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邹议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伴生物。《消防法》的颁布实施,在其法律条文中明确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安消防机构享有了广泛的行政权力,当然,也就拥有了广泛的行政自由裁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防火灭火形势更加严峻,为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安全的发展,消防行政权力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扩张。随着消防行政权力的扩张,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也逐步为人们所关注。由于消防行政权自由裁量权所引发的各类案件也逐年上升。因此,笔者仅以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简要的论述,由此期冀社会更多的学者对此权给予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消防 行政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内涵是什么?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又是什么?这是我们分析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首先必须清楚的问题。
  一、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可谓是国内外学者各执一词。
  1、国外学者的看法。《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为:“自由裁量权,指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1]《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为的权力。”[2]英国法学家哈特(H " Hart )和萨克斯((A " Scacks)认为:“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的权力,而这些方案中的每一个都认为是得了许可的。”[3]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可以这样来理解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一个具体的机构,并授给它行使此权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权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提出异议。另外,由于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去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4]
  2、国内学者的看法。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把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采取行政措施行为的分类并解释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5]孙国华在《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提出:“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即是合法和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6]
  (二)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上述学者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虽说在文字表述方面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明确的看书他们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在理解上是一致的。从国内外学者对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表述中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虽然有一定的差别,但实质上是一致的,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共同之处:第一,自由裁量权来源的法定性。第二,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的权力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加之适时作出最后的决定。第三,自由裁量的“自由”是受法律限制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作出决定。据此,笔者认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消防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够详细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自行作为的权力。
  二、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多种特征,根据以上关于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将其特征总结如下:
  (一)权力来源的法定性。行政权的中任何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不是那个国家行政部门自己随心所欲的制定出来的,都是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我们不难看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
  (二)权力主体的特定性。《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几个权力主体”除了这几个权力主体外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公民个人都不得行使或对其行使给予不当干预。
  (三)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不仅仅是结果的合法而是从立法的目的、执法的过程直至执法结果这整个流程的合法。法律法规明确了行使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时的限制范围,其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四)权力行使的有限自由性。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在消防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对消防个案进行处理。
  (五)权力效力的特定性。从权力的效力来看,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只是根据个案而言的,对于其他的类似案件没有相关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419(1979).
  [3]参见H·Hart and A·Scacks,The Legal Process:Basic Problems in the Marking and
  Annlication of Law162.
  [4][英〕威廉·韦德,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5]王眠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页。
  [6]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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