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设立未检办:破解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稀释困境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简称“未检办”)。尽管名为“办公室”而非“厅”,但未检办是实体性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级的专门机构。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正式成为检察业务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也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正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成为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专门职责与独立业务范围的第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也为其他国家机关如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提供了示范。
  事实上,早在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对国家有关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同时,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二十余年来,一个困扰性的问题是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所带来的“责任稀释困境”——谁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但是谁都没有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列为专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其结果是保护未成年人到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人”的地步。
  最近一些年来,令人震惊的恶性案件频发,未成年人遭受各种侵害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各界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对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呼声很高,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如何破解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稀释困境,是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在中央级国家机关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将发挥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困境的积极作用。因为,在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机关中,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将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产生“鲶鱼效应”,督促其他负有保护为未成年人职责的机关积极依法履职,进而破解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稀释困境。
  这种积极效应可以首先在少年司法领域中发挥出来。在少年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居于前承公安后启法院的脊梁骨地位,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设置将可以带动少年警务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促进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革新、专门机构的设置、特殊制度的完善等。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少年警务的发育相对最为滞后,如何促进少年警务的发展也应当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设立的未检办优先考虑的事项。
  这种积极效应也将会在促进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中显现出来。“国家亲权原则”是现代各国保护未成年人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强调国家居于孩子最终监护人的地位,当父母不能、不宜或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积极干预直至接管监护权。国家亲权原则强调的是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和积极角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很多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习惯于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怠于行使保护未成年人职责,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职务犯罪行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负有法律监督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对于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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