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选定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应如何选定,首先,从共同开发的基本分类入手,将共同开发区分为跨界的共同开发和有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其次,本文针对跨界的共同开发主要是结合中越北部湾跨界共同开发区的确定;有争议区的共同开发区的确定应考虑地理位置、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最后,得出从易到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方针进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确定,尽快实现我国与邻国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为将来大规模的共同开发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边界油气田 共同开发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南海海域因丰富的石油储量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与邻国岛屿与海洋边界争端不断升温。与中国有岛屿或海洋边界划分争端的国家包括: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由于岛屿争端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在短时间之内难以解决。因此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新的海洋秩序,《公约》第83条提出了“临时安排”的建议,争端各方在领土争端解决之前,应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之下友好协商解决。
  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20余个成功案例,但是在我国还没有成功的实践。共同开发涉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还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有关,因此达成共同开发的协议十分复杂,需要很长时间。笔者认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对于共同开发协议的顺利达成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主要结合世界范围内相关成功案例来论述我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由于海洋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的天然特征,本文只探讨非生物资源的油气田共同开发,不涉及煤炭、金属等固体性非生物资源。
  共同开发的基本分类
  按照先前共同开发的成功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标准:
  (一)跨界的共同开发与有争议海区的共同开发
  这种分类主要是以共同开发区的选定与海洋边界线的关系来确定的。
  跨界的共同开发是在边界线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的共同开发。
  有争议海区的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在主张重叠区的共同开发。谈论我国与邻国的共同开发,除中越的北部湾之外,均属于这种类型。
  (二)代理制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式共同开发和双方政府共同管理式共同开发
  这种分类标准主要是以共同开发的合作管理模式来划分的。代理制共同开发,主要是一个当事国代表双方国家管理共同开发区。共同经营式共同开发,主要是指共同开发的国家之间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经营。双方政府共同管理式共同开发,是双方国家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在双方政府的控制下进行共同开发。
  从国际实践来看,第一种分类标准被普遍认同,本文也将从这个角度来论述我国与邻国海洋边界石油共同开发区的选定。
  中国与越南在北部湾地区跨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
  正如前述,我国目前只与越南之间在北部湾地区达成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因此,目前只有在这一地区的共同开发属于跨界石油的共同开发。
  跨界油气开采源于美国国内的陆地油气田开采,由于油气田资源具有流动性,当处于同一地质结构的跨界油气资源开采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结果将会损害跨界另一方的利益。美国国内案例由最初的“捕获原则”发展到后来的“一体化开发原则”,这种发展不仅有利于开采方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对既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0世纪60年代后,这一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好发展,商业性的一体性开发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石油开采的良好惯例。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虽未区分自然资源是跨界的还是位于争议区,但明确表明了合作原则在这一问题上的重要作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共同资源开发问题虽然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该《公约》第83条做出了“临时安排”的过渡性规定。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因此,目前我国只有北部湾地区有可能进行的共同开发属于这一类型。该协定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尊重划归对方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权利。因此,双方均有权在各自的大陆架上自行勘探开采油气或矿产资源。但对于尚未探明的跨界单一油气地质构造或跨界矿藏,参照各国的划界条约和实践,双方约定应就此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开采的协议”。
  因此,根据《协定》,双方应借鉴前有的国际实践,在边界两侧划定油气田共同开发区,先行进行共同勘探,为日后的共同开发建立合作基础,增强双方互信。2015年4月7日到10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率领高规格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为两国的合作开发发出了积极信号。中越油气田共同开发区范围的确定应借鉴中越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区的确定范围,也可以考虑中越双方尚未确定边界的北部湾外口地区。在地理位置的选择上,应在海上边界两侧确立面积相当的共同开发区进行共同开发。如1974年《法国和西班牙关于两国在比斯湾划分大陆架的协定》所划的海上共同开发区在边界两侧的面是相等的。
  这类油气田共同开发由于不存在划界争议,和有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相比较为简单,可先行实践,为有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奠定实践基础。
  中国与邻国在有争议海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
  目前,中国与海上有争议的邻国有8个,争议性质包括两类,一是岛礁主权之争,比如中日的钓鱼岛和南海的南沙群岛的岛屿主权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有关国家非法侵占或管控我国领土或周边水域引起的。二是海洋划界争端,这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远350海里的大陆架制度,形成了各国的海上权利重叠区块。该《公约》不允许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单方面的宣布争议海域的权利,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争议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须通过《公约》第十五章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这两种争议虽然分属不同范畴,但又相互影响,相互牵制,大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岛屿主权争端由于情况复杂,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本文不做赘述。本文只对权利重叠海域的油气田资源共同开发的开发区选定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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