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豁免论


  【摘要】在国家豁免理论上,有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两种学说,前者是认为只要是国家从事的行为都应理所当然的享有豁免而不论其行为的性质、目的为何;后者则认为只有国家从事的主权行为才能享有豁免,而商业行为则不能享有豁免。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限制豁免以保障私人利益。本文在说明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回顾了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总结了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说明限制豁免论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限制豁免;含义;形成;规定
  一、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限制(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应该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将其区分为享有豁免的“统治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非商业行为)”和不享有豁免的“管理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同时,将国家财产依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只有国家的统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管理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权。[1]
  说到限制豁免主义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双重行为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和法的支配原则论四种学说。[2]
  国家双重行为论最早是由意大利的学者詹扎纳提出[3],詹扎纳认为国家的行为应当划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前者享有国家豁免权,后者则不享有国家豁免权。
  领土管辖例外论是指外国在别国时受到别国的管辖是原则,若该外国要获得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即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是例外。
  当事人平等论是从私法当事人平等原则出发,认为国家如果与私人或法人产生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就应当按照民商法基本理论调整,从而否定了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
  法的支配原则认为既然国家的商业行为在本国境内受到本国法院的管辖,那么为了使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平等,就应当使国家的商业行为在其他国家法院同样受到管辖。
  到目前为止,国家双重行为论是限制豁免权理论依据的通说,较之后三种理论,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
  二、限制豁免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在国家豁免理论产生的初期,绝大多数国家选择适用了绝对豁免理论。但随后,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与私主体的商业交易当中,绝对的国家豁免权使国家在与私主体交易的过程中可以把国家豁免权作为挡箭牌而导致对私主体的不公平。于是,一些贸易量大的发达国家呼吁国家不再主张绝对豁免权,在商业行为上不再享有国家豁免。
  在限制豁免论产生以后,许多国际条约如《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都采纳了限制豁免理论,而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国内立法也纷纷声援了这一原则。
  三、公约与外国立法的规定
  在公约方面《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均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其中《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包括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果。
  在外国立法方面,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和英国的《国家豁免法》都采纳限制主权原则。
  四、我国的态度
  我国一直认为应坚持绝对豁免原则,除非国家明示放弃国家管辖豁免或者通过出庭应诉答辩或在别国法院作为原告起诉或提出反诉而被默示推定为放弃国家管辖豁免以外,国家均应当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一立场在我国参加《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历次磋商中都有明确的显现。
  但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大量的国有公司和企业,这些公司和企业的行为及财产是否应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是一个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已明确表态,国有公司或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人格者,其行为独立于国家,所以不享有国家管辖豁免。
  从现在的形势来看,国际上普遍采用限制豁免主义,而我国作为少数采用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的结果就是,我国的商业行为在采取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无法享受到国家豁免权,而外国的商业行为在采取绝对豁免主义的我国却可以享受国家豁免权,其实,不利于保护我国私人或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当今的大环境下,接受限制豁免主义并积极研究享受国家豁免权的行为的范围才是保护我国国民利益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徐乃斌.国际法学[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73.
  [2]李惠.国家豁免理论的新发展——国家豁免理论之限制豁免理论[D].中央民族大学时的硕士学位论文,2011:5-7.
  [3]宋蓬.素差伊库:<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和贸易活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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