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人驾驶实际有牌证但未悬挂号牌的车辆肇事如何处理


  关键词 车辆肇事 无牌证 未悬挂 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张伟,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8

一、案情


  胡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胡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经查证,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悬挂号牌,胡某到案后供述他从朋友处借车时就发现该车未悬挂号牌,直至事故发生后仍认为该车无牌证,但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车实际上有牌证,只是车主没有按规定悬挂号牌。

二、分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的争议在于:胡某误以为机动车无牌证仍驾车上路(车辆实际有牌证但未悬挂号牌),在这种状态下能否认定为《解释》中规定的“明知是无牌证而驾驶”的情形,从而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行为符合《解释》中规定的“明知无牌证而驾驶”的情形,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实践中若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办理牌证,并悬挂于车辆指定位置,则会大大增加事故发生后追查肇事车辆的难度,令司法成本增加,还可能导致被害者得不到赔偿,因而《解释》在“明知无牌证而驾驶”的情形下规定了比一般标准低的立案门槛,意在通过加重这种妨碍查证的行为的违法成本来减少、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从而便利司法机关的查证工作,减小查证难度。从这个角度讲,只有机动车办理了牌证,并悬挂于车辆指定位置,才能有效保证立法目的得以实现,而即便机动车办理了牌证,但实际没有悬挂于车辆指定位置,仍会导致有违立法目的的结果出现,所以从立法本意和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讲,《解释》中的“无牌证”应当是指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牌证,或者虽办理了牌证但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两种情形。因而胡某无论对机动车有无牌证的认识是否与实际相符,其行为都符合《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行为不符合《解释》中规定的“明知无牌证而驾驶”的情形,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从字面意思理解,《解释》中规定的“无牌证”明确是指机动车没有依照交通管理法规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牌证,如果将“办理了牌证而没有实际悬挂号牌”这一情形包括在内,那么这种理解明显超出了《解释》中相关法条用语的字面意思和语义射程,也与一般社会公众对“无牌证”的通常理解相违背,是一种不当地人为扩大解释。而《解释》中的“明知”是指“无牌证”这一客观事实或者状态为行为人所明确知晓,从法条用语内在的逻辑关系来看,首先必须要有“无牌证”这一客观事实或者状态存在,然后才能有行为人胡某是否“明知”的问题,因此胡某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明知无牌证而驾驶”的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明知无牌证而驾驶”的情形,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从条文本身用语和内在逻辑关联的角度来看,《解释》中规定的“无牌证”實际是指机动车辆没有依照交通管理法规到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者申领临时号牌的情形
  刑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首先应当严格遵从条文用语的文字含义和内在逻辑关联,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原文规定是“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在通常的汉语词义中,“无”就是“没有”的意思。从语句结构关系来看,“无牌证”与“已报废”都是对“机动车辆”的限定,也就是说这里的“牌证”是指机动车辆的法定牌证。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机动车辆的法定牌证主要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并且条文中“无牌证”和“已报废”之间明确使用了“或者”,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是择一关系,而“牌证”之间没有使用“或者”等同等功能的用语,由此可以推出“无牌证”是指同时没有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正是因为如此,机动车辆在办理了临时号牌的情形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不具备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但仍不能认定为“无牌证”。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当中,只有当机动车辆没有依照交通管理法规到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者申领临时号牌时,才有可能出现号牌(包括临时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均没有的情形,因此这里的“无牌证”实际就是指机动车辆没有依照交通管理法规到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者申领临时号牌的情形。
  另外从反向逻辑推理的角度来看,《解释》中的“无”对后面“牌证”的语义功能是同一的,如果无号牌可以扩大理解为包括号牌已申领但未悬挂指定位置的情形,那么交通管理法规也规定了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同理也可以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认定为无证的情形,但是这种认定很明显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程度和语义期待。
  (二)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将《解释》中“无牌证”的规定理解为包括“有号牌但未悬挂”的情形,是一种缺乏明确依据和经不起推敲的错误解读
  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在实践中不办理牌证或者办理了牌证但未将牌证悬挂在车辆指定位置会妨碍车辆肇事后的司法查证工作,因而《解释》意在通过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降低入罪“门槛”,从而增加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来减少、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由此,可以推出《解释》中的“无牌证”应该包括“有号牌但未悬挂”的情形。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对《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所做出的上述解读缺乏明确依据,且经不起推敲,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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