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


  摘 要:当下,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渎职侵权犯罪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的巨大破坏。本文力图以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视角,从分析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中的渎职犯罪现象和发生原因入手,提出此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 渎职侵权犯罪 原因分析 预防策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不仅强化“两法衔接”合力打击环境犯罪,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渎职犯罪打击力度。近年来,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环境监管失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逐年增多。这些案件呈现五个特点:一是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另外环境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也较为多见;二是涉案部门和涉案人员主要以林业、环境监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三是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但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四是案件关联性强,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五是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本文力图以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视角,从分析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渎职犯罪的现象,找到发生犯罪的原因,并提出此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概述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陆续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万余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法院判决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4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从渎职侵权犯罪的角度看,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中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环境执法、安全评估和相关中介活动中都存在渎职侵权犯罪。在导致这起重大安全事故中的诸多环节中,都存在职务犯罪,任何一个环节正常行使职责,严格监管,按标准安评,都不会出现这样的安全事故。
  二、生态环境领域中的渎职侵权犯罪简析
  (一)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内涵
  当前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对照环保部门工作职责,属于环境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有22种,可归纳为六类:一是在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过程中失职、渎职;二是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失职、渎职,包括违规审批、颁发许可等行为;三是在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四是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包括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环境污染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和救援不力,以及阻挠、干涉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行为;五是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六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环保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执法以及中介等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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