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发展民主政治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较贫穷落后的东方大国如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了艰难曲折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为中国的和平崛起注入了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关键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民主政治
  一.新中国60多年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延续过程
  改革开放前30年的民主建设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后30年我们在民主政治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在前30年民主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和前30年奠定的民主制度框架内取得的。没有前30年的民主存量,就不可能有后30年的民主增量。
  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进步、自由平等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以孙中山先生为杰出代表的近代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最大遗愿,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无一例外都强调民主。中国共产党把自己建立的新政权,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最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追求。人民至上,这是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意义。只有人民共和国,才是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确立了“人民共和”的新体制。在这种人民共和的民主体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服务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人民共和的民主体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最正确的政治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对于千百年来长期处于社会最低层的贫苦工人和农民来说,新中国给他们带来了真正的解放。回顾60多年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虽然我们走过了不少弯路,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我们对人民民主的追求始终没有放弃,我们在民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我们推进人民民主的进程不可逆转。
  二.60多年来,我国的基本民主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和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和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于1954年,但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地方各级人大也随之恢复活动。改革开放后以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许多重大的改革,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明显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明显提高。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人大代表工作站”开始从制度上保证人大代表成为选民的利益代言人。
  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另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其正常活动在文革期间也遭停顿,1978年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此后,民主协商稳步推进:在党章和宪法中明确将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在宪法和党章等权威法律规章中,对政协的结构、职能内容、方式和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大大增强,对党和政府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参政党,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管理。
  自治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的框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民主自治制度主要由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社区自治和待业职工自治三大体系构成。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写入宪法。1984年通过了专门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到2003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实施了133个自治条例和384个单行条例。在基层社区自治方面,1950年,中央政府就在全国各城市设立了居民自治组织,1954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全国普遍推行居民委员会制度。1982年的新宪法,首次将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确认为城市基层社区自治制度,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入21世纪后,新的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又在全国许多城市试行。农村村民自治起步晚于城市居民自治,但后来居上,其发展速度和自治力度均超过了城市居民自治。1982年的新宪法首次确认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并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职工自治方面,建国后中央要求全国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普遍成立“职工在会”或“工人代表会议”,实行企业职工的自我管理。1982年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此后国家相继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规,对企业职工自治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基本框架的确立和完善,我们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治国、政治透明等各个重要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成就。1.在民主选举方面,建国60多年来,选举的制度和机制日益完善,选举的范围不断扩大,选举越来越成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从60多年的民主选举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明显的趋势。一是从间接选举到更多的直接选举;二是从单一候选人到竞争性选举;三是从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2.在民主决策方面,建国60多年来,集体决策的制度逐渐形成,议事规则更加体现民意,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无到有。过去60年在决策民主化方面的主要趋势是,从个人专断到集体决定;从暗箱操作到决策分开;从领导独断到人民参与;从随意决策到政策制定的日益制度化。集体决策是决策民主化的基本内容。3.在民主管理方面,建国60多年来最重要的变化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意识日益强烈,民主管理的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民主管理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基层事务的自我管理,主要是企业职工对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城乡居民对社区事务的自我管理。4.在民主监督方面,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党内监督、政府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监督体系。在过去60多年的民主监督历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信访、举报、舆论、网络等群众性监督成为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建国前夕,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如何避免历史上政权更替、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十分肯定地指出:我们找到了跳出这一周期律的有效办法,这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权。因此,建国后党中央极其重视人民的民主监督,并将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设计中。5.在依法治国方面,建国伊始党中央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推进民主建设的同时,着于建立起各种基本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不久,便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的基本司法执法体系,建立了基本的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执法制度。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党自己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目标现在已经实现。6.在政治透明方面,建国60多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政务公开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设一个透明政府已经成为政治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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