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治立宪到民初立宪:宪法顾问有贺长雄的理论构想


  摘要:《观弈闲评》体现了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对民初立憲的理论及政体构想,但背后蕴藏有更深层次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他对民初立宪的种种设想,实际上不过是将民初立宪的政体参照视线,从共和制国家转移到君主制国家上,而且是将明治立宪作为效仿的对象。这些理论和原则,在他早年建构起来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可以清晰地找到对应的原型,还可以进一步追溯到他宪法学启蒙老师石泰因的理论学说中。由于明治立宪20世纪初以来的走向,愈来愈偏离他心目中的立宪期待,于是他将这套理论及政体构想经过一番乔装打扮,寄托在了民国初期立宪上。
  关键词:有贺长雄;宪法顾问;明治立宪;民初立宪
  中图分类号:K3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7)03-0064-09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7.03.009
  有贺长雄(1860年—1921年,以下简称“有贺”)是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的宪法顾问,在民国初期的外籍顾问群体中,他堪称是备受注目的一位,在当时拥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中日学界关于该人物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还有值得进一步探寻的空间和待解决的问题[1]126131。笔者从有贺关于民初立宪的代表作——《观弈闲评》出发,探寻该书背后可能蕴藏的理论原型,并探讨这些理论和构想之所以形成的缘起及源头所在,以窥视明治立宪的理论学说和近代中国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
  一、《观弈闲评》背后的理论原型
  1913年3月,时任早稻田大学教授的有贺来华赴任北洋政府宪法顾问,成为民国史上第一位外籍宪法顾问。从4月到6月,他主持一个叫做“宪法研究谈话会”的学术研讨班,成员有陆宗舆、曹汝霖、章宗祥、汪荣宝、李景酥、曾彝进以及他的助手青柳笃恒。所谓“宪法研究”即制宪问题,也就是如何为民国量身定制一套合适的立宪政体。经过两个多月的研讨,他对制宪问题提出了许多看法,并最终汇总成一套别具特色的制宪理论及构想,集中体现在《观弈闲评》这本书中[2]134。
  《观弈闲评》不仅是有贺赴任后写就的首部著作,也是他在华6年宪法顾问任职生涯中,针对中国这样一个共和制国家的制宪问题,唯一提出解决方案的著作。“余意则主于研究宪法,以为平生从事于君主国宪,而民主国宪尚系初次。中国此次宪法问题,颇耐研究。盖民主国宪,亦无一定形式,中国之宪法,或不成为法国式,不成为美国式,竟成一中国式之宪,为世界特开新例,亦未可知。”[3]1《宪法新闻》和《顺天时报》这两份报刊,也分别从1913年8月31日和9月14日起连载刊
  登了该书内容,并另起了通俗易懂的标题——《有贺博士民国宪法全案意见披露》,实际上可以认为,该书全方位体现了他对民初中国立宪问题的理论、观点及构想。
  这本书原本共10章内容,最后一章是民国和前清皇室的关系,被北洋政府删略,只刊印了前9章,分别是:《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始末》《宪法上必须预先防范社会党之弊害》《北方续养其保守力以调节南方之进步力》《共和组织论(超然内阁主义)》《大总统之资格任期及选举》《大总统职权》《共和宪法上之条约权》《共和宪法上之陆海军》和《省制大纲》有的章节还独立发表在民初的报刊上,例如:第7章《共和宪法上之条约权》发表在《法学会杂志》1913年6月15日第5号,第1章《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发表在《法学会杂志》1913年10月15日第8号等。。从内容上看,大致分为理论和构想两类,开篇第1章先提出一个基本理论,接下来是对各制宪问题的具体构想,关于立宪问题的看法则穿插其中[4]106114。
  (一)“统治权转移”理论的提出
  “统治权转移”理论不仅在当时受到舆论关注,拥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而且在国内学界的影响力持续至今:关于民国成立的法理基础,素来有“暴力建国论”和“契约建国论”两种观点,前者基于辛亥革命,后者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依据,又叫“国权授受说”关于这两种观点之分歧,较新观点可参见《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清帝《逊位诏书》在辛亥革命中的法律意义”主题系列论文,章永乐的《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高全喜的《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凌斌的《从<清帝逊位诏书>解读看国家建立的规范基础》(载《法学家》2013年第4期),以及杨天宏的《清帝逊位与“五族共和”——关于中华民国主权承续的“合法性”问题》(载《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2期)等。。所以,提出“统治权转移”理论的有贺,被看作是炮制“契约建国论”的始作俑者。
  “统治权转移”理论紧紧围绕“民国成立史”探讨,大致有三方面观点:第一,认为民国成立史的起点,是南北议和与清帝退位,并非武昌起义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第二,认为民国成立的法理基础是南北议和、清帝退位,清帝所谓“统治权”并未被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第三,认为民国成立史最突出的特征是清帝让与统治权,这是民国与其他共和制国家的本质区别,由此得出的意义或启示是:“第一,能将不参与革命、不赞成共和之地方暨诸外藩仍包于民国领土之内。第二,无须遵据普及选举法开国民会议。第三,中华民国宪法不必取法于先进共和国宪法”[5]13。
  从表面上看,该理论不仅为“契约建国论”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他接下来提出民初立宪的种种构想铺平了道路。但从本质上看,它的背后还隐藏有另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论——即“历史传统决定论”。
  在他针对民初制宪问题发表的言论中,经常可以看到“历史传统”这一关键词,他也不厌其烦地强调“历史传统”对一国从专制迈入立宪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例如,他说道:“无论何国,其制定宪法均不能置其国之历史于不顾。盖现在国家权力之关系乃由其过去之关系发展而来,非分析其过去,则莫由明现在之由来。徒采取外国之现在,而编纂宪法则遗祸将无穷。故同是立宪国,而其国中之治权颇有参差不同之处。民国自武昌起义至召集国会间,其统治权移转之次节,大与他国异其历史,则将来民国编纂宪法亦当与他国宪法不同。”[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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