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国共合作组织形式及其对处理台湾问题的现实启示


  摘 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曾实现过两次不同形式的合作,其中抗日战争期间的第二次国共合作在推动和最终取得中华民族抗战胜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同于第一次国共合作,此次合作实际上采取了“多层面交流机制”的组织形式。抗战的胜利客观上证明第二次国共合作采取的这种合作组织形式是成功的。此种组织形式对我们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广阔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参鉴价值。
  关键词:第二次国共合作;组织形式;“多层面交流机制”;台湾问题;和平统一
  中图分类号:K265.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44-04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两次不同形式的合作,其中抗日战争期间的第二次国共合作尤为重要。在外敌入侵、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国共两党捐弃前嫌、同仇敌忾,奏响了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雄壮乐章。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全民族团结的胜利,也是第二次国共合作的胜利。探讨第二次国共合作中的国共两党合作组织形式问题,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价值,而且对解决台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第二次国共合作组织形式问题的学术争论及其局限性
  学术界对于国共两党在第二次合作中组织形式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共党史、中国国民党党史、国共两党关系史以及抗日战争史等的大量著作中,在总结论述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特点时,大都将没有合作组织形式作为特点之一加以阐述。例如学者黄修荣在其两党关系史的若干专著中认为“……国共再次合作虽然建立起来,却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是没有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合作”。[1]
  二是在专门研究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组织形式问题上已有不少相关文章和学术论文,其中比较多的基本上将第二次国共合作归结为没有合作组织形式的“党外合作”。如,阎玉田等在分析中国抗战中统一战线合作组织形式问题时就认为:“以国共合作……始终未就统战的组织形式达成一致协议。”[2]林雄辉认为中共方面积极与国民党方面就合作组织形式进行协商,最终“未能实现”。[3]习五一撰文认为:随着一个“大党”的合作组织形式酝酿的流产,“第二次国共合作继续以临时协商的办法维持,直至再度破裂”,[4]两党没有形成合作组织形式。邰凤琳则进一步认为“这种党外合作的方式区别于党内(组织内)合作,当然不需要固定的组织形式”。[5]
  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第二次国共合作是有具体合作组织形式的,并对具体合作组织形式有不同的分析,存在不同的看法。袁素莲认为第二次国共合作既有合作纲领也有合作组织形式,那就是以抗日救亡为纲领旗帜,以求同存异、“两制共处”为合作的基本形式。[6]陶用舒认为第二次国共合作采取的是统一于抗日救亡这个大前提下的“两党两制并存共处”的“党外合作”的合作组织形式,“是国共两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唯一可行的合作方式”。[7]还有学者如田克勤认为采取了特殊的合作组织形式,这就是,国共两党在坚持抗日的前提下,各自保持自己的军队和政权,遇事磋商谈判。[8]
  纵观以上学术研究观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局限:第一,以国共两党之间的党际关系代替整个第二次国共合作难免有不妥之处;第二,将“合作组织形式”局限于行政学定义上的组织形式,没有注意到毛泽东在当时历史背景之下使用“组织形式”概念时所具有的更为宽泛的、外延的、宏观的意义;第三,过分注重“遇事协商”这种合作中的被动性消极的一面,而忽略了积极主动的一面,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对其积极的历史作用给予充分评价和肯定。
  二、对第二次国共合作组织形式的再认识
  1.“合作组织形式”的多学科概念及毛泽东对第二次国共合作组织形式的论述。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判断第二次国共合作组织形式问题,应当先对“合作组织形式”这一基本概念有一个准确清晰、符合历史人文背景的认识。
  所谓“形式”就是事物的形状、结构。《汉语大词典》中有如下解释:“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系统加以结合。也指所结合的集体。”[9]在《现代汉语辞海》中将“组织”作了如下界定:“将分散的人员和事物集中起来,使之有序化和具有系统性、整体性,有一定目标和结构系统的集体。”[10]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认为“组织”是“在人类社会中,人们长期以来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结成的群体。这些具有特定目标的群体就是组织。”[11]另外,在国际关系领域,“组织”也有着比较宽泛的含义。在公认的国际组织中,有种“论坛性的国际合作组织”,表现为“国家间采用论坛的形式来协调成员国的立场,制定共同的规则或政策,但通常不具有操作能力的组织机构,一般也缺乏条约性的组织章程”。[12]具有代表性的是“亚欧会议”。该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首脑会议、外长会议、经济部长会议、科技部长会议等,以利于展开包括政治、经济、金融、科技、环境、司法、教育等一系列的合作。这种国际组织内部成员虽然没有形式上的紧密联系,也没有常设的组织机构,但却是为国际法所承认的国与国、政党与政党之间合作的国际组织。
  所以,“组织”这一概念有着比较宽泛的外延,这有别于行政学中的“社会组织”、“人为组织”的概念。行政学将“组织”定义为:“作为动物、植物‘器官’的组成部分,结合成为生命运动系统,引申用于人类社会,称之为社会组织或人为组织。一般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研、群众、宗教组织等类型。”[13]行政学角度的“组织”明显体现了内部关系的紧密性,结构上的有序性,管理上的严密性,是在当今使用的较为多的含义,是“组织”概念的内化和专门化。由于社会历史背景和社会生活内容的转变,“组织”词语的使用逐步发生了狭窄化,人们更习惯于这种行政学意义上的含义,但事实上与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组织”的概念有相当的不同。
  毛泽东在相关的文章中,在运用“组织形式”概念时,有着比较清晰的阐述。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重申加强国共两党组织上合作的极端必要性时,指出了适合中国政治经济及各党派历史特点的三种组织形式,其原文如下:“由于中国政治经济及各党派的历史特点,今天看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可能有下述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把国民党本身变为民族联盟,……二是各党派共同组织民族联盟,……三是没有成文,不要固定形式,遇事协商,解决两党有关问题。”[14]毛泽东指出“这三种组织形式均符合中国的特点,因而都是可行的”,但认为第三种形式“太不密切,许多问题不能恰当的及时的得到解决”,所以他在报告中倾向于采用前两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毛泽东将“太不密切,许多问题不能恰当的及时的得到解决”的第三种方式是非常明确地归于国共合作组织形式之一的,只是认为这种组织形式比较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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