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社会组织:专家给出多项建议


  意见内容
  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会审计制度
  《意见》要求,完善对社会组织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意见》还要求,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当前现状
  制度执行不统一 缺乏专业财务人员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史久磊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主要来自于政府,因此政府是社会组织主要资金支持方。社会组织的主要资金支出是业务支出,职工薪酬和设备支出通常也占比较大。
  史久磊表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普遍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还不够完善,高端专业人才比较欠缺,导致财务人员由非专业人员担任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社会组织自身并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各个岗位分工不够明细,容易出现会计岗位兼任的现象。
  此外,由于社会组织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 对这样一个庞大的领域进行管理,是非常巨大的社会工程,没有财务信息化软件工具,难以推行财务制度规范化应用。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审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胡耘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一季度,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 8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社会组织能否持续、良好、健康的发展,规范的财会运行情况乃重要影响因素。
  胡耘通说,实际上,早在2011年《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就单独规定了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2015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就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见,对于社会组织财会管理,国家一直在持续关注并予以规范。经过多年探索,社会组织的财会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社会组织的财会管理领域,财政部在2004年就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旨在规范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但胡耘通指出,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会计核算不规范。某些社会团体和规模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执行该制度,而是执行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不统一和相关财务指标统计不真实。第二,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随意使用普通收据、不同类型收据混同使用、填开收据内容不全等现象。例如,由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可以免税,有些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等非会费收入违规使用会费票据,混淆收入类别,进而偷逃税款,而有的社会组织仍存在“白条”入账问题。第三,资金使用不规范,尤其是现金结算现象严重。有些社会组织在支付工资、费用的时候,大多直接使用现金结算,甚至上万元的款项也不通过银行转账,组织负责人大多解释称“为了节约银行转账手续费”。还有些社会组织从收入中直接开支,存在坐支现象,这就非常容易滋生腐败和财务舞弊行为。第四,缺乏内部控制机制。社会组织往往规模小、业务少、经费缺,多数不单设财务机构,也无专职会计人员,有些由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兼职处理,有些从社会上聘用人员代账,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社会组织账务处理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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