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邱晓华重婚案等看刑法介入私权的底线


  摘要:邱晓华重婚案曾经轰动一时,引起了法学界极大的关注。这位高官因收受贿赂但是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好处,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其构成了重婚罪而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这在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这是第一位因重婚罪而被判刑的高官,同时这个案件也引发了学界对刑法对于公民个人私权介入的讨论。
  关键词:重婚罪 私权 犯罪圈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2
  一、邱晓华重婚案
  邱晓华重婚案之所以能引起刑法学界极大的关注,不是因为其重婚罪的案件性质,而是因为这是一位开始是因上海“社保案”被牵扯到的,被查贪腐最终却是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高官。邱晓华系原中国
  统计局局长,在被查出时,其与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的某女子已育有一子。
  我国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从我国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重婚罪的构成不仅仅是法定婚,而且还包括事实婚。理论界对重婚的理解,实
  际上形成了三种观点。①持狭义观点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
  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学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构成重婚罪,首先要有合法的婚姻存在,只有合法的婚姻才能收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于后两种说
  法笔者认为过于宽泛,这样容易扩大犯罪圈,使得国家的公权力公然侵害人们的生活,侵害人们的正常的生活秩序。
  对于重婚罪存在的另一个争议就是对于“配偶”的理解不同。关于有配偶的外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登记说。即认为有配偶只限于经过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②其二,登记、事实说。
  即认为有配偶既包括经过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条对“非法同居”的解
  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本解释中可以看出,构成非法同居的主体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有配偶者”的界定就是
  必须有合法婚姻在身的人,如果本身就没有经过国家机关的正式登记,仅仅是构成事实上的婚姻,而与他人同居者,并不构成婚姻法中的“非法同居”,也不可能构成重婚罪。
  在邱晓华重婚案中,邱晓华本身有合法婚姻在身。其与其情人在上海安家,并对外确实是以夫妻相称,且育有一女。从邱的行为来看,其后一关系确实已成为事实上的婚姻,所以邱晓华构成了重婚罪。
  在我国的重婚罪中,犯罪主体有两个即“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在本案中,司法机关只是追究了邱晓华的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相婚者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这显然是对邱晓华
  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邱晓华重婚案另外一个争议的焦点是重婚案的启动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重婚案件应当时自诉还是公诉,在学界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
  家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应当予以公诉。重婚行为的可归责性在于,行为人不仅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破坏社会秩序和制度的性质。因此,其性质应属公诉范畴的刑事
  犯罪案件。④但是有的学者认为,重婚罪应当适用自诉,同其他的婚姻家庭罪一样。⑤
  二、私权的概念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
  (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私
  权社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要,因此对于私权社会公权过多的介入就会造成公民企业畏首畏尾,凡是都有所顾忌,这将会极大的限制了公民企业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及生产活动的自由,反而不利于一个社
  会的发展。
  私权,又称私权利,其重点在“权利”。人们对权利的追求肇始于启蒙运动,自然法学派主张“天赋人权”,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过于扩张,赋予公民相当程度的权利自由。这
  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于挣脱封建社会的束缚,积极追求个人利益,确信“私有财产不得侵犯”将私有财产神圣化。“每个公民都决定在其私人世界中,什么是法律
  事项,什么不是,每个公民都成了法律生活的正式表面之下的一种立法者。”⑥但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自由主义的放任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国家本位主义逐渐
  取代了个人本位主义。国家开始立法对私法扩张的限制。例如对于私有财产神圣化的限制,在财产权的所有权的使用中就设定了“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利益的无限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损害了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国家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蔓延,逐渐允许国家的公权力侵入私权。作为公权力
  之一的刑法也逐渐被用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后盾。为了打击新型犯罪,刑事立法者逐渐扩大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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