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贴制度及其影响


  摘要:给宗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是新疆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该政策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最终于2005年正式形成,这项政策实际是对教职人员爱国政治立场的支持,更是对其协助政府工作的鼓励。然而,这项政策的实际和“非党基层干部”的提法,使不少基层干部感到困惑,使爱国宗教人士对信众吸引力下降。该政策如果在全国各地各教中普及,大概政主教从的依附性政教关系也就成为现实。
  关键词:新疆;教职人员;生活补贴
  D635
  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通过具有宗教信仰的教徒以规定的礼仪形式进行宗教活动为其外在的表现。教徒包括教职人员和一般信教群众。教职人员指在宗教组织内专门从事教务工作并有宗教职称的人,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礼仪、担任宗教组织的各种职务。[1]28掌握宗教知识的教职人员是人―神之间的中介,通过领导仪式或解说教义,他们把信仰者与信奉对象联系在一起,成为神的“代言人”[2]400,在普遍信仰宗教的社会起着特殊的作用。一国内部的政教关系,某种程度可以通过教职人员在国家体制中的位置表现出来。世界各国政教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政教合一、政教主从、政教分离等三种模式,[3]政教合一的社会,居于权威宗教地位的教职人员不仅享有宗教权利还享有行政、司法、经济等权利;奉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成为个人的私事,教职人员没有特殊的政治及经济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张无神论,政教关系是一个很敏感的内容,教职人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权利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本文希望通过对新疆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政府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分析,解析教职人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并以此为视角讨论当代新疆政教关系的变化。
  新疆现有居民中,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按惯例以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人口计算)占到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全疆各类宗教教职人员3万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占到96%,而南疆喀什、和田、阿克苏三地区的教职人员在全疆伊斯兰教职人员中占70.6%[4],因此本文所关注的主要是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情况,其中又以南疆维吾尔族教职人员为主。
  一、教职人员的收入来源变化与生活补贴发放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通称阿訇,清真寺的阿訇不仅指导信教群众做礼拜,也为穆斯林生育、结婚、病葬时诵经,主持各种宗教仪式,调解穆斯林之间的各种纠纷,对维系伊斯兰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目前新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大多非宗教专职人员,在农村就是农民,兼从事宗教事务性活动;教职人员有师徒传承关系,但基本没有上下隶属关系;教职人员的宗教学识获得以本地师承为主,经文学院毕业的数量有限。教职人员上岗就任除必须具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外,还要通过群众推荐、政府管理部门考核等程序。
  对于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来说,因宗教职业而可能的收入来源有几种:信众献给宗教机构的资产及财物、以寺产经营获得的收入、信众交纳的“天课”[5]、教职人员实施宗教礼仪活动获得的报酬、政府给教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此外,许多教职人员还有生产活动收入。也就是说,宗教人士的收入来源,一部分是在世俗社会通过资产或劳动所得;另一部分是因其在神圣世界中的教职身份获得,其中有信众自愿的供奉、教法规范的制度性的交纳以及教职人员履行宗教职务所获得的报酬,还有国家对教职人员制度性的供给(如生活补贴)或报酬(劳动所得)。而国家制度性的供给或报酬占教职人员收入的比重,是作为世俗政权的国家对神圣世界教职人员控制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
  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制度,是农业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制度,是利益分配制度的集中体现。宗教机构或教职人员因其宗教地位普遍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表现出教职人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也反映了该社会宗教的影响力。上世纪50年代以前,南疆教职人员的生活来源很大程度依赖于“瓦哈甫”地。在伊斯兰教中,瓦哈甫指“宗教公产”、“宗教基金”,即符合规定而建立的公共财物、公益事业、慈善组织与基金等。一般来源于穆斯林的捐赠、遗产以及清真寺的收入。[6]257在南疆存在着各类瓦哈甫,是教民为“赎罪”,献给公共的不动财产,包括土地、树木、房屋、店铺、水磨、牲畜等等,土地是瓦哈甫财产中的主要项目。瓦哈甫地的所有权,有的归宗教机构(清真寺、麻扎、宗教学校),有的专用于各种公益活动(如修桥、修路、修涝坝、修义坟等),有的属于维族文化会占有(新中国成立后属新盟),还有部分归属私人。瓦哈甫地的最主要用途是作为宗教费用支出,包括供养宗教职业人员、修建清真寺和麻扎、培养宗教职业者、举行宗教仪式以及宗教机构支出等。据20世纪50年代估计,50年代初南疆四个专区(即现在阿克苏、喀什、和田三地区)的全部耕地中有15%(180万亩左右)属于各种瓦哈甫地,其中地权完全属于宗教机构、公益事业与新盟的公地性质大概有60到84万亩。当时在对南疆10个县农村调查后的不完全统计,农村人口中2%的人从事宗教职业,其中被划为地主、富农的占14%,不从事生产劳动;农民成份的占84%,其中大多从事生产劳动。前者占有占用大量瓦哈甫地,后者占有或占用少量瓦哈甫地(三五亩上下),是维持自己及家庭生活的一种补充。[7]96这些教职人员的宗教地位、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相对应,掌握着宗教法庭权力的教职人员具有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为了获得更多土地和更高教职争夺激烈;一般阿訇多为有一定宗教知识的农民,没有政治权力,但对下层宗教职位的争夺更为激烈,目的是为了争夺土地,争取更多的生存权。[8]290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如何处置瓦哈甫地成为减租反霸及后来土地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瓦哈甫地被认为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公有或半公半私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剥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春,南疆区党委提出调剂土地租佃关系的政策,首先把地主阶级占有和占用的各种瓦哈甫地调剂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以后数次调剂,1952年绝大多数瓦哈甫地已转到农民手里。[7]同时,对于宗教机构所属地产的处置极为慎重,新疆分局在《新疆省关于执行土地改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规定:“寺院现有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在土地改革中一律加以保护,如有农民群众要求征收分配的,须进行说服”。“清真寺、麻扎、宗教学校、喇嘛庙现有的土地及在乡村中属于公共所有的各种瓦哈甫地及其出租的房屋,均一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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