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之家庭因素探讨


  摘 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主要从家庭方面论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家庭因素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79-02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概念是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然而,目前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宪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虽然有“青少年”这一称谓,但对“青少年”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的表述和界定。目前,中国学者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释义只是学理上的解释,而非法律上的定义。但是,学理上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解释,必须以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规定作为解释基础,而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任意加以解释。因此,在中国,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①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不是为了定罪量刑,所以,它并不完全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所以,它研究犯罪既要依据《刑法》的规定,又不局限于《刑法》。从年龄上说,青少年犯罪研究对象可以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行为内容上说,青少年犯罪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青少年犯罪可以表述为:已满6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则是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已满14周岁未满26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②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的问题时,一般以广义的青少年概念作为基础进行研究。
  二、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一)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的残缺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残缺家庭主要是指由于父母离婚、死亡、服刑或其他原因丧失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导致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的一种现象。在这种家庭中,极易导致青少年的放任自流、误入歧途,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教育
  1.家庭教育内容
  家庭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思想教育、人生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培养崇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家庭对青少年进行的是歪曲的教育,那么青少年就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能力
  家庭教育能力是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平状况,主要受父母的文化程度、家庭教育资源和用于教育的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一般而言,父母的文化程度越低,青少年得不到应有的良好的教育,越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资源和用于教育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也有一定的关系,家庭教育资源贫乏、用于教育的时间不足,都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关系到家庭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育方式不当,很有可能会导致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1)盲目溺爱。溺爱是导致教育失败、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造成家庭悲剧的重要因素。父母对子女一味宠爱、姑息迁就、百依百顺,导致青少年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自私自利、惟我独尊、占有欲极强的心理。当其不断增长的欲望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由于外界不能满足其一贯的“手到擒来”的要求,加之青少年的认知能力还较低,思想觉悟水平不高,还未形成健全的人格,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做法,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2)简单粗暴。在现代社会升学、就业压力的驱使下,父母抱着“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在各方面严格要求青少年,以使他们在将来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但是,有些家长在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时,走向了与溺爱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就是简单粗暴。这些家长在发现孩子有不良恶习或者犯错时,不是说服教育,而是进行粗暴地打骂、捆绑、罚跪、驱赶,造成父母和子女感情不和,形成情绪对立和不信任的局面。一方面,孩子在家庭中缺乏温馨感,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很可能在教唆犯的引诱或威胁下,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父母本身的粗暴行为,给青少年以效仿的榜样,极易养成他们争抢好斗、蛮横无理、粗暴残忍的性格,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3)放任不管。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缺乏思想沟通。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者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的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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