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建立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国家救助制度


  2007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受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建议稿”;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考虑到那些因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同刑事被害人一样,因为无法从被执行人或加害人处获得经济赔偿,也面临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其中部分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员甚至面临生存的危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逐渐增强,急需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把法院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一并纳入救助范围。
  
  一、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国家救助制度,就是对难以从被执行人或加害人处获得经济赔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由有关单位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发放国家救助基金,帮助其渡过生产生活难关的一项制度。
  (一)保障人的生存权的需要
  据统计,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和旧存执行案件共241.3万件,执结203.7万件,未执结37.7万件;执结案件中,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的59.7万件[1]。当年未执结案件和终结执行案件共计97.4万件。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案件465.3万件[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刑事案件中大约有80%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3]。粗略估计,全国每年有470万件民事、刑事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无法从被执行人或加害人处获得经济赔偿,其中部分人员生活陷入困境,部分身体致残人员甚至因无钱医治而生命垂危[4]。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中央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全国每年400多万件涉法案件无法执行,保守估计,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有上千万人。如此庞大的群体处于困境和痛苦中,这个社会就难以和谐。这种情况得不到扭转,将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同时,我国社会正在急剧转型,大众心理问题日渐凸显。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会诉诸集体访、越级访,甚至采用围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堵塞交通等非常手段,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7%,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3.3%左右的增长速度。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国家财力空前提升,国际地位显著提高,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5]。但是,很多老百姓并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国富而民不裕”的情况比较突出。现在,我们应该进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时代了。民生问题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各种正当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治国执政突出以人为本,人的生命价值、健康价值、尊严价值等都应该越来越受到尊重[6]。建立针对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的国家救助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
  刑法学家马克昌指出,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我国在被害人救助上却还是空白[7]。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相关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那些不能从被执行人或加害人处得到经济赔偿的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进行救助方面,我国法律长期滞后。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我国由“被告人时代”(强调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向“被害人时代”(强调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转变[8]。
  
  二、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
  
  (一)中央明确支持
  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9]。这些举措,为建立针对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的国家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救助资金有保证
  经初步核算,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0.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10],预计年度财政收入将达3.9万亿元[1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委员张卓元预测,2010年我国人均GDP有望达到3000美元[12]。这样,我国将提前10年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可以预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GDP和财政收入都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在国家财政上是有充分保障的。此外,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还可以吸收社会捐款,把犯罪人劳动产生的收益和其他犯罪罚金纳入其中。
  (三)国内相关试点进展顺利
  近年来,国内很多地方开展了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建立针对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的国家救助制度积累了经验。1999年,新疆乌鲁木齐市对乌鲁木齐爆炸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2000年,河北石家庄市对该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发放补助。2004年,山东青岛市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200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放了当地第一笔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款。2007年1月9日,在青岛市中院,一位大学女生前来领取受害人救助金[13]。目前,四川、上海、福建、重庆等省市也已经计划或开始对这一制度的探索。
  (四)国外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新西兰、英国、瑞典、法国、日本、韩国及美国一些州市,先后建立了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一些西方国家将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列入国家救济金项目。如澳大利亚等国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一些医疗事故医院处于无责状态无法赔偿的,遭遇车祸、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的,受害人没有购买保险的,以及刑事受害人无法获得被告补偿的,均由国家专项救济基金进行补偿[14]。
  
  三、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思路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
  国家救助对象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中,难以从被执行人或加害人处获得经济赔偿的人员。全国每年约470万人(不含行政案件受害人)。
  (二)建立国家救助基金
  国家救助基金预算:国家救助的本质是救济而不是赔偿。因此,多数学者认为,涉法案件受害人救助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15]。如果人均发放救助基金2万元,按470万急需救助的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计算,每年需国家救助基金940亿元。
  国家救助基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拨款。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作为特殊的公民群体,其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处于困境中,国家当然有义务给予救助。其中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机关失职的表现。因此,国家财政拨款应是救助资金来源的主体。即便救助资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也不是不能承受。以2006年为例,救助资金只占GDP总额的0.45%,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二是社会捐款。比如邱兴华案,在没有任何组织的情况下,他的妻子获得了多笔捐款,说明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定的资助能力[16]。三是犯罪人劳动产生的收益和其他犯罪罚金。2006年,青岛等城市曾经做过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尝试,其资金来源之一就是其他犯罪罚金[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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