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之幕下的新帝国


  摘 要:哈特、奈格里所著的《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书论证了新帝国秩序的生成逻辑,其中有三个不可回避的关节点:一是当代国际法秩序的理性奠定者汉斯·凯尔森,通过理性解构民族国家的主权理论,在主权国家之上建立一个超越各民族国家的国际法秩序,从而形成各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具有大同性质的跨国政治有机体;二是由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正义战争理论,通过奥古斯丁、阿奎那经院神学家到格劳修斯等新教神学家,“正义战争”的概念经过几次嬗变,最终通过几次大型战争创造出符合新国际法秩序的唯一正义;三是借助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本雅明、福柯、阿甘本等预言(证实)的例外状态常规化治理手段,通过“警察权”充当“例外之幕”遮蔽全球规训之实质,对普世秩序进行干涉的强制。
  关键词:新帝国;“正义战争”;例外的常规化;普世干涉
  2000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两位著名左翼激进主义者哈特和奈格里撰写的《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下文简称《帝国》)1后,立即引发学界巨大反响,随后几年之内本书被译为10多种语言,西方知识界对其持续进行热烈的讨论。2本书出版恰逢世纪之交——是年9月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恐怖组织对美国双子塔发动恐袭,在滚滚浓烟中人们惊叹美国国家安全神话覆灭,美国趁此机会用“例外契机”将二战结束后积累下的帝国数量级庞大资源聚拢在反恐这一旗帜之下,尤其是入侵伊拉克的行动——美国用反恐行动证明,“美式帝国主义”依旧阴魂不散。
  《帝国》出版后的十余年,学者们仍孜孜不倦地讨论这本著作。人们发现,“美利坚帝国”1在几次经济危机冲击之后开始慢慢走向衰落。另一种全球治理模式借助恐怖袭击、街头抗议、经济战争等,使“例外状态”逐步走向“治理常规化”,国家理由不再是治理的绝对原则,新的治理模式依托国际正义的法律秩序,不断协作融合的去中心化政治权力网络,一种基于经济-工業-交往的帝国机器“崭然见头角”。经济生产与政治建构的高度重合使得人们在生产中接受政治权力驯化,但又不知道是“谁”在实施规训。难道书中预言的“去中心化、无边界、永久和平”的“新帝国”已然降临?为了进一步了解“新帝国”,我们试图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新帝国”的司法构造是什么样的?正义战争学说如何促成民族-国家主权瓦解?本雅明预言的“例外之常规化”如何促使“新帝国”生成?本文试图通过解读《帝国》开篇部分回答这几个问题。
  一、“新帝国”的司法构造与国际法秩序生成
  西方左翼思想界具有一个共识:二战之后,在全球政治秩序进行重构的背景之下,西方资本主义发生了重要转变,即民族-国家主权走向了衰落,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地域性质的“帝国”和“帝国主义”向全球性质的“新帝国”转变。2哈特和奈格里认为,“一个无中心、无疆界的统治机器,在其开放的、扩展的边界当中,这一统治机器不断加强对整个全球领域的统合,帝国通过指挥和调借网络管理着混合身份、富有弹性的等级制和多元的交流。帝国主义的世界地图的民族-国家色彩,已经被合并、混合在(新)帝国全球的彩虹中”。3要理解哈特和奈格里这一论断,先得理清“新帝国”与“民族-国家”,以及“新帝国”与“帝国主义”这两对概念之间的纠葛。
  一是“新帝国”与民族-国家概念密不可分。自15世纪中期以来,欧洲的封建性政治结构不断解体,形成若干民族性的王国单元,即通常所谓的“民族国家”。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独立的民族国家已经逐渐让位于帝国式的竞争,也就是某个大国作为文明国家成为带有文明符号的政治-经济-军事联盟的宗主。所谓的“大西洋文明”的帝国性联盟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除此之外,还有奥斯曼帝国、奥匈帝国和俄罗斯帝国等等。按照传统对“帝国”一词的理解,帝国内涵包含幅员辽阔的地理疆域,以及对多族群、多文明的统辖,同时作为帝国还应具有悠久的文明史,以及能够稳定维持统治的政治制度。4
  二是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民族-国家是帝国主义的奠基石,帝国主义的本质在于通过战争与武力占取大规模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一种超出自身疆域的扩张政治体。这种“帝国主义”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后期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这一观点承接于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的古典帝国主义理论家霍布森《帝国主义研究》(1902)、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最高阶段》(1917),5以及新帝国主义理论家阿格列塔(Michel Aglietta)的《资本主义调节理论》(1976)、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的《帝国主义几何学》(1978)等。
  西方左翼学者普遍认为,新帝国主义与古典帝国主义存在根本区别,即新帝国主义更加注重“经济控制”,而非暴力征服,经济霸权成为新帝国主义的鲜明标签。此外,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世界秩序受控于一个单一的力量和理性中心,这种力量凌驾于各种全球力量之上,按照自身洞悉一切的计划有意识地引导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有点像一种全球化的共谋理论”。1
  可这两种观点并非哈特和奈格里构想的“新帝国”,哈特和奈格里的“新帝国”并非传统帝国主义列强征伐,而是超越传统民族-国家的新型政体,传统各民族-国家的存在为资本、商品、货币在世界自由流动设立了障碍,阻碍了充分自由、统一的世界市场实现,这时,一个超越传统民族国家边界,取消权力中心,依靠国际法秩序控制世界的“新帝国”出现。
  他们强调新帝国秩序乃是一种“司法构造”。在《帝国》开篇,哈特和奈格里明确要剔除以上两种现今流行观念,在此基础上梳理出民族-国家的主权到后现代全球性新帝国之间的转换历程。
  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国际秩序司法化的历史进程有四个关键的历史节点。一是在1648年欧洲经历30年战争后建立的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国际关系体系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创立了用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但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提出解决和处理冲突的机制。二是法国大革命与拿破仑战争导致的传统欧洲公法崩溃,战争的恐惧使得维也纳会议建构起了一套大国协调机制,即战胜国基于强权政治的原则对欧洲版图进行重新划分。虽然这一套大国协调机制只是用来防止大国称霸欧洲大陆发动新的战争,但基于欧洲各民族-国家相近似的文明和大致一致的社会秩序,对欧洲各国进行规制的战争法有走向统一欧陆司法秩序的倾向。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2爆发和战争持续,使得“欧洲协调会议机制”崩溃,1919年日内瓦国际联盟的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次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常设国际组织,是一战后建立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这个组织是主要战胜国的政治决断,国际联盟没有将战败国德国、社会主义大国苏联和国际联盟的发起者美国纳入其中,故而使其无力创设一种具有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其中设立的国际法庭仲裁组织虽然解决了大国会议协调的窠臼,但在施米特看来,即便建立了仲裁机制,国际联盟本身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工具、将其掠夺合法化的本质。3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法秩序的发展,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一方面,联合国的全部概念性构造正是基于对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的承认和立法之上,因此联合国牢固地建立在由条约和协议所界定的旧式国际法权框架范围之内,但另一方面,只有将国家主权转移到一个真正的超国家中心时,这一立法程序才能够生效”。4他们将这一法律秩序理性构建的幕后推手归于奥地利国际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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