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及其特点


  摘 要: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以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为基础,强调要深入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管理国家的宗教事务。习仲勋宗教工作思想的特点是原则的坚定性、思想的前瞻性、工作的全局性,其对我们更好地开展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习仲勋;统一战线;宗教工作;依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0-0043-05
  习仲勋是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共产党杰出的政治工作领导人,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还是改革开放以后,他都长期致力于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的探索与实践。在宗教工作方面,他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处理具体问题上兼具原则的坚定性和方法的灵活性,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见解不仅拓展了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的理论财富,而且为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导。
  一、宗教工作的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习仲勋宗教工作思想的主线,贯穿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工作实践中。习仲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我国的宗教工作实际出发,在具体工作中反复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党的中心工作要求,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始终。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1954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不仅得到了尊重,而且得到了法律保障。习仲勋深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关系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是否能够信任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新国家的改革和建设,因此,他在第三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1955年5月)就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政策。它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它的积极目的,还在于团结广大教徒积极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吸引他们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2]161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对宗教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本政策,它不仅有利于宗教工作的有序开展,更有利于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巩固新生政权以及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我国开展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时期,习仲勋积极推动我国的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废除压迫剥削制度、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的天主教、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敌对势力的控制,开展“三自”(“自养”“自治”“自传”)爱国运动。习仲勋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并特别强调“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2]19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長期政策,现在采取这个政策,将来仍然要采取这个政策,只要有人信仰宗教,政府就要保护他们的信仰自由。”[2]189他讲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在中央还是在地方,现在或是将来都是一样的,一视同仁的,给予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充分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团结一心,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此外,习仲勋也提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的宗教工作经验很有限,这就要求宗教工作干部“在宗教工作中,必须反对简单急躁、企图采用行政命令来处理带有历史必然性、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宗教问题。同时也要反对不敢接触宗教问题,如某些地方对非法的宗教活动活动不加限制与打击的束手束脚的右的错误”[2]154-155。而是要充分认识到宗教问题的特殊性,注重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水平和宗教工作的业务水平,不断探索,防止工作中出现“左”和右的错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宗教工作在指导思想方面进行了拨乱反正,宗教工作重新走上了正轨。习仲勋认为,新时期做好宗教工作要注意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到历史情况和现实条件,要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他讲到,“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2]393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推动了爱国宗教组织的恢复和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的合理安排;宗教界人士中的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以及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等。他还在全国宗教局(处)长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克服宗教工作中‘左’的思想,防止右的倾向”[2]390,因为有“左”的思想的人,往往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因此,他要求我们在宗教工作中,要考虑到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本着慎重的原则,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肃清“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使党的宗教政策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贯彻执行。
  二、宗教工作的基础: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
  宗教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而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帝国主义国家企图通过操控中国的教会,来控制人们的思想,进而达到他们颠覆新中国政权的政治野心。为了摆脱帝国主义对中国天主教会、基督教会的操纵,我国发起了“三自”爱国运动,使中国的教会能够“自治”“自养”“自传”,肃清帝国主义对中国教会的影响。然而,极少数教会内部的帝国主义分子却滥用“神权”,肆意处罚参与爱国运动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甚至宣扬爱国是有罪的;作为教徒就要先爱教,再爱国。根据这种现实问题,习仲勋在坚持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工作主线的前提下,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提出两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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