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摘要本文以反渎职侵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当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研究了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并对未来完善中国的渎职侵权犯罪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渎职侵权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性
  作者简介:郭津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49-02
  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44种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除反贪污贿赂工作之外,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把“利剑”。它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使侦查权实现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促进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的职责所在,是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主要抓手。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新形势下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巡视、调研,对当前惩治渎职侵权违法违纪犯罪存在“打击不力”极为关注。200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报告,并对加强和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12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并以中办发〔2010〕37号文件的形式向全国转发。这是我党建党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作出的又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行动纲领。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所言:“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只有促进官员的廉政和勤政,才能协调各方社会矛盾,才能保障社会和谐,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可以说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明显,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都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对象不明确不具体,再加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往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①。另外,社会公众甚至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部分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把渎职侵权犯罪与一般违纪、工作失误混为一谈,必然产生案件线索难于发现的结果。
  (二)案件查处难
  渎职案件很多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侦查手段,而现有的渎职犯罪侦查手段相对落后、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另一方面,有的涉案机关领导干部,出于政治影响、社会形象、单位考核等因素,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渎职犯罪,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尽量去“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查办,大部分作内部处理“消化”掉,甚至阻挠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
  (三)案件处理难
  一方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管辖的44个新罪名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是属于新的领域,如: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而侦查中没有司法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一方面反渎职侵权工作查办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关系网多、活动能力强,往往会影响检察机关难以深入调查。
  (四)群众对渎职侵权行为的容忍度高
  “渎职侵权犯罪构成复杂,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作用、监督对象了解甚少,加上大部分渎职侵权案件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个人利益较少有直接损失”②,因此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常常被群众仅仅看作是“好心办坏事”或非人为因素等,从而被百姓高度容忍。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有待制度化、法律化
  渎职侵权犯罪中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没有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也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这也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少、犯罪行为发现难的重要原因。
  (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现象比较突出
  刑法关于渎职罪的法定刑相比贪污贿赂犯罪来说处罚较轻。渎职侵权被告人被判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偏高,犯罪者的违法成本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渎职侵权犯罪蔓延的态势。
  (七)个别省市反渎职侵权机构设置尚不健全
  反渎局机构设置、编制、人员配备与工作职责不相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人员与反贪局相比还有所欠缺,结构不科学,人员装备力量弱化,造成查处的力度、深度的局限性。
  三、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措施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重要发展机遇期,发展势头良好。我们要珍惜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进一步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引向深入。
  (一)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的使命感全面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反渎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把握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历史性机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突出查办重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等五类重点案件。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各项措施,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挂牌督办机制,线索统一管理备案机制,着力查办大案、要案、铁案。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联系机制,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打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统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执法标准,切实改变当前处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问题。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切实防止机械办案,努力做好群众工作,通过办案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協作机制,定期通报受理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情况。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对于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由纪委、政法委和检察院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集中查处。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由政法委、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分析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设置反渎职侵权工作联络员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移送、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情况。建立案件咨询机制,行政执法机与司法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专业性问题相互咨询,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信息沟通上的良性互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③。政府法制办要负责牵头起草并组织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沟通和处理机制。对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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