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理论与中国的民主转型


  【摘 要】学界提出了分析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两种路径,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前者以多元主义假设为基础,强调社会之于国家的独立并以此作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后者关注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制度化通道的建立。文章通过对两种观点的分析,认为法团主义是对中国是更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并从民主发生学,制度基础和体制改革三个角度理解法团主义与中国民主转型的契合之处。
  【关键词】公民社会; 法团主义; 民主转型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探讨就从未停止过,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的多元分化调整和重塑了改变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改变着对民主转型的路径研究。为客观描述中国改革后国家与社会关系所出现的新特点,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新的解释框架,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是位于其中的两个比较有代表性模型。
  一、法团主义的立场
  法团主义( corporatism, 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合作主义、组合主义或统合主义) 理论,被认为是发端于近代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权威主义政体,而“作为制度结构的称谓,学界通常认为法团主义思想是20 世纪70 年代末经由施密特(Schmitter)系统概括, 代表着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另一种体制说明。
  法团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学说,不如说是一种结构。它最普遍的现代意义就是凸显国家与社会之间利益组织的协调作用。它认为国家是影响利益的决定性力量,应当在寻求利益团和国家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联系通道。为避免团体利益的斗争危及秩序,国家需要将它们吸纳到体制中,让他们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发挥作用,同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根据施密特(Schmitter)的观点,关于法团主义的结构特征,主要包含几点:
  (1)国家具有重要地位,社会参与则以行业划分的功能团体形式存在。两者互相承认合法性,并相互协商进行政策制定;
  (2)法团主义政制的中心任务是将有序的分散利益传递到国家决策中,促进国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制度合作;
  (3)获得批准的团体不仅是有限的,还要承担建议公共事务的责任和执行决策的义务,同时对该团体具有控制力;
  (4)各团体按照层级秩序排列,并必有享有在自己领域形成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团体存在。
  法团主义的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它与公民社会的主要区别以及和中国民主转型的密切关系。
  二、作为新视角的考虑——关于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的讨论
  在极权主义的模式假定中是根本不存在“公民社会”的,也不存在国家和社会团体合作的问题,但是新权威主义的界定已经提出了某种程度的国家与社会领域的分化,作为极权主义的松动,在中国社会转型的方向上,学者们提出了“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种观点。
  公民社会论者在认为,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将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伴随着出现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的出现,这种独立最初表现在经济领域。最常见的例子是怀特(G.White)关于浙江萧山地区的民间社团的研究。他发现改革后出现了一种非官方的民间经济组织,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进社会团体的利益,划分国家和社会的边界。虽然国家在公域还是保持优势,但是私域已经混合其中,这是基层向公民社会过渡的标志。类似地,倪志伟也认为中国经济制度由再分配向市场的转型,将对中国的社会结构秩序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直观表现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倪志伟也据此对中国未来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有一个乐观的预期。
  除了对公民社会的产生保持乐观外,公民社会论者更关注该结构对于实现中国民主化的积极意义。与西方公民社会强调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不同,国内学者在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时,会特别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对抗性。邓正来、景跃进主张建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自律的中国公民社会,并认为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反对民间社会对国家的对抗。还有学者将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联系起来,指出公民社会正在推动民主治理和善治。公民社会论者认为这种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改变了新权威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民主化发展提供了结构基础。
  总之,公民社会论者认为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历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重构的过程,一些社会团体特别是经济类社团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较大自主性,这可能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新模式。而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壮大将为中国民主化进程提供强大的动力和结构基础。
  而另外一些学者却对这样的结论持怀疑的态度。针对公民社会论者强调最多的在改革开放中首先在经济领域有独立于国家的力量萌生的观点,Solinger就提出了相反观点,她通过对武汉市私人企业的调查,发现他们并没有发展出体制外的力量,这些机构虽然在正式国家部门之外, 但仍受国家支配,需要依赖官方体制的支持而生存,她认为在中国,地方官员和商人正在溶为一个多面向的连接体,官员竭力和企业发生关系,企业也竭力使用体制内有影响的人。很明显,这种观察同公民社会的结论相反。
  在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上,法团主义者认为法团主义模式才是对中国更具现实意义的分析路径。学者们认为中国近年的变化不是分化了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逐渐模糊这种分化。在著名的安戈和陈佩华关于法团主义研究文章中,他们通过对中国的工会、商会的研究,认为不应该用公民社会来描述中国发生的变化,因为这一框架为中国社团假设了过多的独立。他们发现了中国政府在社团发展中的决定性地位:政府决定承认哪个组织为合法组织,并建立与这些组织的不平等的关系。他们认为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对八九十年代中国发生的转变给予了更准确的描述。康晓光通过对中国社团的研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从“国家法团主义”向“准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由于社团依然处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中国保留了国家法团主义的基本特征。
  不论公民社会论者,还是法团主义者,共同的观点都认为中国必须做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民主化导向的政治核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结构如果发生变化,是很容易支持法团主义生长,因为法团主义保持了中国传统的利益结构。在国家主导很强的情况下,中国社会团体的自我表达和自主性的发展都是缓慢的。这样,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充满冲突的。在中国的政治领域中,公共领域是绝对优先的,个体利益往往被视为对权威的挑战。从这点出发,研究中国的关注点就不应是新的独立组织的问题,而应该是在公域里,在原体制中不同部分如何重新组合的问题。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法团主义确实比公民社会更契合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当然事实是否如此还需要大量的理论和实际论证。法团主义虽然是作为一种替代公民社会的模式而引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但是它不应该也不能够排除公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发展中大国,不仅法团主义和公民社会因素显著存在并日趋重要,而且新权威主义甚至全能主义的影响依然强大,只是它们各自起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 只能说法团主义模式对于研究中国的民主化发展更加有现实意义。
  三、法团主义与中国的民主转型
  改革开放后,中国呈现出新权威主义的政治形态:政治领导层致力于经济发展,但却限制政治参与并依靠强制性的力量维持政治稳定和中央权威。与早期的全能主义不同,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制已经放松,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出现了多样化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但是政治领域是仍是强控制。国家所拥有的并不是纯粹的或地道的民主,而是带有各种形容词的民主,像受控制的民主,有限的民主等等。作为一种过渡形态的政体形式,新权威主义的转型备受关注。而关于转型的研究离不开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根据上述,用法团主义的结构理解和发展中国的民主,应该是条可行之路,它与中国民主转型的契合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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