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实现持续繁荣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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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新中国成立至今,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但也历经周折。在经济主体方面,经历了从最初的主体多样化,到单一公有制经济主体,再走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过程。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得益于成功地促进不同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要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关键词 经济主体 多样性 国有经济 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简介】
  贾华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导,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国有企业专业委员会委员。
  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中国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等。
  主要著作:《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导论》、《劳动价值与市场价格论》、《经济运行方式探索》、《国有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等。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文化领域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尽管在实践中有相当一段时期内并未真正贯彻落实,但其多样性的政策指向却是明确而坚定的。然而在经济领域,基本的政策指向则经历了一场巨大的转变,历经了从经济主体的多样性,逐渐收拢为“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经济主体,至改革开放又从单一公有制经济主体,走向经济主体的更加多样性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经济主体的历史变迁
  所谓经济主体,按照经济学家的定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独立负责行为后果,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动的经济有机体,这一经济有机体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正因为这样,人们一般从宏观角度将经济主体分为三大类:政府、企业、个人,从微观经济主体角度把它区分为企业、农户和居民。本文把经济主体定义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并根据出资来源的不同而区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外资经济、合作经济等。
  改革开放前的经济主体发展状况。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极端落后的国家。经济命脉和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外国资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手中,他们是当时经济主体的主要代表。受腐朽落后的生产关系束缚和长期战乱的破坏,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达百年以上。因而新中国成立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
  1947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即:“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这样,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没收和接管了属于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的金融和工商企业,从而产生了新中国最初的国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向建立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后,新民主主义经济主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组成。在这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1949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工业占34.7%,公私合营工业占2%,私营工业占63.3%。
  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从1953年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为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大改造的完成,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但在改造过程中也存在着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状况、过急过猛的问题。从1953年至1957年,我国经济成分逐渐趋于单一。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公有化急剧加速。1957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比重达97.5%,私营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批发与零售商业中,私营成分分别仅占0.1%和2.7%。应该说,这和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的错误认识是有关系的,即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只有全民与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形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思潮泛滥,更加盲目和片面地追求纯之又纯的公有制形式。一方面,片面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低估另一种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搞所有制的“升级”、“穷过渡”和“合并”运动,将“一大二公”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另一方面,排斥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而割掉。到197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成分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变成为单一的公有制经济。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主体发展状况。实践越来越表明,单一公有制经济主体存在着竞争不足、效率低下的严重弊端。1981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论点。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条经济建设方针,重申了这个提法。1982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在肯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同时,提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在分析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后,进一步提出“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决定》还明确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决策已具雏形。中共十四大将“国营经济”的提法改为“国有经济”,从而更准确地反映了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一经济主体的性质。十四大以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将我国经济主体分为九种类型,分别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以及其他经济。九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其中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针对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进一步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应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一些地方和产业可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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