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说理式执法的推行


  [摘要]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广大公民对警察的执法方式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具体要求。警察说理式执法作为警察众多执法方式中的一种,既能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所需,又可以满足广大公民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客观需求。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必要性主要为契合社会契约论思想;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人权保障;其可行性主要为弥补警察刚性执法方式的不足和减少行政争议;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和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执法参与和提升警察执法的民主化水平。在此基础上,树立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观念、重视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以及灵活选用具体的执法方式是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有益路径。
  [关键词]警察 说理式执法 必要性 可行性 路径设计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8)04-0035-05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18.04.007
  一、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的战略背景下,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变迁,广大公民也越来越及时、集中、有效地表达了对我国警察(本文通篇所言的警察均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积极转变执法方式的诉求。警察说理式执法是指警察职业群体通过充分有效的“说理”来达到较好执法效果的系列动态过程。而这里的“说理”具体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讲法理”;其次是“明事理”;最后是“通情理”。在此意义上,警察说理式执法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执法方式,既能够满足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依法治国的客观所需,又符合广大公民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现实要求。而警察作为我国国家重要的执法人员,“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2 ]。故而,从实际出发,需要对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予以具体探讨。本文认为,我国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契合社会契约论思想
  在理论界看来,一方面,“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缔结的协议,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是人们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而形成的,国家权力正是来源于人们转让的自然权利。” [3 ]另一方面,“国家权利源于个人权利的转让,政府权力源于主权者的委托,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始终服务于公民。” [4 ]而警察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类型,也一样是源自公民的让与。那么,警察权力也就理应对公民负责并接受公民的监督与制约。[5 ]警察作为警察权力运行的载体也理应对公民要求警察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做出有力回应。在我国,警察执法最为核心要素即为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控。[6 ] “现代行政管理型法律更为典型的是,官员们行使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在定义宽泛的和总的规则范围内行使权力。” [7 ]而说理式执法在客观上要求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之际,应当耐心、全面地释明他们在执法活动中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而主动将警察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公民的监督制约之下。 [8 ]故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社会契约论思想。
  (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出发,警察作为多个维度和场域的执法人员肩负着重要而又巨大的执法任务。[9 ]比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等等。通过对我国上述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之际有足够的时空范围来进行“说理”。然而,必须将警察说理式执法置于国家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考量和审视。兹举一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覺守法”为逻辑起点,这两个条文在客观上均要求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讲法理”,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耐心的劝导教育进而促使他们自觉遵法、守法和用法等。在此意义上,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正是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和基础下,通过向行政相对人“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等具体方式达到及时有效调处纠纷和矛盾之目的。
  (三)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有利于人权保障
  在现代,因为人权是受国家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的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所以,人权保障既是我国警察执法的出发点,也是警察执法的最终归宿 [10 ]。人权保障的程度是衡量警察是否依法执法、科学执法与合理执法的重要标尺。而人权保障和警察执法的关系也比较微妙,警察执法一旦走向暴力性的极端则可能毫无人权保障可言。当人权保障同警察执法发生一定冲突与矛盾之际,也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基准来综合考量警察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人权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其得以全面实现和切实保障的基本环节。” [11 ]在此,以人权保障角为第一视角,警察说理式执法同一些简单、落后、粗暴的执法方式大相径庭。比如警察暴力执法、不作为执法等执法方式不但没有体现人权保障的高级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且还极易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使得警察职业群体的自身形象严重受损,进而不利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和执法权威的树立;另一方面是直接或间接地不法侵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和构建警民的和谐关系。而警察说理式执法通过“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等具体方式,能积极主动地在一开始就化解警察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12 ],最终则有利于人权保障,进而可以有力地促进警察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荐访问:说理 推行 执法 警察 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