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军事法令中的视听形式


  【摘要】商代是至今为止有大量第一手史料可供研究的最早的历史时期,它的法律形式与现在定然存在很大差异,如军事法令中旗帜与音律作为视听形式的存在,不仅符合商代特定历史环境的需要,也为今后法律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基础。
  【关键词】商代 军事法令 视听 旗帜 音律
  夏商周断代工程所界定的商代起止时间约为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1]。河南安阳及其他地区发现了大量的甲骨卜辞,使商代成为了有第一手史料可供研究的最早的历史时期。对于这样处在我国历史初期的商代,它的法律的形式与现在定然存在很大的不同,也包括军事法令,很难找到成文的法律,这样,习惯法就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视”与“听”就是商代军事法令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
  本文中所指的商代的“军事法令”与现代的“军事法”属较为相近的概念。薛刚凌、周健主编的《军事法学》一书中,对“军事法”的定义如下:“所谓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和调控军事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但是商代并无“军事法”这一概念,且关于商代国家性质的许多问题还并不十分清楚,本文权且使用“军事法令”一词,以指称。
  一、“视”之旌旗
  (一)卜辞中的旌旗
  甲骨文中最突出体现旗帜形态的一字,即为“中”,其“像旗帜形。本义是旗帜,借为中。”[6]在甲骨文中更有“立中”一词,作固定搭配使用,“立中即立旂,用以聚众或测风。”[7]据不完全统计,“立”字在《甲骨文合集》与《甲骨文合集补编》中共出现一百八十四次,而作为“立中”固定搭配使用的就达到至少二十七次,甚至“立中”形成了合文,可见商代统治者卜问“立中”之经常,且确实具有独立而固定的意思。
  《甲骨文合集》第39981条卜辞是在贞问,在与“戉方”的战事中有关“立中”,即树立旌旗之事。这是“立中”与商代军事有关的明确证据。
  (二)旌旗在商代军事法令中的意义
  以上由甲骨卜辞证明了“立中”,即树立旌旗,是商代军事作战中的一种确实存在的固定的且重要的项目;通过“旅”字在甲骨文中字形的考察,证明了在商代,旌旗确实具有聚集众人的作用;通过甲骨文中“族”字字形的考察,证明了商代旌旗聚集众人,形成了与军事有一定关系的组织。那么可以证明旗帜在商代军事作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体现在兵员的集结上。当战事发生,一个作战单位的首领即将旌旗悬于高秆之上,是为“立中”,众多参战人员即携带武器于旌旗下集合,跟随本单位旗帜走向战场,在己方旗帜的指挥下与敌人奋勇作战。
  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军事集结,有几条卜辞专门卜问“立中”时是否有风,因为风力的大小会对旗帜的展开与飘扬甚至损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兵力的集结。在生产力水平相差不大,军队的武器装备处在相同级别的情况下,谁能更有效率地集结兵力,谁就能在战争初期赢得先机。
  当然,树立旌旗以发布集结的命令作为商代的军事法令,与现今广泛存在的成文法律并不相同,它应该定性为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上文分析树立旌旗集结作战人员的卜辞和用字是比较多的,这就说明这种行为是一种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习惯。而“立中”的有关卜辞中,也比较多的出现了商王的身影,这说明这种行为是得到作为统治者的商王认可的,甚至是亲自参与。既被社会广泛接受,又被统治者所认可,这正说明了树立旌旗作为战斗人员集结命令确实是商代军事法令中的一项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听”之音律
  (一)《周易》中的“师出以律”
  《周易》有云:“师出以律”,《周易》成书的大致时间应该是在商末周初之际,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10]司马迁也说“西伯盖即位五十年,其囚羑里,盖益《易》之八卦为六十四卦”[11],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周易》是在商末周初之前逐渐形成的。那么《周易》所载“师出以律”确实可以证明商代军队的军事行为是要受到“律”这种形式的规范调整的。
  (二)甲骨文中的“师维律用”
  “律”字在甲骨文中有两种字形,第一种字形与现今所用之字形并无差异,从“彳”从“聿”,第二种字形则从“彳”从“聿”从“止”,卜辞“师维律用”中,两种字形都有采用,《甲骨文合集补编》第09632块卜骨上有卜辞“师维律用”[12],“律”从“止”,《小屯南地甲骨》第119片所刻卜辞亦为“师维律用”四字,“律”则不从“止”。[13]“聿”在甲骨文中的写法徐中舒释:“象以手执笔形”[14],这也是现在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彳”为甲骨文中“行”的半边[15]。第二种字形所从之“止”,在甲骨文中“象脚有指和掌形,本意是人的脚”[16]。
  “师”在甲骨文中可做“军事编制单位之称”[17]。“用”在甲骨文中“为施用之用”[18],“施行,使用”[19]。根据赵诚先生的考察,在“师维律用”一句中,“维”的用法应当是“把宾语提前”[20],则“师维律用”一句用正常的语序表述应该为“师用律”,应当解释为:军队是要适用律的。
  (三)“律”原义讨论
  《周易》中说:“师出以律”,甲骨文中说:“师维律用”,二者年代相去不远,且整句意义大致相同,则其中之“律”当指同一或相当近似之事物。传世史料与出土史料中的记载都是强调“律”这种形式的军事法令在军事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我认为将“律”的本意解释为音律、乐律是较为合适的。
  毋庸置疑,世界各个民族的音乐都起源于相当早的历史时期,中国亦是如此。贾湖骨笛距今约有七、八千年历史,其制作十分精确、规范,并已采用了七声音阶,多数音域可达两个八度以上。[21]可见,其时乐器的制作已经十分成熟。
  如上文所述,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甲骨文中“律”的右半边“聿”解释为“象以手执笔形”,其一部分确实表示“手”,这在甲骨文中有众多使用的例子,无需多言,但另一部分真的如多数学者认为的那样,表示“笔”吗?甲骨文中“竹”的半边恰与这另一部分相同,可能就表示着用竹管吹奏之意。[22]同时甲骨文中“鼓”字有一字型,左半部分为鼓的象形,右半部分为手执竹棍之态。[23]可见“聿”的另一部分极可能并不表示“笔”,而是代表“竹管”或“竹棍”,用以吹奏或击鼓。正是音律、乐律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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