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三个代表” 把握“两个共同”努力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


  
  一、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这一重要论断,上接百年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要求,中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下启21世纪头20年的发展大局,科学、准确、精辟地概括了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集中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小康同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密不可分、互相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精神和物质保障。提出“两个共同”意义在于: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民族工作主题有机结合,既符合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又符合民族工作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民族工作全局,“两个共同”既是民族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途径,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集中体现。
  (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本质要求。“两个共同”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原则和“两个大局”、“三步走”战略目标等民族理论一脉相承,与实施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新的时代条件相结合,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科学内涵,生动而具体地阐明了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中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重大课题,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我国各少数民族跨越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后,历史上形成的各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消除,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之间、各民族内部发展上还存在不平衡等。这种不平衡现象,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贫困地区各族群众热切期望在党和政府的有力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使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契机。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强调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关系,提出“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蕴涵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优越性的根本体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和祖国统一;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协调发展,缩小发展差距,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必然选择。同时,“两个共同”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核心:平等、团结、互助。
  (三)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共同团结奋斗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共同繁荣发展是共同团结奋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共同团结奋斗归根到底又必须以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为基础,并最终体现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只有共同团结奋斗,把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才能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奠定坚实的基础。各族人民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两个共同”辩证统一,深刻阐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各民族的共同利益高于一切。讲团结,是56个民族的大团结,讲奋斗,是为56个民族的共同利益而奋斗;讲繁荣,是56个民族经济社会的全面繁荣;讲发展,是56个民族共同愿望和共同的任务。
  
  二、牢牢把握“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
  
  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是民族工作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两个共同”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明确了根本任务。民族工作要突出主题,促进发展,增强团结,健全法制,强化领导。
  (一)坚持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新中国成立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民族地区基础脆弱、教育科技落后仍然是制约发展的根本因素。如2002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仅为全省的74.74%、全国的48.39%;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全省的89.31%、全国的58.04%。因此,民族地区不发展不行,发展慢了也不行。离开了发展,民族平等是不完全的,民族团结是不巩固的,民族互助也是难以做到的,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全面贯彻“两个共同”主题,要把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作为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首先,从发展战略上,确立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思路。重点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技发展方面加大政策和资金投入,自然资源开发与人力资源开发并重;民族文化事业与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并重;工业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同时要搞好三个结合:国家开发资源与带动民族地区发展繁荣和照顾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相结合;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与山区少数民族群众脱贫发展相结合;国家扶持与各族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相结合。二是发展政策措施上,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因族制宜。特别是边境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特困民族地区是需要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特别关注的特困群体。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云南制定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采取“一族一策、一山一策、一族几策”等特殊政策措施。实践证明,实行分类指导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三是发展步骤上,从关系全局的重要环节着力,从各族群从最急最难最需入手。“兴边富民行动”的倡导和实施,把边境民族地区放在世界政治格局和全国工作大局来研究发展问题,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良好反响。云南边境地区免费教育解决了群众最关心、最亟待解决的困难,得到了各族干部群众的欢迎。同时,我们也体会到,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二)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一个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环境,同时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任务。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矛盾尖锐,社会冲突加剧。民族分裂、民族纠纷和仇杀,宗教狂热,恐怖暴力活动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超级大国的干涉与插手,使一些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得不到保障。纵观国际局势,我国的民族关系最好,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最好,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最强。但越是民族团结、民族关系最好的时候,越要清醒地看到民族关系方面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已经存在的发展差距和差距拉大的趋势,不平衡心理加剧,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资源权属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矛盾不断增多,忽视党的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情况和矛盾增多,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又成为新的隐患和热点;由于世界上民族宗教问题不断升温,国际上的民族主义浪潮也会对我国特别是边疆地区的民族关系产生波及和影响,有时甚至十分尖锐;西方反华势力利用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对我国特别是边境一线进行渗透、分裂活动等等。因此,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两个共同”,在全党、全社会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政策宣传教育,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协调民族关系,不断总结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使成功之举化为长效机制。对于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则予以彻底揭露、旗帜鲜明地作坚决斗争。高举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旗帜,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
  (三)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实现、维护、发展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行政、依法协调民族关系,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平等和发展权益,是新世纪新阶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制保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指示精神,坚持基本法高于部门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把法律具体化、政策法定化、经验定型化、工作社会化。特别是要把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在民族法制上具体化,把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转化为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并使之法定化。把党和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目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两个草案争取年内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用法律确定民族政策的要求,又要依靠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从它诞生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我们党历来把民族问题看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这方面作出了表率。云南民族工作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条。云南历届省委、省政府从云南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新中国成立初,就成立了由省委第一书记兼任书记的民族边疆工作委员会和政府主要领导兼任主任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全面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迅速稳定了全省局势,为祖国营造一个和平、安宁、稳定的边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云南省委、省政府通过拨乱反正,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提出了“在云南工作,如果不研究民族问题,不懂得民族工作,就不是称职的领导”等一系列重要观点,把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要问题特别是难点、热点问题,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协调研究解决。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制定出台了民族工作“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创造性地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民族工作部门职能作用、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有机结合。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达到了25.6%,今年8月,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使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25种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一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目标已经实现。一大批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各条战线上成为建设边疆、繁荣边疆、稳定边疆,带领各族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骨干力量。民族工作的实践充分表明: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
  
  三、按照“三个代表”和“两个共同”的要求,在武装思想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是加强党对民族工作领导的关键环节。
  
  民族工作是全党的工作,民委是党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职能部门,为此,民委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党中心工作,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一个民族关系和谐、民族团结巩固、民族地区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民委工作的根本职责。一是把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相结合,把握主题,加强调查研究,推进民族工作理论、政策、思路、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努力当好党委、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二是团结干事谋发展。要以班子的团结带动民委系统干部的团结,促进各民族干部的团结,进而增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同时,团结必须通过干事来检验,团结必须通过干事来巩固,团结通过干事来发展。大力倡导积极干事、善于干事、齐心协力干大事的风气。并不断改善新形势下开展民族工作的基础条件。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这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委工作的根本要求。
  当前,在民族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方面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检验民族工作;另一方面,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民族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牢牢把握好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国各民族共同步入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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