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的人民政协制度


  摘要:人民政协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创性成果。人民政协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抛弃了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下的议会制度,超越了原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战线政策和政党制度,创造性地发展了近代中国民主探索的积极成果,形成了既符合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又体现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的政治组织和制度形式。
  关键词:人民政协;扬弃;超越;发展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1)05-0041-04
  
  人民政协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世界性的合作浪潮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工作中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形成了既符合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又体现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的政治组织和制度形式。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人民政协创造性地发展了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积极成果,对世界民主政治作出了独创性的重大贡献,展示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突出成就。
  一、人民政协对西方议会制的扬弃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到后来的“两会”制惯例,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共产党从实际出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主张,同时吸收西方议会制度的某些优点,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
  (一)人民政协与西方上议院的根本区别。由于人民政协与人大联合开会,因此往往作为西方上议院的类比而存在,而实质上有根本性的区别。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1],从根本上说明了人民政协与西方上议院的区别。
  从政治理念来看,西方的议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和性恶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保护其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以签订契约的形式成立的。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来自人民的同意,议会受人民的委托掌握立法权,是人民的代议机构。而实际上,资本作为贯穿资本主义一切领域的决定性因素,使西方的议会成为资本家掌握国家政权统治社会的工具。在对人性的认识上,正如美国联邦党人所说的:“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2]西方议会制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上,以防范政府的专横和官员滥用职权。
  我国的人民政协制度来源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是人民政协的三大理论基石。“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剥削、压迫和阶级斗争”[3],是无产阶级崇高的历史使命,也是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政协,团结社会各阶级、阶层、各政党、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团结与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也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人民政协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未来的共产主义为目标,反映了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从政治制度上来看,西方的议会制从社会契约论和人性恶的预设出发,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与政府机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机构行使,以保持权力制衡。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同样表现在议会内部的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关系上。上议院一般更多地代表某些特权阶层,下议院则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可以容纳社会上各种势力。上、下两院在议会中互相制约、互相协调。而有些国家的上下议院反映的是各民族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平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成为上议院存在的根本目的。
  人民政协建立在议行合一的原则之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双重性质。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人大、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4]。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人民政协所体现的协商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所体现的选举民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从根本上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议院是立法机关,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下议院进行权力制衡,反映了资产阶级内部特权阶层的利益。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特征。
  (二)人民政协对西方议会制的批判性借鉴。人民政协不是西方的上议院,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要坚持不向两院制倾斜、不向国家权力机关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作用。人民政协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机构,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载体。中国共产党相关部门曾明确宣称:“人民政协不能搞成‘上议院’”[5]。
  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是开放性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不断吸收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西方文化的精华,在我国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同样吸收了西方议会制的某些特点,正如周恩来所提出的:“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6]。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
  西方的上议院与下议院一起作为立法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并立,是最基本的国家机构。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但是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在中国的政治上具有崇高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构成了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协被视为与党委、人大、政府平行的机构,干部配备在级别上相一致。人民政协每年与人大同时开会,全体政协委员列席人大的会议,参与讨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政协常委会与人大常委会也时常举行联合会议,共同讨论具体事项。在对外交往中,人民政协往往对口接待外国的上议院,出国访问也由上议院接待或访问上议院。
  西方上议院的人员多由社会名流组成,代表着资产阶级中的精英阶层。议员的产生方式也一般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有的国家为间接选举,有的为国家元首任命,其当选资格高于下议院议员。人民政协由社会上有代表性的人物组成,特别是“带头的著名人物”[7],政协委员的产生则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商产生。
  相对下议院而言,西方议会制的上议院的权限一般较小,甚至一些国家的上议院议员基本上是荣誉性的,对政治的影响相对有限。而政党在议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它通过控制和操纵立法过程,影响政府决策。人民政协的实际权利表现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它往往通过政协提案来体现职权,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政协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少人将政协委员看成一种荣誉性的政治待遇。人民政协在创建初期,一直是作为党派性的组织而存在,“是党派性的联合组织”[8]。改革开放以后,界别组成成为人民政协的显著特色,但是人民政协依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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