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契合


  摘要:无论是在价值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参与式民主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存在很高的契合性。参与式民主理论在对民主实质的理解、民主的范围以及民主的实现形式等方面,与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都有共同之处。发展参与式民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化和发展。
  关键词:参与式民主;政治发展;契合
  中图分类号:D046.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1—0056—02
  
  参与式民主是当代世界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向,它强调在宏观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引进更多的直接民主因素。通过扩大公民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民主参与,培养民主意识,提高民主能力,走渐进性的参与民主之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战略。
  一、参与式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
  参与式民主理论强调民主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其对民主的理解以美国政治学家科恩的定义为典型代表:“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参与式民主理论对民主含义的理解,突出了公民在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这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具有价值上的通性。社会主义民主,秉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主观,认为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参与式民主理论把民主思想和民主信念不仅用于建立怎样的政体这一范围,而且用于多种团体和组织的内部管理。“参与式民主论者不仅把民主看做是以政治体制为中心的某种程序,而且把民主看做是如何对待争论、协调集体行动的一种生活方式。”[2]尤其现代国家在经济、科技、教育、出版及社会福利方面作用的大大增强,使得民间的社会体制大大政治化了。这些社会体制必须以民主而不是其他协调方式(传统观念、市场或政治强权)去获得权威性。民间社会体制的民主化又可以改变或阻止国家权力进一步膨胀和集中。参与式民主理论把民主的原则和方法不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广泛运用于企业、社会等非政治领域,这与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不同层面上和不同领域中使用民主概念具有共性。毛泽东在1944年就说过:“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这些都需要民主。毫无疑问,无论什么都需要统一,都必须统一。但是,这个统一,应该建筑在民主基础上。”[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根据民主主体参与管理和决策的程度和广度来划分,民主的实现形式有两种: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又称代议民主)。直接民主是指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和方法。间接民主是指人们通过推选的代表来进行政治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式民主理论主张把直接民主形式和间接民主形式结合起来,在国家宏观政治层面坚持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安排基础上,扩大直接民主的有效范围,这符合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的建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能照搬,但是仍然可以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列宁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4]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要求,“在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没机关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的同时,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5]
  二、参与式民主与中国共产党执政
  在民主与政党的关系上,参与式民主理论在强调公民直接参与的同时,并不否定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麦克弗森主张把竞争性政党和直接民主的组织联合起来。如果按照直接民主制的原则和程序使政党民主化,如果这些“真正的参与性政党”是在一个宪政体制内运作,而这个体制又由工区和地方社区的完全自治的组织予以补充和限制,那么参与式民主就有了坚实的基础。[6]这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亦有借鉴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7]同时,十六大报告还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由此可见,发展参与式民主,扩大公民直接参与,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发展参与式民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化和发展。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一个发展,集中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虽然被视为“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根本的组织路线”,但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来看,但到目前为止,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领导者的一种工作作风,缺乏制度的和程序性的保障措施。群众路线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如何,并不取决于群众,而取决于领导。正如胡伟所说:“党如何联系群众,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外,并无更具体更广泛的制度上的规定,特别是在联系社会上普通群众方面。群众路线对于共产党与其说是一种制度,还不如说是一种作风。虽然就传统而言共产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是多样的,如调查研究、蹲点、倾听群众意见等,党可以通过自身的系统实施群众路线,但就一个党员或党的领导干部而言,他是否联系群众以及多大程度上联系群众更多地取决于他个人的民主作风而非制度。”[8]我们认为,仅停留在工作作风层次的群众路线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与群众的联系问题。发展参与式民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与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理念是一致的,而且提供了可行性的制度安排。
  实际上,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实践——村民自治中,已经把党的群众路线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1991年5月30日,当彭真听取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关于山东章丘民主管理经验的汇报时,高兴地说道:“这是一条道路(指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章程)。中国这个国家为什么能搞好,根本是群众路线问题。通过群众,由群众通过,自己讨论,集中起来,再坚持下去,自己当家作主。”[9]在1991年基层政权建设年会上,民政部副部长连尹指出:“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让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方式的根本转变,是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10]
  三、参与式民主与中国后发民主化模式
  参与式民主理论强调,民主参与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具有知识并能够对政府事务有更敏锐的兴趣的公民。通过政治参与,人民可以获得学习和教育的机会。帕特曼指出:“参与民主理论中参与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功能,最广义上的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序的获得。”[11]巴伯进一步指出,公民经常参与地方层次或工作场所的决策,便可增强本身的政治功效感、政治兴趣及政治知识等民主能力。一旦公民的民主能力渐告增强,则公民就更有能力去评估选任代表的政绩,判断全国性的议题,以及参与全国性的决策,进而影响全国性的政治生活。把上述观点转换到中国政治语境中,也就是说,广大民众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学习民主知识,掌握民主技能,并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培养成为具有权利和责任意识的现代公民,这对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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