央应派人巡行各地方,即按照此工作计划,检验成绩”⑦。
  2.巡视工作的全面确立(1927—1931年)
  大革命失败,国内政治局势急剧逆转,革命力量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残,党组织被迫转入地下。在新的斗争条件下,应采取什么样的“联系”方式和“指导”方式?中共在探索中提出了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建立健全巡视制度。这既是一种制度化的思考,也是对一种领导方式的现实选择。1927年8月,中共中央在八七会议决定在建立北方局、南方局、长江局等中央派出机关的同时,还派出巡视员到各地实际指导恢复与整顿党的组织,切实加强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集中指导。10月1日,中央对于长江局的任务决议案中要求,“长江局负责同志须不断地巡行各地,实际指导各地工作”⑧。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建立并实行巡视制度。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明确指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⑨12月1日,中央通告第十七号重申了巡视制度,“中央,省委,县委,市委必须经常的有一人巡视下级党部直至支部小组的工作”⑩。为了督促巡视工作的开展,12月10日,中央又在党的组织工作通告中要求:省委市委县委须派出真能了解“八七”会议,扩大会议的种种决议和具有彻底改造组织的精神的分子出席下级党部选举代表及改组领导机关的会议,指导“党内讨论”,中央须派出同样的分子到重要的省分及重要的工农区域指导改组并巡视。“中央,省委,县委,市委必须经常的有一人巡视下级党部直至支部小组的工作”,并对巡视员的条件做了规定。当时巡视指导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各级党的组织,指导各级党的领导机关的改造工作。随着1928年白色恐怖加剧,各地党组织相继遭受重大破坏,特别是由于叛徒出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组织局主任罗亦农在上海被捕并惨遭杀害,巡视制度之于秘密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明显。1928年5月18日,中央在关于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发展和秘密工作的第四十七号通告中,对巡视制度重新作了具体规定,要求省委委员“必须轮流到所属县区党部巡视工作”,常委会所在之地“至多留三人已足”,广东、湖南等省须五六个巡视员,其他省份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巡视员,这样既“可以加强对各地的实际指导”,又可避免组织“全部被破获之危险”。7月10日,中央在《关于组织问题草案之决议》进一步要求,“密切各级指导机关的关系,多加巡视工作”。中央对各省省委的指示中多次提出要加强巡视工作,如10月4日,中央关于湖南工作决议就指出:“省委特委继续以前的巡视制度,规定经常的巡视员到各地工作,并注意找出新的积极的工人同志担任巡视工作,巡视员必须深入党的群众中去,极力避免巡视员的机关化与官僚化。”
  随着巡视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928年10月8日,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告形式下发,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巡视条例指出,巡视的目的是使六大的各种决议能够“彻底”传到下级党部以至每个同志的脑中,“正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就各级党部巡视员的人数、人选的决定,巡视员的条件、职责,巡视的时间、任务等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还规定中央、省委、县委、特委都须设专门巡视员:中央巡视员须5人以上,重要省份4—6人,其他省至少2人。随即,党中央派出巡视员分赴各地,整顿党的重要基层组织,巩固党的组织,加强党的战斗力。根据六大决议的基本精神,10月17日,中共中央又就党内组织工作发出第七号通告,指出:“为了解下级党部的生活和群众工作的实际,使上级指导能正确而且合于实际,能密切的传到下级党部,那么只有经常的派人巡视才有可能。”强调“巡视制度是保证上级党部正确指导的主要方法”,并将其作为“主要路线之一”。为了使巡视制度切实可行,通告对巡视制度的规定十分具体,从中央延伸到各级党部和工作部门,要求各级党部认真执行巡视条例,并报告“巡视条例的执行情形”。1929年6月,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把巡视工作作为“目前密切各级党部关系加强政治指导的主要方法”,并就巡视工作的不足作了弥补,即“各级党(部)要建立经常的巡视会议。各级党部间的交通网应有严密的灵敏的组织,传达文件以帮助巡视工作之不足”。1930年9月召开的六届三中全会根据共产国际的有关指示,进一步强调了巡视工作的“极端重要”,要求加紧下级党部的巡视工作,“中央对于地方,省委对于支部,经过巡视工作必须有直接的实际的了解和指导”;全党应实行自上而下的工作检查,派遣巡视员到地方支部中去,开展自我批评,使组织工作在实际上真正转变。
  3.巡视工作的逐渐完善(1931—1938年)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 民主革命 巡视 时期 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