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女性犯罪研究


  【摘 要】近年来,白领女性犯罪大案要案不断,白领女性犯罪也呈现新特点。本文立足白领女性犯罪特点,探究其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白领女性犯罪的最佳措施。
  【关键词】白领女性犯罪;犯罪特征;犯罪原因
  
  伴随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犯罪数量也不断增多。白领女性作为重要的女性群体,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现代白领女性犯罪呈现新特点,引起学界关注。本文也将从白领女性犯罪特征出发,思考白领女性犯罪原因,以更好的预防白领女性犯罪。
  一、白领女性犯罪概述
  1939年美国“犯罪学泰斗”E.H.萨瑟兰教授提出白领犯罪概念,在1949年出版的专著《白领犯罪》中指出“白领犯罪”可以大体上界定为由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执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1]目前我国学界并未给出白领犯罪概念,笔者认为白领犯罪是具有较高技能或经营管理管理职能的人,利用自身技能或社会优势实施的犯罪行为。白领犯罪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从事一定商业活动,一类在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有职务便利。由此白领犯罪也分成两类,第一类涉及企业商业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也含具有较高技能的自由职业者利用其技能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西方国家又称之为粉领犯罪。[2]白领女性犯罪则专指白领犯罪中的女性犯罪问题。
  二、白领女性犯罪的特点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白领女性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白领女性在商业活动或政治活动中能力显著,不能自律走上了犯罪道路,典型案例是原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集资诈骗案和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参政的女性也不断增多,手中握有权力的女性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蒋艳萍年仅25岁就成为湖南第一女贪,罗亚平是全国级别最低贪污最多的巨贪。
  与女性实施的盗窃或诈骗行为不同,这些白领女性犯罪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第一类白领女性犯罪严重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二类女性犯罪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还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她们的犯罪行为损害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次,主动性。白领犯罪的女性通常具有高学历,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为达到犯罪目的,她们寻找犯罪的最佳方法和时机,反复策划。犯罪时主动策划,并有共犯协助。如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巨贪杨秀珠,党羽众多,得知共犯落网后,杨秀珠携款外逃。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及逃避侦查进行严密的计划,主动性极强。
  这与女性暴力犯罪不同,有些女性暴力犯罪通常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激情伤人或杀人,多为被动。而白领女性犯罪并非被动犯罪,而是在理智支配下伺机犯罪。一人无法实施犯罪时,借助其他共犯人的合力。
  再次,职业性。白领女性犯罪时往往利用自身的某项专业技能或是从业中形成的社会优势条件,若是没有这种优势条件很难完成犯罪行为。而女性杀人、伤害或是盗窃时,往往无需此种优势亦可以实施。白领女性犯罪中的这种优势是不可或缺的,且更多的表现在职业上。这些白领女性正是凭职业身份,在工作中很隐蔽的作案。犯罪后不易被发现,一方面是因为犯罪隐蔽,另一方面也因为作案后有人庇护或包庇。
  三、白领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不能仅从犯罪人角度分析,或是仅从社会因素分析,应避免以偏概全。白领女性犯罪有其自身因素,同时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人因素。个人因素是探究白领女性犯罪原因不可忽视的因素,刑事古典学派尤为重视。笔者认为,高智商的白领女性在犯罪时,运用各种方法有计划的犯罪,她们犯罪时是理性的。月经期、孕期、更年期的生理影响较小,影响其犯罪的更重要的因素应该是个人的需要和价值观。
  一方面是个人的需要。需求促使白领女性产生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白领女性犯罪人的个人需要,体现在对金钱和权力的欲望上。第一类白领女性犯罪人金钱欲望强烈,第二类白领女性犯罪不仅有金钱欲,还有权力欲。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有些女性虽有能力,但是由于性别或职业的限制,金钱、地位上,并不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状态,从而心理失衡。为满足金钱的欲望,通过非法手段敛财,以求心理平衡。同时,随着女权主义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女性参政,有些参政的女性不断的追求权力,有的不惜牺牲自己。获得权力后,没有良好的自控能力,一步步走向犯罪。
  另一方面是不正确的价值观。由于家庭、教育等多方面原因,犯罪的白领女性并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今社会拜金主义盛行,一切向钱看。一些白领女性慢慢放弃原则,为了更大的经济利益,进行财产犯罪。同时,在享乐主义泛滥的时期,白领女性经常接触上流社会的浮华,对自己有更高的期望值,当期望与现实严重不符时,意图犯罪。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让白领女性罪犯在诱惑面前低头,无视法律,最终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第二,社会因素。古语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犯罪人犯罪不单单是个人因素的原因。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受不良的社会因素冲击时,如果不选择合法方式行为,则可能犯罪,白领女性犯罪亦如此。
  首先,社会结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变化很大。经济上,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个体之间差距明显,一些社会地位低的女性,凭借自己的勤奋,希望改变生活。但实现自我价值时,传统奉献观念与现代价值观念冲突。自我努力无法实现理想时,在极端的个人主义推动下,希望犯罪这一“捷径”达到目的。政治上,我国女性参政比例逐年上升,女性干部增多。作为粉领阶层本该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但国家的机关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并不能满足其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与非从政人员的收入相比,她们并没有优势,然而她们却有滥用手中的权力的机会。于是女性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接连发生,大案要案不断。
  其次,文化因素。市场经济发展是把双刃剑,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不良社会文化,如极端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传统的奉献思想与现代不良思想碰撞,现代惟利是图的社会风气高涨,社会规范异质化。于是有些从众心理的白领女性,以身试法,成为犯罪群体中的一员。
  再次,不当的社会交往。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中指出犯罪行为是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赞同违法的观念排斥合法观念,不同交往随着交往频率、时间、优先级、强度的不同而不同。孩童时期受到父母、学校的影响甚深,甚至能影响一生。若是父母惟利是图,孩子长大后也会有此种心理,容易进行经济犯罪。同时白领女性交往的对象往往是上流社会的人,经常受该阶层人员的不良作风引诱,产生从众心理,以犯罪的人为榜样。
  
  参考文献:
  [1][美]萨瑟兰.白领犯罪[M].赵宝成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7.
  [2]金强.白领犯罪及防治策略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75.
  [3]冯霜.白领女性犯罪初探[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32.
  
  作者简介:萨洪蕾(1985-),女,山东临沂人,安徽大学201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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