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构建广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摘 要:广西民族工作的成功实践和各民族大团结格局的形成,是党和国家正确实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的结果,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当前,构建广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筑牢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
  关键词: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广西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3.012
   [中图分类号]D064(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3-0056-06
  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也是我国民族成分最多的省区之一,居住着壮、汉、瑶、侗、苗、京、回、毛南、仡佬、仫佬、水、彝等12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友好往来,守望相助,建立了良好的民族关系。同时,广西位于祖国的南部边陲,集沿边、沿江、沿海于一体,是我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唯一的一个既沿边又沿海的省份,也是我国西南地区中唯一具有出海口的省区,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广西今天所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西长期以来形成的各民族互助合作、友好平等、和睦共处的民族大团结格局,更是得益于党和国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广西的成功实践。本文主要基于当前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问题所面临的新情况,通过对党和国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广西的成功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并结合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广西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提出对策思考。
  一、现阶段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问题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党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正确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民族问题的科学理论体系[1]。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如学术界一些学者关于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等主张。
  提倡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其实质就是对我国业已形成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质疑乃至否定[1]。在各种质疑或者否定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观点中,某学者所持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发表的《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一文从解析“民族”概念与“族群”概念入手,引出了民族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两种政策分类导向:政治化与文化化,从而提出了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2]。此后,该学者又相继发表了《当前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反思民族研究:理论与实践》、《如何思考中国的民族研究》、《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与现状》等一系列文章,进一步重申和强调其关于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思想。该学者认为,将民族问题“政治化”,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采取政治化和制度化的措施,使少数民族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利和“自治区域”,容易增强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激发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从而有可能产生导致国家分裂的隐患,因此应提倡民族问题的“文化化”,淡化其中的政治因素。如按照该学者主张去实践,其结果就是要逐渐取消国内各民族的民族身份和民族权利,从而取消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倾斜政策,从而解构我国现行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实际上是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观点的延续和具体表述。主张此说的学者在其发表的《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一文中,以2010年1月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同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为背景,就两个会议所提出的要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方针和要求为依据,认为这是我国民族政策即将要实现转型的兆示,提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当前和今后民族发展的潮流,应该以国际上诸如美国、巴西、印度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所谓的“成功经验”为借鉴,与时俱进地推动我国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型,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促进国内各民族交融一体,不断淡化公民的族群意识和56个民族的观念,不断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切实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促进中华民族繁荣一体,共同构建中华民族大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3]。具体分析看,“第二代民族政策”说实际上就是以西方的“民族国家”学说以及西方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熔炉模式”来取代和覆盖我国现行的一整套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一方面,它违背了我国民族发展的规律。当前,我国的民族发展是各民族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但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这决定了当前和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以加速推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来消解民族意识,淡化56个民族的观念,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一体”,这远不符合当下中国实际;另一方面,它延续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如“从保障个人的公民平等(而不是强化国内各族群、民族的集体身份和权利)”的角度,“按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处理”,“淡化附加在各族群(民族)成分上的政治权利”,“各省级行政区、各地级行政区、各县级行政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以族群(民族)因素而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等观点[3],看似要贯彻和实现民族“平等”,实质上是要肢解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张削弱、虚化乃至取消民族区域自治。
  无论是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还是“第二代民族政策”说,其所谓的理由依据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我国现行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照搬了前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主权统一埋下了分裂的因子;二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工作利用政治化和强制化的手段人为地分离民族群体,强化了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之间的身份,造成了彼此之间的摩擦和隔阂,阻碍了中华民族的融合过程;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化了自治主体民族的民族意识,过分抬高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容易滋生地方民族主义意识,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也不利于巩固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四是各种面向少数民族实施的优惠政策,使得主体民族成员遭受到了一种“逆向歧视”,有违于法律的公平,加深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矛盾。其实,这些“理由依据”都不切实际地借鉴、照搬乃至移植国外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做法,却忽视了我国的国情背景和民族实际,进而质疑、虚化、否定我国现行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那种把多民族当‘包袱’,把民族问题当‘麻烦’,把少数民族当‘外人’,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身份、忽略民族存在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的想法是行不通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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