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滑坡期法律的角色扮演和“道德条款”的适用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难免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个道德大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鲜事物,也带来了新的观念、新的思考方式和生活方式,而它们当然也无可避免地与传统观念和行为模式发生激烈的冲突,在不断的碰撞中,传统的道德观念不断被改变甚至完全摒弃,出现了道德的严重滑坡。那么,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应该站出来,扮演维护优良传统道德的角色,特别是现有法律中的“道德条款”,应积极发挥作用,本文就道德滑坡期法律的角色扮演和“道德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和探索,在理论研究上,在法官判案的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道德滑坡 角色扮演 “道德条款”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牛冀群,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03-02
  一、道德滑坡现象的概述
  改革开放给我国的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经济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改变,社会精神生活领域也随之产生变化,一个突出表现就是道德失范频发,社会的道德水平出现滑坡。“所谓‘滑坡’,是相对于中国优良的传统道德而言的 ,指的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中国出现的丢失优良道德传统和‘道德失范’的现象。” 在新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形成之际,原来行之有效的很多道德准则和规范也失去了对人们社会生活行为的约束作用,道德建设“断带”,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部分处于紊乱状态。道德滑坡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更不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而是一种不正常社会现象,是忽略了传统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不可缺少的作用,轻视了传统道德在当今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力量,忽视了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割裂了道德和法律联系的后果,是一种道德转型期的畸形现状。
  近几年,新闻报道中关于“婚外情”、“包二奶”、“见死不救”、“见老不扶”、“医患医闹”等道德滑坡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这些社会现象引发的法律纠纷更是处于舆论报道和老百姓茶前饭后议论的风口浪尖,“彭宇案”和“泸州继承案”都“风靡一时”。这些案件的发生和审判也引发了一系列思考,道德和法律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对于违背道德但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的行为的态度是什么?在道德滑坡期,法律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法律中的“道德条款”应该如何更加合理有力地适用,来维护传统美德,树立优良社会风气?这些问题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面对、解决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要向老百姓回答和普及的。
  二、道德滑坡期法律的角色扮演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内容上、功能上都有着密切而又复杂的联系,但由于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他们在产生的社会条件、表现形式、体系结构、作用范围、制裁方式、义务特点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我们必须要辩证看待法与道德的关系,特别是在我国,一个社会主义道德大国,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二者的相互作用,不应该偏向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努力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为社会主义服务。主要来源于人们内心自律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具有指导和价值观念的保障的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反过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能够使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奖励性和惩罚性的手段对社会价值观进行调节和整合。目前,在我国道德处于滑坡期,法律应该扮演一个维护优秀道德传统,惩罚道德失范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促进建立新的良好的道德体系的角色。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1.现有法律中的“道德条款”应充分被法官作为判案的依据。虽然法律和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笔者认为,道德转化为法律之后就变成了法律,而不是我们所谓的“道德条款”,我们称呼具有道德内容的法律条文为“道德条款”,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具体的实施准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也证明他们没有真正发挥作为法律的作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真正依据“道德条款”判案的情况极为罕见,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严重的限制,判案过于机械化和法条化,法官只看法条,甚至“丧失”基本的生活常识,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或司法解释,法官的判决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被评价为受到舆论和民众情绪的左右和控制。法官应该被给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预防司法权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方法不是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充分赋予法官裁量权后,审判责任明确化和审判监督机制的健全。所以,“道德条款”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应当充分被法官作为判决的依据。
  2.现有法律中的“道德罪名”不应是摆设。在现有法律中,像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与道德规范息息相关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因为有些罪名是不告不理,甚至有时是告了也不理的,或者是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宽恕态度的本意是为了维持家庭和谐和社会的安定性,但在现在的道德滑坡期,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所以在道德滑坡时期,所谓的“道德罪名”不应该继续成为摆设,而是应该充分被落实,既可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3.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把最新的基本道德义务规范和优良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强制力调整范围内。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律,每一种社会规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来维持生命力的。法律应该弘扬传统美德,奖励道德模范;惩罚社会中大量出现的严重道德失范行为。比如见义勇为的英雄,他们由于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笔者认为,无论是社会、国家,还是受益人,都应该积极主动为这些人们的模范道德行为买单。对比看来,那些严重的道德失范行为、引起较强社会反响和道德动荡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法律应该让道德失范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比如被扶老人敲诈好心人,对于这样的老人如果不适宜用自由行惩罚,那就进行经济上的惩戒,至少表明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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