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的角度评价涂尔干(Emile,Durkheim)社会分工论


   [摘要]涂尔干的社会论在犯罪学上也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涂尔干是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上分析犯罪现象的学者。本文对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里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分工的职能和因分工将会引起的新的社会纽带的可能性进行了解。
  [关键词]法理 涂尔干(Emile Durkheim) 社会分工论 评价
  
  涂尔干的社会论在犯罪学上也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涂尔干是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上分析犯罪现象的学者。其主张要区别于功利主义犯罪论或意大利生物学实证主义,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犯罪现象。涂尔干认为犯罪行为是因社会环境和构造而形成的社会现象,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或个人内在的再结合。这种社会论又对后来的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犯罪论、默顿的社会矛盾论、hirschi的社会统治论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涂尔干虽然没有直接分析犯罪行为,但是一直很注重把社会变革和社会构造相结合与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它反映了在产业社会中社会一体化的解体和无秩序从而导致自杀或犯罪的现象。下面就让我们对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里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分工的职能和因分工将会引起的新的社会纽带的可能性进行了解。
  一、分工的职能
  我们之所以不用目标或目的这个词来表现社会分工是因为这样会使人提前知道结果。“结果”或“效果”这两个词,无论结果是有意预定的或是社会相互适应的关系如何都会有暗示相应关系。其中重要的不是要弄清事前分工的结果是否是预定的还是事后感知的,而是确定分工的存在和存在的要素。分工是生产力和劳动力的结合,是社会的知识与物质发展的必要条件。分工不仅是文明的渊源而且我们又赋予文明绝对的价值,所以我们为了发现社会分工的其它的职能不必对这个问题进行很深的思考。但是文明本身不具有本质的和绝对的价值,文明的价值是为了适应某种需求。没有更多的努力和代价,分工就不会有更大的发展。
  我们通过朋友关系也能够发现分工的职能。我们经常试图从朋友的身上找到我们的缺点,又通过与他们的接触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会形成小规模的亲睦集团。在这个小集团当中各自都会扮演适合自己的角色,互相交流信息。因此朋友关系也体现了职能的分担,所谓的分工。因而我们也会对分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此观点中分工所带来的道德效果价值远远大于分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因为分工的职能是会给两个以上的人带来连带感。不管如何得到此种结果,分工的目的是维持朋友之间的纽带。夫妻关系也是一个很好例子。从这种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工最重要的效果不在于增加职能的产出而是提供连带。
  为了证明分工的这种职能我们不得不把分工与另一种社会纽带相比,也要衡量分工在社会中做出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要把不同形态的社会纽带做个分类。但是对于社会连带这种社会现象来说我们无法观察的到,也不能正确的来衡量。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可以象征内在事实的外在的指标来做出分类。此种外在的象征就是法律。事实上虽然法是非物质的,但是它从来不会在任何地方以单纯的潜在力的形态存在。而是以我们可以感知的形态出现。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生活不与法律生活同时发展,那么社会生活也不能得到扩张。我们也可以确信所有基本形态的社会连带反映在法律当中。法表现出不同形态的社会连带。因此我们要对不同形态的法律做出分类,也要发现与之相应的不同形态的社会连带。其中就会存在以分工为原因的特定象征社会连带的形态。为了衡量分工的作用,法的总量和为了表现分工的法规数量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的规制有两种。有的规制是对规制对象带来痛苦的形态。我们称这种规制叫做压制型规制(repressive)。体现压制型规制的法律是刑法。另一种规制不是给规制对象损失的形态而是让规制的对象把事物恢复原状的一种形态,这种叫做赔偿型规制(restitutive)。
  二、根据同类性的机械式连带
  破坏其依据压制型法律相应的社会连带的关系就会构成犯罪。我们称此种行为叫犯罪,也会对犯人实施刑罚。所有成文法律都具有双重的目的。其目的是规定特定的义务和规定与之附加的制裁。虽然民法会最大限度的明确义务,但是刑法与之相反的更加强调制裁。
  在近代之前的社会中法往往是刑法型的。而且这时期的法是处于停滞的状态。一般看来宗教性的法律大部分是压制型和保守型的法律。这种刑法的固定性所体现的是刑法所反映的集中感情的抵抗力。与之相反纯粹的道德型的规范高度适应性和进化的迅速性说明成为其基础的感情的抵抗力缺乏。这些规范是最近形成或是深深的渗透在意识当中的时间不充足或者是处于抵抗力弱化的过程中从深层往表面浮出的阶段。
  在同一社会当中平均的市民共同的信念和感情的总体会形成一个正确的体系。我们称其为集合意识(collective Conscience)或共同意识。虽然集合意识没有成为其基础的特定机关,但是它在本质上扩张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当。它作为特殊的实体具有特殊的特性。集合意识与个人处的特定条件没有关系,而是存在于特定条件之外。我们通过集合意识的定义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是对强力的和确定性的集合意识状态有害的行为。这时我们应该说这种行为是犯罪性的,因此给了集合意识冲击。我们不是因为实施这种行为是犯罪性的所以加以反对,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行为而构成了犯罪。
  与犯罪所相应的是处罚。如果我们所定的定义正确,那么我们就要对处罚的特点作出解释。
  第一,处罚是一种很强烈的反映。这种现象是在越不发达的社会中更加鲜明。原始人社会当中原始人是为了处罚而处罚,为了让罪人痛苦而施加痛苦。他们不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施加那种痛苦,甚至会延伸处罚对其家人和邻居也会进行处罚。要是处罚了罪犯之后仍然留有激情,处罚将会机械性的扩大。但是在现在的社会刑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社会处罚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保护自我己。处罚所产生的痛苦仅仅是一种保护自我的一种手段。社会不是因为处罚会带给其一种满足感而是为了威胁或击夸那些企图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们。虽然处罚在本质上没有根本的改变但是人们减少了报复这种观念。
  第二,在野蛮的社会当中大部分的犯罪与公权力相关。比如对宗教习惯权威等的犯罪。在圣经或Manu的法律,古埃及法律的遗迹中可以看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占很少的不分。与之相反对神的污辱或违反宗教的义务和礼仪的人将会受到严重惩罚。在今天假如说社会赋有处罚的权利,可以说是个人赋予的权利。社会只是个人的代理人。社会或许会比个人更加保护好个人的利益,所以社会代表个人保护其利益。处罚的社会性格越少,它的性格也就会弱小。相反刑罚的性格越强,它的性格就会更强。人类有两种意识。一种是人类固有的个人的个别状态,另一种是所有人在全体社会中与其成为一体的状态。前者会构成个人的性格,而后者会形成集合型没有这种意识社会就不会存在。如果决定我们的行为的是后者的要素。那么我们的行为是为了追求集合性目的的。但是与之区别的两种意识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它们终究是一体,同一的机关。它们也是连带的。因此从相像点起源会出现孳生的连带,将个人与社会直接连接在一起。我们将会在下一章当中可以了解到为什么将此连带叫做机械性连带。犯罪有两种。一种是集合意识的冲突,另一种是与代表集合意识的机关的冲突。但是后者也会与前者受到同样的压制型刑罚。这是最基本的社会同质性产物,也是以同类性作为基础的社会凝聚力体现。刑法所要保护的就是这种力量。因此刑法要求我们要具有社会统一必要的最小限度的同质性。同时也要求对表现与其相同的同质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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